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五原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
方案》的通知
经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五原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
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22日
五原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总体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通知》(内政发〔2017〕155号)、《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和《巴彦淖尔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保证五原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第三次国土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五原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是在我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县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全县国土资源、自然资源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第三次全县国土调查,对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精准化水平,支撑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统筹协作。调查工作按照“全县整体控制、各部门优势互补、分行业实施细化调查”的形式组织实施。成立五原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和调查办公室,统筹全县各行业、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国土调查的落实和执行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国土调查数据的真实性是国土调查的生命,是国土调查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程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把在集体土地所有要依据其确权登记过程中错把属于国家所有的河流、公路、铁路、城市、建制镇等土地确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的要予以纠正,能证明为全民所有的水流、山岭、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要一并纠正土地权属;不明确土地权属性质或争议的,要明确表示尚未明确,划清争议区域情况。把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贯穿于我县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全过程,真实反映土地利用现状,为政府决策和国土资源管理提供可靠的土地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
3.统一标准,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等已有资料和各类调查成果,减少重复劳动、重复投资,节约成本;本着“口径可比较、数据可分析、差异可处理”的原则,全面对比第二次土地调查、历年土地变更调查等历史调查成果进行分析,按照第三次国土调查的要求稳妥处理,做好衔接。
4.注重创新,共享应用。在土地调查工作中注重创新原则,采用新方法、新机制,应用“3S”、“互联网+”、无人机航摄、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提高调查效率,提升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实现土地管理信息化。
三、主要任务
五原县第三次国土调查主要任务是:在我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县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全县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上级统一下发的五原县行政辖区界限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全县辖区范围内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县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农场、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对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二)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三)基本农田调查
要将五原县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
(四)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或湖区范围内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耕地、沙荒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五)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国土调查及专项数据库。按照国家统一的编制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全县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建设,实现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实现全县国土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综合查询、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等功能。
(六)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国土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全县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县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图集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我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县情县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一)技术路线
利用统一下发的高分辨率的航天航空遥感影像,充分利用我县现有的土地调查、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地理国情普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的基础资料及调查成果,利用影像内业比对提取和3S一体化外业调查等技术,准确查清我县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采用“互联网+”技术核实调查数据真实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新技术,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经县、市、自治区、国家四级逐级完成质量检查合格后,建立五原县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各类专项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成果汇总与分析、标准时点统一变更以及调查成果事后质量抽查、评估等工作。
(二)技术指标
1.数学基础。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地类图斑。
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对飞入飞出地的调查,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3.调查精度。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地籍调查和不动产权藉补测成果为基础,以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为参考,充分利用现有的地籍调查数据成果和影像资料,开展补充调查核实,无符合要求影像的使用国家下发优于1米分辨率的影像。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风电、光伏用地等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审批结果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沙漠地区可适当放宽至1500平方米。
4.土地利用现状。
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一下简称《工作分类》,详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5.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个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000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000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2000、1:5000、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三)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的确定
调查界线以国界线、零米线和各级行政区界线为基础制作,统一确定各级调查控制界线、控制面积,分级提供调查使用。
县级调查界线,由自治区依据民政部门最新的行政区划资料,确定县级行政界线及控制面积,制作《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图表》,经民政部门同意后上报全国国土调查办备案,并下发至县级作为控制界线,县级在此基础上制作乡级界线。
乡镇、办事处的行政界线以及行政村等管理界线,要充分利用民政部门行政区域勘界图件和界址点坐标及界线走向描述,经坐标转换及接边纠正后,套和在国家提供的三调遥感正射影像图上进行检查,形成最终的界线成果,制作乡级界线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图表。
(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工作分类》,实地为调查核实图斑逐一进行地类认定;参照遥感影像,实地调绘图斑边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综合调绘法。综合调绘法是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调绘方法。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1.地类调绘及补测。
