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发问技巧与策略”学术研讨会在山东理工大学召开

“庭审发问技巧与策略”学术研讨会于4月27日在山东理工大学杏园宾馆隆重召开,来自高校、律所、法院的学者、实务专家30余人与会,围绕“庭审发问技巧与策略”进行了一天的充分细致研讨。本次会议由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协办,会议旨在探讨庭审发问的技巧与策略的行使,推进庭审发问作为一种权利和手段,以查清案件事实,从而推动依法公正裁判。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晓春,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元华庭审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韩振文,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马相龙主任,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徐德臣,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王迦南律师,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晓源,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伊涛老师,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沿利,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於伟,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张嵘林律师,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晓燕,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刘革辉律师,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鹏,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白丽娜法官,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高乾乾律师,山东理工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于思湘教授,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兴隆,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封延会,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路莹律师、王振宏律师,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哲等应邀出席。

上午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元华庭审研究中心主任韩振文副教授主持开幕式。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晓春教授、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马相龙主任为会议致开幕辞。杨晓春院长对与会嘉宾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简要介绍了近年来法学院的发展情况,马相龙主任回顾了自己代理民商事案件的经历,阐述了庭审发问在诉讼案件中的重要意义。接下来元华庭审研究中心聘任七位学者、律师、法官等法律精英人才为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尚学芝主任为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本科生颁发“元华筑梦”学生专项奖学金,并对获奖学生表达祝贺与希望。

研讨会围绕“庭审发问的基础理论”、“庭审发问的作用、价值与规则”、“庭审发问与裁判思维”三个单元展开热烈讨论。第一单元由山东理工大学法律系徐德臣副主任主持,山东元华律所王迦南律师,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韩振文副教授、刘晓源副教授,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伊涛老师,山东民瑞律所王沿利主任相继发表看法。山东正大至诚律所杨於伟副主任、山东元华律所马相龙主任、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所张嵘林律师进行了评议。汕头大学叶永东教授对本单元主题非常感兴趣,就南方庭审发问的现状、法官的思维等进行了交流。

王迦南律师以《民事案件中律师庭审发问的作用》为题发表看法。他指出庭审发问对于民事个案以及司法大环境都有促进作用。首先对个案来说,庭审发问能够更有效揭露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弥补证据的不足;协助法庭明确争议焦点。其次对民事司法大环境来说,庭审发问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节约庭审进程和减少上诉,再审);有利于维护法官权威及公正形象;有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后,王律师也希望通过对庭审发问的深度研究,能够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努力共同打造高效公正的法庭。

韩振文副教授以《庭审发问权的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为题发表看法。韩教授认为庭审发问权有其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主要有(1)当事人之间相互发问的权利,属于质证权的范畴。(2)发问权是法庭辩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3)在审判实践中允许当事人相互发问是常态,不允许发问是例外。(4)一方当事人享有发问权,另一方当事人就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否则承担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

刘晓源副教授以《庭审与判决的经济分析》为题发表看法。刘教授认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审判就是有效值的谈判,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法官硬性签约,法官以效率的名义做出判决。律师为当事人的辩论可以说是为自己的利益增加筹码。刘教授认为辩论无法平息矛盾,只会产生更多分歧,其提出刑讯逼供在科技不发达的地区,或许可作为正确的方法对待,这是由效率与经济所决定的。

伊涛老师以《家事审判的智慧输入与人伦司法的重组》为题发表看法。他提出审判需要人伦司法的支持,并从法哲学角度提出家事审判司法实践的革新,其提出武城法院对这一方面做的很是到位,例如修复式列举优点、冷静期、计划书、家事回访、家事调查和诉前调解等一系列制度,更好的利用人伦对司法做出创新。

王沿利主任以《论庭审发问的技巧作用与价值》为题发表看法。他提出庭审发问的目的是还原客观事实,要求律师要全面的了解案件,主审法官允许律师发问,律师提出的问题与案件有关。

杨於伟律师肯定了以上人员的观点,并指出律师发问只是法官发问的一个补充,发问要从法官庭审调查的焦点开始,律师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杜绝重复发问。马相龙主任对交叉询问做了重点的阐述。张嵘林律师在肯定上述人员的观点的同时,提出对于韩振文副教授所述(4)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提出质疑,张律师认为当事人在面临此原则时,可能会有选择性的回答律师提问。

