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建设,完善“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以下简称“资源单位”)的审批与运行管理,优化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的命名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运行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协助负责本区域内市级资源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的资源单位为学生提供相适应的教育教学内容、安全的活动环境,为学校集体组织或学生个人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校外活动,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以及组织学科教学活动等创造条件。
第四条资源单位的基本条件(一)有固定、安全(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等)、适宜学生活动的场地。
(三)具有对持学籍卡(学生证)的中小学生减费或免费的具体优惠措施。
(四)有健全的学生活动管理机制,有负责学生活动联系、组织、安全等方面的工作人员。
区县管理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的单位需填写《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信息采集库》,并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有关学生活动的资料。
第八条命名程序(一)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办公室对各区县报送的申报单位资料组织初审。
(二)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合格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定。
(三)与通过审定的申报单位签订《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建设项目合作意向书》。
(四)公布命名的资源单位名单。
第四章主要职责第九条认真履行接待学生参加活动的各项承诺,组织好学生活动。
第十条及时反馈学生活动信息,使用和管理好配装的学生活动信息采集设备。
第十一条按要求向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部门报送学生参加活动的信息和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接受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部门对学生活动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三条资源单位学生活动的信息可在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参加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部门组织的学生活动经验交流会、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五章评估与奖励第十五条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办公室定期对资源单位的学生活动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资源单位参加专项工作会、学生活动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等活动。
第十六条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资源单位评估活动,对开展学生活动成绩突出的资源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纳入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名单:(一)连续半年没有按公示的承诺接待学生活动,并未向社会大课堂管理部门说明情况。
(二)学生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等)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学生参加活动。
(三)学校、学生投诉较多,经查实后没有按限期整改通知改进。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有法律纠纷、且影响学生正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