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专注大宗疑难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专打全国大宗疑难建筑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仲裁)官司,深圳福田[道华工程律师团]真实成功案例,邹俊岳律师、隋悦然律师等为:建设工程总分承包合同纠纷、拖欠工程款纠纷、结算纠纷、质量造价鉴定纠纷、劳务纠纷、工程挂靠纠纷、转包纠纷、违法分包纠纷、招投标纠纷、工期延误纠纷、窝工纠纷、保证金纠纷、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纠纷等各类案件,为众多建筑建设工程开发商、建设单位(业主)、总包方、分包方、工程转承包方、实际施工人等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十大知名律师事务所。深圳律师广州律师东莞律师惠州律师珠海律师中山律师佛山律师广东律师上海律师福田律师南山律师
导语:珠海某绿化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绿化公司承包位于汕头市澄海区一路段的绿化种植工程,案涉工程于2019年4月13日全部竣工,次年,某房地产公司确认工程总造价为706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应于2020年6月11日前支付完毕剩余全部工程款。但经绿化公司长达四年的催款,其始终未按时完全的履行合同义务,甚至不再回复任何消息。“拒签结算单、报批审核价久久未得到回复、工程项目量和价存在异议.......”对于该笔被拖欠四年之久的工程款绿化公司深感疲惫,辗转多方经介绍后选择道华工程律师团助其解决难题、摆脱困境。经过汕头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道华工程律师团在对方否认结算总价且未经鉴定的情况下,410万工程尾款及利息获得汕头市中院全额支持,办案能力及专业技能也获得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一、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委托人(某绿化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包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某路段的绿化种植工程项目,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约定工程款经审核定案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定案总造价的95%,剩余5%则为质保金,待成活保养期满后付清。2019年1月,委托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增加绿化乔木等工程,并约定补充协议中所涉工程款预留结算定案造价的5%为质保金,待6个月保养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上述两份合同的送审价为7060000元。在历经四年之久的催款后,委托人决定将该发包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拖欠的工程尾款。
二、道华律师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
2、本案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
3、尚欠工程款金额应如何计算?
三、道华律师制定完善庭审方案,全面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
1、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仅是规定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明确将绿化工程作为土木工程的子项目进行列明,因此,绿化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通过工程技术要素,可划分为土方工程、基础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工程、装饰工程、栽植工程、绿化养护工程等。根据案涉合同,本案园林绿化施工表现为栽植工程、绿化养护、地形整理施工行为,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本案工程款付款条件已成就
3、房地产公司尚需支付工程款金额410余万元
四、全面胜诉,汕头中院全额我方诉求
本案经一审、二审两次庭审,最终获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我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绿化公司支付工程款41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全面胜诉。
五、强制执行程序查控房地产公司名下财产,全面维护承包方合法权益
因房地产公司拒绝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道华律师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控到房地产公司名下不动产数十套,全面维护绿化公司合法权益,促使债权得以实现。
六、道华律师办案心得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有着多年的实战经验,对于案件也有着精准的把握,即便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不可控因素的发生,也能良好应对,尽可能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隋悦然律师认为,园林绿化有别于常规的建筑活动,对于此类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也都存在一定争议,部分法院认为是承揽合同纠纷,部分法院认为属于建设工程纠纷,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将绿化工程作为土木工程的子项目进行列明的条款,绿化工程应属于建设工程范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9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深耕建工领域十余年,以建设工程、城市更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等为主攻方向,专注为众多工程项目总包方、分包方、违法转分包方、实际施工人等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全面把控项目文件的编制、审查、递交流程,在关键节点中参与项目谈判,全面审核结算流程,把控结算风险,为建设工程客户提供精准化、专业化法律服务,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代理数百起大宗建设工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成功案例,凝结成《道华房产与工程纠纷案例汇编》、《道华房产·十大经典成功案例》、《道华小产权·十大经典成功案例》、《道华工程·十大经典成功案例》等重大战果,在争端解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提供过法律服务的工程项目包括: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9号线工程、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汕头市莱美环岛西路绿化种植工程、凯里亚德酒店装饰项目、深圳市福田区群众文化中心建设项目、深圳湾科技生态园项目二区工程、深圳市南山区社会福利中心二期钢结构工程、海伦堡汇景嘉园项目、珠海星月湾项目、高州市万福状元府及名雅城园林景观工程等,获得委托人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