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律师法》政策法规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

这是电视连续剧里的经典对白。

6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施行后,对律师会见权的全新规定可能会使这句戏剧对白成为现实。这部被认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新法律,可以将其比喻为律师执业的“新宝典”。

新法施行之际,对《律师法》进行解读,打开“宝典”内藏玄机。

律师应该为当事人服务

《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业这些年的变革,感触最深的便是律师职业定位。从一开始的“国家法律工作者”、“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甚至被实践引申为社会中介人员,都曾一度走到极端。“国家法律工作者”带有太强的政府色彩,不少律师因此承担了过多的宣传、接待、法律援助等义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又太过于自由,缺少社会责任感和大局意识,降低了对律师的要求。

新法给律师做出了恰如其分的定位。分析新法对律师的定义,在“执业人员”前有这些定语:“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当事人服务”、“提供法律服务”。这首先回归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其次最重要的是规定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为当事人服务”。

律师需要对“当事人”负责,这是律师职业道德要求。新法第38条还规定,“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当然“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定义之后,法条还明确提出三个“维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以看出递进的语境,尊重律师的职业特点、符合律师的专业属性,又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

三条路线通向律师职业

《律师法》第5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新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成为一名专职律师,归结起来一共有两条专职路线,分别适用于大众、某些专业的精英人士。另外,从事法学教育研究者,符合条件,可申请当兼职律师。

此外,新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会见当事人不再被监听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阅卷取证多了便利

新《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按照新法第35条规定,调查取证有两种途径,一是申请办案机关调查,二是自己调查。具体规定如下: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拥有“法庭言论豁免权”

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豁免权”的提出,实际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可以确保律师在履行职务时没有后顾之忧,这也让律师能充分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律师拒绝法律援助将受罚

法律援助是律师在正常的执行行为外,担当的另一项社会责任,目的是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新《律师法》明确规定:“如果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这一规定再次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必须要履行法律援助的法定义务,对因为生活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家庭和个人来讲,也意味着将有更多机会接受法律服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新《律师法》对于公务员兼职律师作出了硬性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而对于原来的“人大代表律师”执业则放宽了规定。

原《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此次则改为:“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以往对于人大代表律师的规定限制过严,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律师利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从事诉讼活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此规定不得从事诉讼活动是必要的,但不应限制他们从事法律咨询等非诉讼业务。

此外,新法还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律师法》第28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可见,对律师所从事的各项业务作通俗的解释,可归结为五大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或申诉、非诉讼法律服务、代写法律文书。

第一项业务法律顾问,是指对委托人提出的一般性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或提出参考意见。针对企业,法律顾问所做的有:为企业提供新法律信息、对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谈判、对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意见、参与法律纠纷调解等。针对政府机构,法律顾问所做的有:重大工程合法性论证、随同官员接待、对政策出台提供法律意见、法律宣传等。法律顾问也可以代理诉讼,但另外收费。

法律咨询、参与诉讼或申诉、代写法律文书,通过字面便可理解。非诉讼法律服务,是指法庭之外的法律服务,比较常见的有参与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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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律师法》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张裕律师《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有了这一条规定,律师工作将有可能告别“阅卷难”、“取证难”。https://m.66law.cn/lawyers/s2b14741358747_i58033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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