刑事辩护律师范文10篇

【关键词】公平;正义;刑事辩护律师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认识存在着误区,认为刑事辩护律师是为一己私利而不顾及社会公平和正义,甚至于谴责刑事辩护律师。本文通过分析辩护律师的作用和职责来探讨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范围以及如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关于社会公平和正义

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长期以来一直是人们热衷的话题。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正义不仅是一条道德原则,也是一条政治原则、法律原则。他说:“我们在建立我们的国家时,曾经规定下一条普遍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这一类原则就是正义……我们所规定下来的并时常说到的这条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的天性的职务。”[1]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2]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把正义观念确定为“作为公平之正义”。[3]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而正义即意味着平等。诺齐克赞同正义的首要性,但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利,而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正义的基础是个人权利的绝对自由,而人权的实质就是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刑事辩护律师不同于法官,法官被看作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也是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者。与刑事辩护律师不同,法官不能只站在被控方的立场上,而要站在控辩双方之中间,在国家利益与被告人个人利益之间保持平衡。[4]法官不会把为被告人争取程序权利和维护实体利益作为惟一目标,为了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法官在必要时对被告人的参与给予适当的限制;为了符合刑事实体正义的要求,法官也会依法作出对被告生命、自由等权益予以剥夺或限制的判决。由此,法官作为公正的裁判者,他所维护的是“完整的正义”。

而辩护律师则不同,他要投入足够的热情去维护被控方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被控方的合法权益他不惜攻击对方甚至国家、政府的代表。辩护律师与法官,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明显不同:前者是部分正义的维护者,后者则是完整正义的维护者。辩护律师只能维护“部分的正义”,即对被告人有利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4]刑事辩护律师所维护的社会公平也应限于协助当事人行使辩护权,进而保证每一个当事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辩护权。所以,刑事辩护律师所维护的社会公平和正义不能泛泛地谈,而应限于在对其当事人履行辩护职责时的特定范围内。

二、通过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及职责来看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摘要:作为法律专业知识群体,律师在社会中占据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在提供刑事辩护时却面临着多重刑事风险。因此,每位执业律师都应思考如何正确防范刑事辩护中的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分析律师辩护中的刑事风险及其根源,进一步探讨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律师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一、刑事辩护中的主要刑事法律风险

二、律师辩护刑事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

关键词:死刑案件,辩护权,律师

一、死刑案件中对被告人辩护权保障之概况

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1984年5月25日通过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4、5、6条作了以下规定:(1)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2)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种可能的保障,至少相当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载的各项措施,包括任何被怀疑或者被控告犯了可判处死刑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才可根据主管法庭的终审执行死刑;(3)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向较高级的法院上诉,并应采取步骤确保必须提出这种上诉。

与联合国文件的规定相一致,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主要提供了以下两方面的特殊保障:

1、对死刑案件采取指定辩护和强制辩护方式。美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在美国的50个州中,有38个州和联邦保留了死型。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条例》第3505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凡被控告为叛国罪或者其他死罪者,应允许精通法律的辩护人为其进行充分的辩护。审判被告的法庭或者审判被告的某些法官,应立即按其要求为其指定辩护人”。《日本刑事诉讼法》把辩护分为必要的国选辩护与任意的国选辩护,审理死刑案件是作为必要的辩护来规定的。该法第289条规定:“(1)在审理适用死刑或无期或最高刑期超过三年惩役或监禁的案件时,如果没有辩护人到场不得开庭。(2)在没有辩护人到场不得开庭的情形下,辩护人不到场时或者没有辩护人时,审判官应依职权提出辩护人”。《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51条在“辩护人必须参加诉讼”的标题下,规定了7项必须由辩护人参加的案件,其中第五项规定了“被告人被指控实施了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摘要

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来,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在复苏之后再次进入“发展瓶颈”期。一方面是刑事案件的数量在逐年攀升,另一方面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却在逐年下降。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和诉讼地位不但没有象人们预期那样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而有所改善和提升,反而变得更糟糕,据统计,从1997年到2005年初全国共有500多名律师身陷囹圄。全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50%以上。“刑辩难”问题遂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

笔者认为:刑事辩护制度上的缺陷是造成“刑辩难”问题的症结所在。对于刑事辩护制度上的缺陷人们讨论得很多,普通认为现行刑事辩护制度的不完善集中体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律师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身份不明确等等方面。但其根本缺陷在于“辩护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上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等等方面的缺陷,只是结构性缺陷的反映和表现。

一、我国辩护制度结构性缺陷的体现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个亮点就是借鉴了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结构的一些优点,如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可以介入程序;避免法官在庭前全面深入接触案情,规定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原来的作法是检察院在庭前将全部案件材料移交给法院,法院在庭前审查所有案件材料后再决定开庭,或者退补侦查,或者要求撤诉);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希望法官在庭审中了解和认定案情,避免先入为主,防止法官包揽庭审活动的做法等等。

我国这种生硬而简单地将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结构和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相互嫁接的立法尝试,从法律实施的结果上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大体上说,我国辩护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体现在下列方面:

1、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边缘化

一、当前刑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三、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方式和途径