下午研讨会第二单元“庭审发问的作用、价值与规则”,由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晓燕主持,山东元华律所刘革辉律师、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所张嵘林律师、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国鹏副教授、山东元华律所马相龙主任、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白丽娜法官、山东元华律所高乾乾律师等发表了看法。会议邀请山东正大至诚律所杨於伟副主任、山东民瑞律所王沿利主任进行了精彩点评。

张嵘林律师以《浅论民商事律师的庭审策略与技巧》为题发表看法。张嵘林律师对庭审策略提出了几个策略,(1)本着调解从优的原则,先行以调代诉(2)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将案件可视化(3)借用“诉讼悖论”理论,争取胜诉结果(4)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

国鹏副教授以《当事人相互发问权与发问规则探析》为题发表看法。国鹏教授就庭审发问权与发问规则提出看法,其提出审判权与诉权存在冲突、证明责任分配与诚实信用原则、公正与自由的协调与冲突(只有法官越来越自由,审判才能公正)、公正自由与效率的冲突、当事人如实陈述原则。国教授也提出ADR实际起不到任何的作用,法院不可一味的降低门槛。面对以上情况国教授提出实行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改革,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作用,法官问才可居中裁断,并提出发问的原则(1)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不得重复发问(2)可以使用带有诱导性质的提问方式,但是不得使用威胁、利诱等语言(3)当事人不得拒绝回答或者回避问题(4)无需经过法官许可。

马相龙主任以《拥抱大律师时代的来临》为题发表看法。马相龙主任提出这个时代正是拥抱大律师到来的时代,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来临,诉讼制度正需完善,马主任重点提出交叉询问技巧,并表明律所没有差别,只有律师水平的区别,这决定了是否可以成为一名大律师。

白丽娜法官以《试论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规范行使》为题发表看法。白丽娜法官在会上就法官释明权做出回答并提出在法官释明权不当时是否有救济措施。对于庭审发问,白法官指出,法院支持这一程序,但是希望律师发问做到一针见血,少发问,面对案多人少的情形,庭审效率的提高也是必须的。白法官就自己从事法官多年的经历,也于会上提出了自己处理案件中不足的案件,其也反思了法官对释明权度没有把握好,也提出了解决的方法(1)原则性规定(法官中立、尊重当事人处分权、释权公开透明)(2)程序上完全释明,实体上除非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可释明(3)法官释明权的不当可作为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

随后,由山东理工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于思湘教授主持第三单元“庭审发问与裁判思维”,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兴隆、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路莹律师、王振宏律师,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封延会副教授发表了看法。

路莹律师提出对于庭审发问希望可以有一份书面的指导方法来推动此程序的实施。

王振宏律师认为庭审发问带有不确定性,律师于法庭上的发问犹如一场赌博。

最后闭幕式环节,元华庭审研究中心韩振文主任进行了总结发言,他指出研讨会讨论气氛热烈,思想激烈交锋,围绕庭审发问的策略与技巧碰撞出很多新观点,既有理论深度又接地气,认为此次研讨意义重大,基本达成的共识在于,现代司法理念与机制要求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此推进庭审实质化,而庭审价值的实现需要对抗性论辩性程序的保障,核心在于庭审发问。研讨会在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李哲副院长致闭幕辞后圆满结束。本次研讨会取得的学术成果,初步定于今年六月份出版《民商事庭审发问技巧与策略》一书。

