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救济措施简析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

随着执行力度的加大及对案外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的日益完善,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但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案外人应当如何进行救济,实践中还存在不少模糊认识,有的甚至还错误适用救济措施。为弄清不同救济措施的适用条件,下面对案外人的救济措施作一下简要分析。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未获支持的法定救济措施

第一种救济措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5年5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种救济措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也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须以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为条件。

第三种救济措施: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共有三种救济措施,分别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申请再审,那么,复议、提起诉讼及申请再审应当如何适用呢?

二、三种救济措施的适用条件

1、申请复议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因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其申请的,异议人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就是说,执行法院对案外人的异议只进行了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形式审查,而未对其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发现案外人执行异议不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的,对此,案外人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提起案件人执行异议之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本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如何理解是适用案件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键。

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其异议的事由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故法院审查时要对其理由是否成立进行裁决,若理由不成立,将会裁定驳回其请求,也就是说,法院对案外人的主张是否成立进行了裁决。在法院不支持的情况下,且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外人有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申请再审的条件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2)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3)案外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处分该执行标的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结语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如果执行法院未作实质审查,仅从程序上认定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裁定“驳回异议申请”的,案外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若执行法院已作实体审查并裁定“驳回异议请求”且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无关的,案外人则有权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关的,案外人应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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