论文关键词:证据展示;主体;界定

论文摘要:证据展示制度伴随着英美法系庭审抗辩制而产生,已逐步成为当前国际司法界的通行做法。在我国确立证据展示制度,已成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同呼声。然而,对于证据展示参与主体的范围问题,争议颇大,尤其是被告人和非律师辩护人能否参加证据展示,以及由谁来主持证据展示。从展示的价值取向和目的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应由法官助理来主持,被告人和非律师辩护人可以参加证据展示,应成为证据展示的主体。

问题一:谁来主持证据展示活动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参加者应包括控辩双方是没有争议的,但由谁来主持,在国外,一般都是法官。在我国理论界,观点不一:(1)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中立的法律地位,他既不享有开示权利,也不承担开示义务,因此法官不应成为证据开示的主体,也即不能充任主持角色。(2)只有控辩双方参与的证据开示活动由于缺乏监督和制约,存在相互“勾兑”的可能,从而可能有损司法公正,因而应由法官来主持。[1](3)只有在控辩双方对是否需要展示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才应由法官主持。(4)应引入一个中立的司法审查机构,即建构我国的刑事预审程序,由预审法官主持证据展示程序。[2]

THE END
1.五把利剑之二——律师调查令执行中律师调查令操作指引执行中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执行法院批准签发,并指定代理律师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关的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251632
2.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工作应该特别注意哪些方面?———你问我答记者:请您谈一谈在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工作中应该特别注意哪些方面? 李扬: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有两个突出特点,一个特点是隐蔽性,主要指具体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比如贿赂型案件大多是一对一犯罪,没有第三人在场,通常也很难留存其他直接的客观证据,这就给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另一个特点是迷惑性,这个特https://www.ccdi.gov.cn/hdjln/nwwd/202202/t20220221_173079.html
3.想请个律师帮我到三亚城郊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基本情况服务地区-广东广州·电话-189-2424-2307 https://www.lawtime.cn/ask/question_34198214.html
4.政纪案件的被调查人不能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2吴佳辉;论监察活动中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D];海南大学;年 3田姗姗;政纪案件的被调查人不能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D];湖南大学;年 4沙哲荟;被调查人言词证据监检衔接问题研究[D];扬州大学;年 5张振敏;政纪案件的被调查人不能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D];安徽财经大学;年 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JANC200213035.htm
5.反舞弊调查谈话如何让被调查人心甘情愿地交代供述专业文章[摘要]接上文,如何应对被调查人“畏罪心理”下的“沉默”,直白说就是如何让被调查人克服自身“畏罪心理”的问题,再直白说就是如何让被调查人在“认识到涉案舞弊行为已被查明”的情况下,心甘情愿地选择交代供述的问题。笔者将在后续几篇文章中,围绕此展开讨论。 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9de8ef81e06af439.aspx
6.“爱玛实控人被立案调查”律师:或与公职人员犯罪有关10月10日晚,上市公司爱玛科技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剑家属的通知,其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由承德市监察委员会签发的张剑被留置、立案调查的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相关机关的通知,也未被要求协助调查。律师分析称,张剑作为爱玛科技的实际控股人,被留置可能涉嫌与公职人员https://www.cqrb.cn/shishi/2024-10-11/2048695_pc.html
7.律师代理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操作指引(2020)业务指引第二十一条 对可向不同区域基层法院起诉的案件,一旦确定对委托人有利的管辖地,律师应尽早起诉并得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以使该地法院取得管辖权,但仅有诉前调解案号不能说明案件已被法院受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https://www.lawyers.org.cn/info/e998f0636b6241c8a5f783b1fc8f530c/
8.破产清算中管理人如何尽职调查继上篇“破产清算中管理人如何接管”之后,本团队推出系列文章之二“破产清算中管理人如何尽职调查”。 一、调查人身份 不同部门单位对调查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不尽相同,为便于开展调查工作,提高工作成效,管理人需以适当身份进行尽职调查,本文从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角度探讨尽职调查事宜,会计师事务所及破产清算事务所等http://www.yunqingsuan.com/news/detail/65217
9.除了律师之外,辩护人是否有权调查取证?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https://www.findlaw.cn/wenda/q_34574840.html
10.系调查最新进展!周世平等18人涉嫌集资诈骗等罪被移送起诉,律师红岭系遭立案调查有了最新进展。 4月14日,“深圳市人民检查院”公众号发布“周世平、胡玉芳、项旭等十八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通告。通告称,犯罪嫌疑人周世平、胡玉芳、项旭等十八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7334772.html
11.网曝企业家当庭举报明星和市委领导,律师遭法警打骂,官方:不便多说王律师告诉大白新闻,自己被法警带到“法警局副局长办公室”后遭到“打骂”、“威胁”及“挑衅”。9月2日,大白新闻致电该法院郭万兴副院长,对方回应称:“不存在打骂问题,目前具体情况不便多说,正在调查。”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图片来源于网络) 企业家当庭举报市委领导,其辩护人被逐出法庭 https://www.cqcb.com/headline/2018-09-03/1061889_pc.html
12.一般辩护人有调查取证权吗收集证据合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调查函》或《律师调查专用证明》,并讲明来意,同时必须告诉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其次,调查笔录应当记明: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调查人姓名、性别、https://m.66law.cn/laws/434123.aspx
1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第一条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https://www.iachina.cn/col/col7054/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