补测主要采用仪器补测法和简易方法补测,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卫星定位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方法补测。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相邻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m,山地不得大于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1)地方未按全国国土调查办提取的地类调查上图的,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但对原地类为耕地,内业提取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地方调查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2)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等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可不举证;
(3)对全国国土调查办未提取的变化图斑,相对原数据库调查新增的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但对调查认定地类与影像特征明显一致的,可不举证,如原数据库为非建设用地,影像明显具有建设用地特征,且用地功能特征通过影像可内业直接判读的工业用地、采矿用地、大型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园绿地、铁路公路用地、机场用地等可不举证。对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内部土地利用类型发生变化的图斑可不举证(例如教育用地与科研用地、河流水面与内陆滩涂之间的变化),伪变化图斑可以选择部分调查样本开展外业实地举证,其余图斑归纳说明;
(4)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不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
(5)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能够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图斑全景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能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
(五)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对城镇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权籍修补测以及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
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要以不动产权籍修补测成果为准,参考最新的影像图等,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六)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七)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自治区下发第二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制作的坡度图成果。我县将坡度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耕地分为≤2度、2-6度、6-15度、15-25度、>25度(上含下不含)5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2度以上各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
2.关于田坎。
(1)原则上耕地坡度≤2度的没有田坎,2度以上的田坎以田坎系数表示。田坎不能按图斑或单线表示。采用更高调查精度的区域,田坎可用图斑表示,但应保证与自治区调查精度标准统一。
3.关于可调整地类。可调整地类原则上只继承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现存可调整地类,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全部按耕地调查,不再作为可调整地类(即去掉K属性),同时标注种植属性。
4.关于建设用地调查。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推土区可继承原数据库地类。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5.关于图斑标注。
(1)耕地标注。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坑塘和其他非耕种。其中,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苗圃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简易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和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其他非耕种是指近三年连续无种植行为且无休耕计划的耕地。
(2)建设用地标注。
A.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盐田及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仓储用地的地类编码。工业仓储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进行标注。
B.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数据库为20x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地类;不论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C.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为06或09),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D.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数据库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E.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水面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3)园地标注。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园地,按园地调查,如原数据库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园地属性。
(4)草地细化调查标注。对灌木覆盖度大于30%小于40%的图斑,按照草地调查,标注灌丛草地属性;对于草覆盖度大于5%小于10%的草地图斑,标注稀疏草地属性。
6.关于地类认定及次序。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生物防火隔离带不能认定为耕地,按原地类认定。对于耕、园、林、草交叉的图斑,实地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的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7.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8.关于军事用地调查。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军队负责调查,并将成果移交到所在地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复核后入库。军事用地按实际地类调查,属于军事设施用地的调查为特殊用地。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需要举证。
9.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各地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10.关于临时用地调查。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数据库地类不变。对于临时用地,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11.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将原数据库中的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逐级上报专项报告,自治区进行审核后,报至全国国土调查办。报告包括原因说明、位置、面积及有关举证材料。
12.关于线状地物调查。
(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
(2)对农村范围内,路面硬化宽度2-8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3)道路、河流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4)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5)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八)专项用地调查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根据国家下发的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各地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部备案。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全区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2)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梳理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修订和规范自治区级参数,分旗县(市、区)编制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全区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4.开发园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开发边界等的调查评价。利用已有的县级以上开发园区、自然保护区,已经划定的城市开发边界等成果,通过坐标转换成符合三调数学基础的数据,并按实际描述落实到影像底图上,调查形成单独图层入库。除利用已有成果将《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内开发园区国家核定边界落实上图外,还应依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园区实际管理范围情况将实地调查的开发园区管理边界上图。统计各项各级的范围结果,结合实际管理开展综合分析,并形成文字报告成果。
五、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
