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了许可的数字化教学资源类型之后,网络教育机构可以根据被许可人的不同角色和需求来与其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例如图书出版商可能希望获得数字化教材、辅导资料等文字作品在传统环境下的复制权、发行权和汇编权;音像出版公司对视频、音频作品以及录音制品在传统环境下的复制权、发行权较为感兴趣;数字出版商和其他网络教育机构则一般寻求数字化教学资源在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网络教育机构和传统教育机构还经常希望获得数字化教学资源的表演权、放映权和翻译权等权利许可。
四、结语
【注释】本文为河海大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20151211)的阶段性成果。
[1]赵国庆:《“互联网+”教育:机遇、挑战与应对》,载《光明日报》,2015年6月9日第014版。
[2]杨志祥:《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经济分析》,载《学术论坛》,2007年第7期。
[3]刘敏、范旭静:《浅谈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签订及注意事项》,载《品牌与标准化》,2014年第4期。
[4]游训策:《专利联盟的运作机理与模式研究》,武汉理工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1页。
[5]岳贤平、李廉水、顾海英:《专利交叉许可的微观机理研究》,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3期。
[6]张占江等:《苹果与HTC专利交叉许可引发的思考》,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年第2期。
[8]傅蓉:《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载《图书馆》,2006年第4期
[10]陈廷柱、齐明明:《开放教育资源运动:高等教育的变革与挑战》,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4年第5期。
[11]翟建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及其司法判例介绍》,载《图书馆建设》,2007年第6期。
[13][美]乔纳森哈伯:《慕课:人人可以上大学》,刘春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4]汤敏:《慕课革命:互联网如何变革教育?》,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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