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执行复议申请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被执行人___,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异议人之夫)
一、(2009)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___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___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的房屋份额。
四、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选择的佳圣评估公司,这有监察人员在场见证;而实际上进行评估的却是易成公司;易成评字(2011)第0803号评估报告显示其估价作业期是2011年7月7日至8月8日,而法院的评估委托书是7月12日且不是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说评估行为在先,委托书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都没有合法依据,评估人员刘雪梅没有合法资质,其现场勘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到场监督,故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毕竟评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执行法院衡山县法院,而不是司法技术的管理机构___市中院司法技术处。
五、拍卖机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议一致,协议不成的从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而不是唯一确定正旺拍卖公司。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才由执行法院确定。裁定中只是表述对外公告,至于范围及媒体方式不清楚;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的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本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而执行法院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门面的租赁人罗某和其他优先权人信用社派员到拍卖会场,故正旺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在程序和拍卖根据上不具有合法性。
此致!
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由上述含义可知,《行政复议法》第17条没有“视为受理”情形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而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都是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应当受理的,只是不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罢了。但不能因为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现象的存在,而把该受理与不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混在一起,均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申请入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此,文首提到在行政审判中存在的“视为受理”的认识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的。
在行政复议实践中,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这种现象的形成原因有二:其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表现为在五日内行政复议机关不必书面告知申请入不予受理决定;其二,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虽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对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而事实上未告知。表现为应为而未为,程序违法。因此,在审判实践中,绝不可反推,将在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的情况,一律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否则,就有可能把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视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或者,把虽然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视为既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又属于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接下来分析,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是否亦在第一款,即“前款规定”之内,进而在“受理”的问题上被整体“除外”。
先看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大体有: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了审查,并认为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亦决定了不予受理,但是并未将这一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五日,甚至超过行政复议的法定复议期限以后,行政复议机关才将这一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申请人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请一直不理不睬。当然,也有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在此,本文不予详述。
上述情形的共同点:一是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均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二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在五日内均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对此,作者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违反“前款规定”的上述情形,均不能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只能看作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系违法。这是因为,在行政审判中,如将此种情况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就等于判定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而针对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则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决不能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然,就要违背基本的逻辑。如此判决,其错误显而易见:一、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受理申请入的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二、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强行剥夺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应予受理的先行判断权。
违反“前款规定”的现象在实践中是常有的。由以上分析可知,它们隐含在第一款(应然条款),即“前款”规定之内;其与“前款规定”的字面含义一样,在“受理”的问题上应被整体“除外”;二者的区别只是应然与实然之异。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二者不可分割。这也进一步反证了作者“不能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观点。
针对前述的三种违法情形,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应如何判决?判决后,行政复议机关又如何履行?针对第一种违法情形,法院应判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法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的义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法定义务后,申请人不服可再行诉讼。针对第二种违法情形,法院应判决行政复议机关迟延履行违法,但应维持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针对第三种违法情形,法院应判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至于如何履行应由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法院不应为其先行判断。
当然,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情形有各式各样,在此,不再赘述。为深刻正确理解《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一、二款的规定,避免错误,再结合以下案例,作具体分析。
原告刘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其诉被告某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于2003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刘某起诉请求责令省政府依法受理原告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裁决。被告省政府则以本案原告的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复议,以及无法决定是否应该受理为由予以抗辩。
在诉讼程序中,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以下事实:原告刘某于2003年7月11日以特快专递邮件的形式,向被告省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次日,省政府收到了该复议申请书。对上述事实,被告省政府提供的原告复议申请书亦予以佐证。
被告省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认可以下事实:针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省政府一直未作答复,或作出行政复议裁决。
关键词一体化护理;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不良情绪;效果
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4.07.039
Observationtheeffectofintegratednursingphilosophyinimprovingthepreoperativeunhealthyemotionandpsychologyofpatientswithretroperitoneallaparoscopicradicalnephrectomy
CHENYue-ying,ZHANGYan-qiong,PENGYan-hong
(ShenzhenHospitalofBeijingUniversity,Shenzhen518036)
AbstractObjective:Toobservetheeffectofintegratednursingphilosophyinimprovingthepreoperativeunhealthyemotionandpsychologyofpatientswithretroperitoneallaparoscopicradicalnephrectomy.Methods:66patientswithretroperitoneallaparoscopicradicalnephrectomyinourhospitalfromMay2012toJuly2013wererandomlydividedintocontrolgroup(routinepreoperativenursinggroup)andobservationgroup(integratednursingphilosophygroup).Tocomparetheemotionstateoftwogroupsafterintervention3days.
