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晴等与杨某玲赠与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文号】:(2018)京03民终8259号
2、借款人、担保人应清偿银行的借款债务因信贷人员的代为清偿而无需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王某杰诉程某鹏等人不当得利纠纷案
判断受益人是否享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有的财产利益与发生利益变动后所应有的财产利益相比较而决定。借款人、担保人应清偿银行的借款债务因信贷人员的代为清偿而无需清偿,属于消极获利。信贷人员代为清偿该笔银行债务遭受的财产损失与借款人、担保人被免除的借款债务均是基于信贷人员的代偿行为,二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借款人、担保人基于信贷人员的代偿行为而受益,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案例文号】:(2020)川15民终183号
3、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基于共同生活产生的必要开支,一方不可以不当得利请求予以返还——曾某英诉石某高不当得利纠纷案
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日常生活开支属于必然产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一方为另一方垫付的小额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合理的度,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案例文号】:(2018)川11民终410号
4、主播操作失误导致直播带货资金被划扣,因直播平台账户对应的公司主体与店主的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诉晨钟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主播在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带货时正确填写PID码不仅是平台对主播在直播前的义务性要求,也是保障主播能及时获得交易佣金的一种技术手段。店主邀请网络主播直播带货,并约定通过直播平台进行推广,因主播未输入PID码,根据直播平台对于佣金结算的有关规定,导致带货资金被平台划扣给平台账户对应的公司主体,店主的损失与平台账户对应公司主体获得款项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
5、不当得利中善意受益人所获利益不复存在,不负有不当利益的返还义务——南昌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刘某友、江西省福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不当得利纠纷中的善意受益人对受损人所负返还义务的范围问题,在法律性质和基本权利义务结构上,与占有关系中占有人与权利人间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具有相似性,可类推适用,即不当得利关系中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应当以现存利益为限,当现存利益不复存在时,该善意受益人不再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再287号
6、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
最高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经营部应就特变电工取得其诉争2,033万元款项构成不当得利的主张提供证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认可经营部打入特变电工2,033万元。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终223号
7、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案例文号】:(2005)民一终字第37号
8、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院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其实质是参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如果说实际施工前无效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可以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依据,则双方于工程部分完工或全部完工后所确认的工程款,更应可以成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或期限的依据。合同无效后的不当得利返还之债,尽管其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及无效合同的履行,但并不妨碍当事人在该债务产生后对其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另行作出约定。换言之,不当得利返还之债于此独立于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这即是将不当得利之债作为独立于无效合同债权债务的明证。案涉协议均是在发包方已经陷于履行迟延的情况下签订的,将该协议解释为当事人关于未来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合同后的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的协议,尽管有拟制的成分,但并不违反当事人订立协议时的规划和预期。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终733号
9、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以不当得利人的实际得利为限。
最高院认为:尽管前述255万元可以看作是南某刚已付的购房款,但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由于该255万元作为已付购房款的基础已不存在,楼房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范围与实际标的的差距以及与约定价格之间的差距,亦不具有经济意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由于合同已经解除,作为债权受让人的董洪途请求退还购房款,其实质是合同因解除,出卖人耿恒彩、赵士娥取得购房款的根据不存在,适用前述规定中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即不当得利的返还。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以不当得利人的实际得利为限。对此,《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受益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受领的标的物系金钱的情况下,返还的范围包括该金钱及其孳息。换言之,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返还购房款的债务只能以耿恒彩、赵士娥实际受领的范围为限。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再99号
10、喻某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交通IC卡的补卡收费高于制卡成本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
【案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总第104期)
1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中已收取的投资收益部分视为不当得利。
Ⅰ、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
Ⅱ、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案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
12、王某林与银川某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未作约定的有奖储蓄存单的奖金不属于不当得利。
Ⅰ、单位以奖券顶替职工工资意思表示真实,职工获得有奖储蓄存单合法有效,其所得不属不当得利。
Ⅱ、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单位以奖券顶替职工工资意思表示真实,尤其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表示因厂方资金困难,将所购存单发给职工顶替工资,发放前对奖金部分无任何约定,职工获得有奖储蓄存单合法有效,因此所得不属不当得利。
【案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3期(总第43期)
13、李某波、某卫健局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受到刑事处罚之后单位仍全额发放工资的,单位可以不当得利为由,直接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发的工资。
山东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第(四)项规定:“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案例文号】:(2021)鲁民申6094号
14、刘某钊、某卫生监督所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单位,在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判处刑罚之后仍全额发放工资的,单位可直接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发的工资。
天津高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返还多发的工资福利待遇提起本案诉讼。天津市塘沽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塘编字(2006)8号《关于组建某卫生监督所的通知》:“……组建天津市某卫生监督所,为区卫生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的规定,公务员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应停发工资待遇,按照其本人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申请人自201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至2015年7月16日被开除公职期间,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全额发放工资待遇,故申请人取得超出生活费的部分没有合法依据,应予返还。
【案例文号】:(2018)津民申2662号
15、甲向乙账户汇款后向法院起诉称汇错款,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乙辩称甲虽与其无法律关系,但甲的行为系偿还丙欠乙的货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应当由谁就“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给付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有观点认为,该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理由在于被告举证“有法律根据”系证明积极事实,相对容易;而原告举证“没有法律根据”则是证明消极事实,难度较大。反对者则认为,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必须证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缺)。此虽具消极事实的性质,仍应由原告负举证证明责任。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由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由原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另一个理由在于,“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因举证困难而随意倒置。
我们倾向于认为,原则上由被告承担“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妥当。首先,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不是一般诉讼中特定的待证事实,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乃至事件的集合。对于原告而言,让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由甲证明汇款“没有法律根据”,则乙只需辩称甲不能举证证明,法院即可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亦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情形。故被告如主张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构成“法律根据”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具体而言,被告的举证证明过程应当分两步走。
16、原告先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又以其他案由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当事人(原告)在本案之前,先后以不当得利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其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其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准许撤诉。据此,本案诉讼与前述已裁判生效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4935号
17、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分配。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004号
18、不当得利纠纷案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上原因。其中的前三个构成要件均较为明显,但“无法律上原因”则系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争议的焦点。不当得利因其原因的不同可以区分为给付兴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因请求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即请求人实施了有意识的、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则是基于给付行为之外的事由产生,如事实行为、事件、法律规定等。
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应当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理由如下:
(1)“谁主张、谁举证”系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现行法律并未对不当得利诉讼规定除外的举证规则,因此仍应将该原则视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性因素。
(2)“无法律上原因”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能够被证明。“无法律上原因”虽从文意上属于消极事实,但因为请求人的给付行为系基于特定目的、有意识的,亦即存在给付的法律原因。这些原因可以是债务消灭、取得债权或赠与等,而缺乏这些法律原因给付利益的即可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请求人可通过证明实施给付时存在法律原因以及以后该原因关系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事实来实现对“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
【案例文号】:(2014)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029号
19、不当得利纠纷案
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如下法律要求: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以上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本案中,甲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转进乙账户,这一事实已符合上述要求的前三个,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乙利益的获得是否有合法原因,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是基于一定的基础关系,如合同、赠与、借贷、委托等,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是基于侵权行为或者事实行为。从举证的难易程度考虑,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由请求人承担,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由得利人举证。
【案例文号】:(2013)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753号
20、用人单位向员工多发的工资,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返还多发工资引起的争议,属于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不是不当得利纠纷,应当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而不能先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法院应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