THE END
1.刑事庭审询问证人制度实证研究报告2、辩方询问证人空间有限。一方面,庭审中辩护律师对控方证人的询问多局限于控方发问的范畴,较少提出截然相反的主张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在双方互殴的某故意伤害案中,控方证人称“在围观人数众多情况下,见到被告人用木棒打伤被害人”,辩护人对该证人的陈述持怀疑态度,但在询问中没有进一步提出被害人的伤并非被告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16422.shtml
2.“保护少数投资者”这一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我们能得几分?且看民事审判中如何向被告和证人发问? 对于向被告的发问,答案的选项为:1. 原告或其律师可以自主发问,而无须获得法院的事先许可;2. 原告或其律师必须获得法院许可后方可发问;3. 在原告向法官提示问题之后,法官进行问询;4. 法官无须获得原告的提示信息而可自主发问。 https://www.jfdaily.com/news/detail?id=148535
3.辩护人庭审发问系列文章之一法眼法语人文荟萃律师文化王俊民: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主任、教授 刑事辩护往往被人们认为就是据实依法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所谓辩护就是在法庭辩论阶段滔滔不绝的“说”,没有意识到或不重视刑事辩护的精髓更在于庭审调查阶段的“问”。 一、庭审发问、询问与讯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中辩护人向被告人提问称为“发问”,公https://www.lawyers.org.cn/info/1efc309263a541f59155298318f5835d/
4.刑事辩护全流程实务指引与文书模板(教科书式的规范导航式的流程七、对被告人发问 八、对对方证人发问 九、对警察证人发问 十、对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发问 十一、庭审发问过程中的反对或异议 NO.1刑事证据实务中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证据的属性 二、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三、我国法庭采纳、认定证据的标准 四、为什么法庭质证说“真实性”而不说“客观性” 五、辩护人如何发表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87845
5.庭审发问的技巧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售留新丧荐导暨等设对盘的法集泰凭发合诉金判义责务爱替的贪容誓术界会的时候,应http://www.cnlawweb.com/service/templates/2024021843440.html
6.刑事辩护流程是怎样的?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接受委托 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https://www.64365.com/zs/682814.aspx
7.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怎样发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可以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可以直接发问。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https://www.66law.cn/laws/1738685.aspx
8.辩护人出庭反公诉套路指南之发问篇在从公诉人向辩护人转换的过程中,我不断地冲出技能的舒适圈,跳入更有挑战的伸展区,与其藏着掖着,不如打开天窗说亮话。 为此,我们提出了“反套路”的方法,抛砖引玉,帮助刑辩律师解决关于发问的问题,也欢迎律师朋友提出更多的套路。 当公诉人驳斥:“辩护人和被告人无权向公诉人提问”时,辩护人该如何应对? http://www.niandongyang.cn/xsbh/2928.html
9.刑事庭审发问程序所存在问题的研究——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庭审直到目前为止,由于受中国传统且存在缺陷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审判中心主义尚未替代侦查中心主义、刑事审判法庭以侦查机关所取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为主、证人不出庭、先讯问被告人后询问证人的询问模式等因素影响,诉讼参与人尤其是中国刑辩律师在刑事案件庭审中所应当发挥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发问的积极作用根本无法得到发挥以致使https://www.jylawyer.com/jinyaxy/jinyawj/20170711/10079.html
10.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系列解读——证人证言篇法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均可对证人发问。(新证据规定第七十四条) 11.当事人及代理人如何向证人发问? 1)程序、原则。庭审程序一般是证人连续陈述,陈述完毕法官发问,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发问,质证。因证人已陈述待证事实的基本情况,故发问不宜重复。发问不能有诱导性,不能与待证事实无关,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821/17/32872179_931492031.shtml
11.庭审中刑事辩护律师的问话技巧律师准备在庭审中提出什么问题,想查清哪一个案件事实,完全可以在会见时先向被告人提出,听取被告人如何回答,必要时让被告人进行解释。 在与被告人沟通时,律师还应当将自己发问的总体思路和哪些问题是重点问题告诉被告人,让被告人自己有一个具体的、充分的准备。 https://www.wenshubang.com/xuexizhishi/492577.html
12.商事案件中的交叉盘问—如何让对方说出你想要的答案专业文章交叉盘问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发问从对方事实证人或专家口中获得己方想要的答案。因此,看似发问的过程实质是将己方希望之结果通过对方之口表述出来的过程,即并非询问而是通过对方之口讲述。 笔者犹记得之前在伦敦的带教大律师强调的一点——“never ask a question that you do not know the answer(永远不要问一个你https://www.allbrightlaw.com/SH/CN/10475/185f13c2d4e75088.aspx
13.律师询问证人笔录范文(精选3篇)二、我国律师询问证人规则及对证人询问技巧运用现状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庭审中以职权询问方式为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双方也可以发问。可以看出,我国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222jmw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