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追加被执行人裁定提出执行异议及复议被驳回后,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结论】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对复议裁定不服的,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良与被执行人燕龙公司执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经张某良申请,法院裁定追加燕龙公司瑕疵出资股东张某娟为被执行人。
张某娟以其为被冒名股东,并非燕龙公司的真实股东为由,先后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请求撤销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均被法院裁定驳回。
张某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并请求确认其不是燕龙公司的股东。一审法院判决不得追加张某娟为被执行人。张某良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高院二审以重复异议为由,驳回张某娟的起诉。
张某娟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张某娟不服案涉执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对复议裁定不服的,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争议焦点
张某娟是否有权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三、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排除或者继续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救济,不能成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张某娟是对人民法院将其列为被执行人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并请求确认其不是燕龙公司的股东。其提起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本身,是基于“其不是股东”的阻却执行的实体理由,而不是因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错误。故张某娟不服案涉执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对复议裁定不服的,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提起的确认不是股东的诉讼请求也不是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执行标的提起的确权之诉,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范围。张某娟提出的一至三项再审申请理由属于股权、投资等实体权益争议,并对其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案不予审查。二审法院裁定评判理由不当,但作出驳回张某娟起诉的裁判结果正确。张某娟提出“法不溯及既往,二审法院错误适用程序规定”的再审申请理由与本案无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五、应诉策略
1、本文案例中被追加的股东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就追加裁定提执行异议之诉,但因其此前已经选择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进行救济,再审法院重点分析了该追加股东的异议请求内容也反映被追加股东的异议对系执行行为,故驳回被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之诉请求。
所谓瑕疵出资股东,包括出资不实、未出资、未全额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等情形,因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瑕疵出资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有权对追加被执行人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文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被追加股东张某娟是对人民法院将其列为被执行人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并请求确认其不是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其提起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本身,是基于“其不是股东”的阻却执行的实体理由,而不是因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错误。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被追加股东张某娟不服案涉执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对复议裁定不服的,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案结论应有待商榷,但足够提醒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对于诉讼请求内容及所选择的救济途径要审慎认真对待,避免法院以程序不合法等理由驳回起诉内容。
3、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主张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一般会引起有两种结果:
(1)如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如案外人不服,可以继续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主张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2)法院经审查如认为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此时,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继续执行案涉标的。这种情况下,从程序上来说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对被执行人有利,从实体权益上来说该执行裁定也并未涉及对执行标的所有权的确认,不会发生所有权的改变,因此,被执行人对该中止裁定并无诉讼利益,并非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适格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