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县级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后数据处理、拓扑关系构建、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要求的质量标准,支持三次调查成果公开格式,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数据成果,并通过国家质量检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次调查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次调查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并具有增、删、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土地管理业务对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次调查要求,支持土地调查数据更新。
六、成果质量检查
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市检查和汇总。
七、统一时点变更要求
三次调查数据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为了保证国家汇总数据的时效性,采用变更调查的方法对已完成的调查成果进行变更。
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界线、权属和地类信息、永久基本农田及数据库。调查完成至统一时点期间,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行政区划调整的,调整相应的界线及控制面积。土地权属、地类等信息有变化的,永久基本农田有合法调整或补划的,都变更到统一时点,并变更已建成的数据库。
八.成果汇总
成果汇总包括国土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成果分析和文字报告编写等。
(一)数据汇总
县级数据统计。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自治区确定的县(区、市)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为基准,按照三次调查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二)图件编制
在成果汇总阶段,应编制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根据需要,可按行政区域编制土地利用挂图和其他专题图件,县级挂图以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缩编,县级(不含)以上各级挂图由下一级土地利用挂图为基础缩编。
1.县级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制。
以调查底图为基础,统一采用《规程》规定的图示图例,由数据库生成含有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地类界线、地类属性、地理名称注记、地貌等要素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电子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和调查内容应与原始调查图件一致。
2.土地利用挂图和专题图件的编制。
土地利用挂图分为县级、市级、省级土地利用挂图。挂图成图比例尺应根据制图区域的大小和形状确定,县级一般选为1:5万依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各级土地利用挂图,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县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耕地坡度分级图以及各类专项调查专题地图等图件。各类挂图和专题图件编制时,应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通过制图综合取舍缩编而成。缩编时,应正确反映制图区域的土地利用分布规律、特点和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应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采用人机交互方式编制,应按《规程》规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统一的选取指标表示地类图斑,应定性定位准确、层次分明、注记正确、清晰易读。对图上的保密内容须作技术处理,以防失密。各类图件成果应在土地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云平台上发布,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
3.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
在成果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包括工作情况、技术方法、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等内容的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可统筹编写或单独成册。
①成果分析
②文字报告编写
工作报告应主要包括五原县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基本概况,以及调查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完成的主要成果,经验与体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技术报告应主要包括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工艺流程、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应用新技术及效果等内容。数据库建设报告应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维护与更新等内容。成果分析报告应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土地的分布与利用状况、与以前调查成果的对比,以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等内容。专题报告应主要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用地的类型、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等内容,永久基本农田调查情况需单独编写报告,其他专题内容可以“土地调查专题报告”为名综合编写。
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各级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级土地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第三次土地调查图集;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县各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
1.土地利用数据库;
2.土地权属数据库;
3.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4.专项数据库。
十、工作进度安排
2017年10月9日全面启动第三次国土调查,至2020年,完成全县调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工作(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
1.成立组织,确定调查单位。按照要求,成立五原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以公开招投标确定专业调查单位。
2.资料收集及分发。领导小组负责正射影像图的领取和分发工作;负责本次国土调查基础数据的收集、检查、验收等工作;县国土局负责收集本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城镇地籍调查、行政区域勘界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征收(用)、土地开发整理、农用地分等定级资料;地理国情普查、人口普查、土壤普查、经济状况等自然、经济、社会调查统计等资料。
3.经费筹措。本次调查所需经费将由县财政局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
4.培训。对管理人员、调查人员和调查队伍进行培训。
5.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不同层次的宣传活动,使社会各界了解本次国土调查的目的、意义、主要任务和工作程序,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二)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
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县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权属调查,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成果,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状况;开展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调查(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查清全县永久基本农田状况;开展自然资源调查、湿地调查、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等专项用地调查。在土地调查的基础上,逐级建立城乡一体化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调查数据库。
(三)县级自检(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
建立质量监理体系,对调查的全过程特别是外业调查成果实行质量监理,对完成的各项数据库建设进行全面检查,以保证调查成果、汇总成果、最终成果的质量。
(四)成果制作(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
主要包括:各级数据表格、土地调查图件、文字成果等各项成果的制作。
(五)检查验收(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
主要包括:自治区、市、县三级国土调查成果的自检、互检、专检、预检、验收以及核查确认等各项验收工作。
(六)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
主要包括:各级各项国土调查成果的存档汇交以及各种安全保密等工作。
十一、保障措施
(二)技术保障。第三次国土调查严格应用国家制定的调查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检查办法,分阶段分级进行调查质量检查;根据国土调查成果多比例尺、多形式的特点,制定以数据为主体的成果标准,明确成果的表达形式,提高成果信息共享程度。
(三)机制保障。
2.建立检查验收制度。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四)经费保障。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和《通知》中“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的要求,根据国土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编制支出预算,核定国土调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确保土地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国土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次调查所需经费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