Results:Theemotionstatescoreofobservationgroupafterintervention3dayswasbetterthanthatofcontrolgoup(P<0.05).
Conclusion:Theeffectofintegratednursingphilosophyinimprovingthepreoperativeunhealthyemotionandpsychologyofpatientswithretroperitoneallaparoscopicradicalnephrectomyisrelativelybetter,anditishelpfulfortheimprovementofbadstate.
KeywordsIntegratednursingphilosophy;Retroperitoneallaparoscopicradicalnephrectomy;Negativeemotion;Effect
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是治疗肾癌的微创术式之一,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影响小,由于术式新,患者多对其认知程度较低,由此导致的不良情绪与心理状态较为明显,不利于手术的顺利进行。因此,对于此类患者进行术前不良情绪及心理行为干预非常必要[1]。本文将一体化护理应用于改善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患者术前不良情绪中,效果满意。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选取2012年5月~2013年7月于本院进行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治疗66例患者为研究对象,男39例,女27例。年龄29~70岁,平均年龄(48.3±5.2)岁。病程1.5~12个月,平均病程(4.9±0.5)个月。分期:Ⅰ期38例,Ⅱ期28例。文化程度:小学与初中38例,中专和以上28例。随机将其等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两组性别、年龄、病程、疾病分期与文化程度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护理方法
1.2.2观察组在常规护理基础上,实施一体化护理,具体措施如下:
1.2.2.1护士培训由专科护士、心理护士、护士长、科主任组成护士肾癌知识与技能培训小组。培训内容包括:肾癌一般知识;肾癌负性情绪评估方法;药物不良反应的观察护理;非药物镇痛方法;患者与家属的健康宣教;肾癌对患者生活质
量影响的评估。培训形式:每周组织1次关于肾癌患者护理查房;每2周组织1次肾癌知识与技能小课;下发关于肾癌诊疗与护理的书籍供护士学习。
1.2.2.2一体化护理步骤(1)肾癌负性情绪评估。掌握“常规、量化、全面、动态”的肾癌负性情绪评估原则,观察其加重和缓解因素、干预措施和效果,并注意对肾癌负性情绪经历、表达肾癌负性情绪的方式、文化背景及对肾癌负性情绪治疗的认知进行个体化的评估。在评估时,家属的意见可供参考,患者主诉才是评定肾癌负性情绪强度的重要依据[2]。当确定患者有肾癌负性情绪时,在患者一览表贴彩色卡条,提醒全体护理人员注意。(2)心理支持。主要包括放松训练、转移注意力、音乐疗法、暗示及协助患者日常活动与陪伴。(3)针对负性情绪的健康教育。健康教育可分阶段进行,但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应不断进行强化。肾癌负性情绪评估阶段: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肾癌负性情绪是可以缓解的,不必忍受此不良情绪,鼓励患者向医务人员报告自己的感受;指导患者及家属正确使用肾癌负性情绪评估工具并进行评估;与患者确定目前的肾癌负性情绪状况及预期的舒适目标;告知患者及家属阿片类药物能有效治疗肾癌负性情绪,且合理而规范地用药导致成瘾的概率很小。
1.3评价指标与标准正负性情绪量表进行评估,内容包括20个问题,均采用1~5分5级评分法,其中的10个问题涉及正性情绪,10个问题涉及负性情绪,正性情绪分值越高表示患者情绪越好,负性情绪分值越高表明患者情绪越差[3]。
1.4统计学处理采用PEMS3.1统计软件,计量资料采用两独立样本的t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表1)
3讨论
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是临床中用于肾癌治疗的根治性微创术式,其临床应用率不断提升,且随着患者对自身生活质量重视程度的提升,护理干预的程度也不断加深,其中术前不良情绪及心理作为患者表现较为突出的方面,对其干预的需求程度则尤其高[4]。临床研究认为[5],手术患者术前的不良情绪与心理状态可较大程度地影响到患者的休息质量,而两者又可对患者术前机体状态造成不良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患者的手术过程及效果。本研究将一体化护理用于改善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患者术前不良情绪中,结果发现,其较常规的护理干预更为适用于此类患者,改善了患者术前的不良情绪状态,干预后3d,观察组患者情绪状态明显优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这些均与一体化护理模式更为兼顾患者的心理、生理及就医需求有关,其对患者的干预不仅仅更为全面,且更为系统化[6,7],因此干预效果也更为突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体化护理在改善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患者术前不良情绪中效果较好,有助于缓解患者术前负性情绪,保证手术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叶璐,马丽.临床护理路径在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患者中的应用效果[J].解放军护理杂志,2012,29(21):48-50.
