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案件,并“依法送达”了终审判决。可是直到2010年,该案中8名诉讼当事人也没有收到这份判决书。而且在他们浑然不知的情况下,该案被“生效”执行了
法治周末记者薛子进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必须送达给当事人,终审判决必须经过合法程序送达给当事人才能生效。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我国的各种诉讼法都对判决送达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邱火根是江西省新余市欧里镇栗山村人,曾是贵州一座煤矿的股东。2005年,邱火根在贵州当地打了一场“买卖合同返还财产纠纷”的官司。贵州两级法院在当年就已经审理完此案,可是他至今也没有收到终审判决书。
没有收到判决书的还有杨志平、习火根、李水保、邓小保、李财根、张圣根、温敏7名股东,他们都是该案的诉讼当事人。
是法院没有送达还是当事人不收?抑或是其他人为因素?背后到底有多少“让人不可思议”的事?
2010年6月27日,《法治周末》记者在新余市采访到了4位此案涉及的当事人。
判决书4年半仍未送达
看到记者手中的终审判决书复印件,李财根、邱火根、杨志平、邓小保4人都非常肯定地回答:“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这份六盘水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书,今天是第一次见到。”
为了慎重起见,邱火根和李财根(法院判决书中笔误为李才根)还当场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与判决书上人名住址相对照,证明他们是此案当事人无疑。
从李财根等4人的叙述中,整个事情才有了一个大致的轮廓。
2002年4月,贵州省水城县的龙怀亮等人与周传龙签订了一份《怀亮煤矿产权、经营权转让协议》,将该煤矿的全部产权及生产经营权转让给周传龙,转让费42万元,双方已按实际约定转让完毕。
2003年5月,周传龙又与其他合伙人将煤矿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西省新余市的邱火根、杨志平、李水保、邓小保、李财根、习火根、张圣根、温敏8人。邱火根等8人支付了350万元煤矿转让费,并投入资金搞生产。
2004年,因煤炭价格上涨,煤矿原有者龙怀亮心有反悔,便起诉周传龙及邱火根等8人,请求法院确认周传龙与邱火根等8人签订的煤矿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将采矿权返还给自己。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上述转让煤矿协议无效。基于法院的判决,周传龙只好与邱火根8人达成协议,收回煤矿的生产经营权及全部财产所有权。
邱火根等8人在此案中一直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也是此案必然的当事人,法院必须向他们送达终审判决书,否则该判决无法生效。
可是,邱火根等8人至今没有收到六盘水市中院的终审判决,那么法院把判决书送达给谁了呢?
“有没有江西人在这里?”
邱火根透露了一个信息。不久前他才打听到,当地法院把判决书“送达”给了一个叫习秋根的新余人。
《法治周末》记者之后了解到,习秋根是江西省新余市欧里镇白梅村人,2005年至2006年正在涉及诉讼的贵州水城县怀亮煤矿当电工。
今年6月底的江西正处于防洪抢险中,新余市也是大雨滂沱。几经辗转,《法治周末》记者终于找到了“拿判决书”的习秋根。
习秋根承认是自己帮法院接了判决书,而且没有交给邱火根等人。他非常详细地回忆了当时的情景:
2005年12月底的一天,法院的人和当地派出所的人来到煤矿。法院的人进了矿就大声问:“有没有江西人在这里?”当时只有习秋根一个是江西新余人在矿上干活,副矿长秦文学就大声地叫:“秋根,有法院的人找你。”
习秋根现在说起当时的事还有些后怕:“我放下手里的活就跑了下来。法院的人说,你帮我们把这7份判决书带给新余的老板。我没有多想就接过了7份判决书,可是法院的人还让我在一张纸上签字收到。他们是挎着枪来的,我是外地人心里害怕不敢签字。法院的人就叫副矿长秦文学签了字表示收到了判决书。”
没多久,习秋根就回家过春节了。
他对记者再三表示,当年确实带回7份判决书。但是煤矿的老板早已不是新余人了,后来又换了老板,况且有的新余老板还不知道在哪里,送判决书这件事就忘了。
春节后习秋根回到贵州煤矿,法院和副矿长秦文学也再没有问过送判决书的事。经过几次搬家,习秋根说已经找不到那些判决书了。
此案被告周传龙的律师严端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材料,印证了习秋根的表述。
秦文学特别在备考栏里注明了一段话:“本人怀亮煤矿副矿长,我负责通知习火根等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律师严端生说,邱火根等8人都是以个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属于公民,不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书必须直接送交诉讼当事人,如本人不在也只能交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秦文学、习秋根两人既不是此案当事人,也不是邱火根等8人的诉讼代理人,更不是他们的家属,因此秦、习两人根本无权签收和送达判决书。
贵州省水城县与江西省新余市两地相隔很远,邱火根等8人又不在水城县当地,这应该属于“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况,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严端生对记者说,虽然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非常明确,可是,六盘水市中院在这次终审判决书送达的一系列做法却令人吃惊:一不委托其他法院送达;二不按照判决书上的诉讼当事人的地址邮寄;三是极为草率地把判决书交给了两个与本案无关的人,而且很荒唐地一人签收,一人管送,事后又不过问是否送到;四是习秋根“代领”了7份判决书,可是此案却有8名当事人,说明还有一份判决书不知“送达”到什么地方去了。