[2]唐敏,孙健.后腹腔镜下肾癌根治术25例的观察与护理[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2,12(13):3415-3416.
[3]王培培,董丹花.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的围手术期护理[J].实用医药杂志,2012,29(6):534-535.
[4]华秀芝.协同护理模式对腹腔镜下肾癌根治术患者负性情绪及生活质量的影响[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2,18(27):3297-3299.
[5]KlipfelJ,JacobsonTM,HavelM.Radicalnephrectomywithinferiorvenacava(IVC)thrombectomy:implicationsforpost-operativenursingcare[J].UrolNurs,2010,30(6):347-352.
[6]胡慧琴.后腹膜腔腹腔镜下肾癌根治术的围手术期护理[J].航空航天医学杂志,2011,22(2):2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申请事项: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xxx万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事实和理由: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为使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裁定。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2】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9年1月12日下发(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拟订、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的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人对吊销其《专利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三章复议参加人
第七条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第八条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复议。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当事人在受理复议申请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驳回复议申请。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第十三条申请复议应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第十四条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
(二)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三)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
第十五条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标准复议申请表格。
复议申请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
第十六条复议申请书应当向法律事务处邮寄或者递交,以邮戳日或者递交日为复议申请日。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章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采取书面方式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律事务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处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有关部门。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出答复意见的,不影响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前款所述书面答复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程序终止。
第二十一条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法律事务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处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有关部门进行补正;
(三)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决定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撤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出现相反证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
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作出后,法律事务处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后续程序的书面建议。
第二十四条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律事务处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该赔偿请求进行审理,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在复议决定中一并对赔偿请求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六章期间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本规程中有关“5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人的,复议决定书除送交人外,还应按国内的通讯地址送交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王某,男,20XX年7月出生,汉族。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月12日下发(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xx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局于年月日在《法制快报》公告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才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处罚文书公告程序的规定,现还处在公告送达期间。申请人于年月日在进行的是工程施工,没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认定的擅自开采煤炭的行为和事实,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xxxx
年月日
听证申请书范例二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XX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xxxxx
申请日期: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行政听证申请书
日期:2012-12-03
执行日期:2012-1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局令第34号),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国食药监法〔2006〕15号)修订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规定》,请遵照执行。国食药监法〔2006〕15号文件予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3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后,办案人员应当进行登记,并依法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条对《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审查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行政复议办公室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查表》,拟定《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受理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查表》,拟定《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三)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予受理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查表》,拟定《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四)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查表》,拟定《行政复议告知书》,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办案人员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等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第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法律依据,并应当针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逐项提出意见。
第十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举证责任,负责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
第十二条查明事实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组织当事人沟通解释,促进争议及时化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见:
(一)当事人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
(二)案情复杂,需要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的;
(三)涉及行政赔偿的;
(四)其他需要当面听取意见的。
办案人员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意见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并由参加调查人员核实后签名。
第十三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办案人员应当拟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经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撤回。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案件依法需要中止审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拟定《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中止审理。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办案人员应当拟定《恢复行政复议通知书》,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恢复审理。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案件依法需要终止审理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理。
第十八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需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的,经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决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对是否维持、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等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拟定《延期审理通知书》,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条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
不需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文书作出后,办案人员应当填写《送达回执》,按规定时限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案卷进行整理,按规定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