六盘水市中院如此送达,直接造成邱火根等8名诉讼当事人至今还没有收到那份4年半前的终审判决书。
何以不选择法定送达方式
六盘水市中院为什么不选择法定的送达方式,而如此着急采用这种奇怪的送达方式?为什么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200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国土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生效日期为2006年1月1日。意见中明确规定:“本意见施行之前已经生效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严端生律师透露,此案如果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生效,“意见”中的一些新规定对“败诉一方”的周传龙和邱火根等人是非常有利的,终审判决的结果很有可能会不一样。
为什么8名诉讼当事人4年多没有收到终审判决书?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监察室的一名女法官答复《法治周末》记者:我们中院送达没有问题,有旁人可以证明,同时我们也给省法院写了调查汇报,你可以到省法院了解情况。
在贵州省法院宣传科,一位工作人员经过请示后很客气地告知《法治周末》记者,调查汇报属法院的内部材料,你还是到事发当地的六盘水市中院采访更清楚。
8名诉讼当事人至今没有收到终审判决书,这个判决是否生效?该院急于送达是否真与“意见”的生效日期有关联?记者没能从法院方面得到证实,但是该法院作出的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却不由得引人联想和深思。
周传龙作为此案的被告,收到“终审判决书”后始终误认为判决已经生效。多年来,他一直不服,但只能依照法律程序不断地申诉。2009年8月24日,六盘水市中院给周传龙下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其中驳回的一个理由:“该案判决是在《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实施之前发生法律效力的,为此,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基础,是确认这份终审判决已经生效。
其实,贵州省三级法院都是按照“生效”的法律后果处置本案:
基于这份“生效”判决,本案原告龙怀亮将煤矿收回,再转让给水城县凉水沟煤矿,转让款868万元,龙怀亮已从水城县法院领取执行款257万元;
基于这份“生效”判决,贵州省法院立案庭口头回复:本案已过申请再审的时效,不予受理;
基于这份“送达”判决,邱火根等8名第三人想提再审请求,也会遭到同样命运。
4年多过去了,收到判决书的周传龙和没有收到判决书的李财根等人,开始向贵州省法院监察部门投诉六盘水市中院这次奇怪的送达行为,要求确认这个未经法定程序送达的终审判决无效。
截至发稿,《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仍没有结论。
不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不能生效
宋朝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这起案件主要涉及违法送达及其效力问题。
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环节,判决书等诉讼文书依法送达之后,其法律效力才开始发生。送达应以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送达,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而未生效的判决书显然是不能当作执行依据的。
在本案中,邱火根等8人是案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件的判决书理应送达邱火根等人。
而根据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显示,判决书的受送达人是邱火根等7人,但送达回证的受送达人处并无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代收人栏中有秦文学的签名,并注明“本人怀亮煤矿副矿长,我负责通知习秋根等人”。
秦文学、习秋根两人既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也不是邱火根等人的诉讼代理人,更不是他们的家属,秦、习两人无权签收判决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送达行为,造成了以下诸多严重后果:
1、违法送达行为导致邱火根等8名诉讼当事人至今没有收到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剥夺。
2、违法送达行为规避了本应该适用于本案的《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贵州省高院和省国土厅联合印发),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当事人因此丧失了申请再审的权利,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4、这种明显的违法送达行为不仅侵害了本案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更加伤害了司法公正,最终侵害的是国家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