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日间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日间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医疗机构日间医疗工作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11月20日
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日间医疗服务行为,提升日间医疗科学管理水平,保障日间医疗质量与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日间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前提下,为患者提供24小时内完成住院全流程诊疗服务的医疗服务模式。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日间医疗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日间医疗作为医疗机构住院服务的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院、科两级责任制加强日间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四)制定本机构日间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开展日间医疗的各临床科室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二)将日间医疗质量管理纳入本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年度工作方案。
(三)定期对本科室日间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日间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开展日间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日间医疗所需要的医疗资源,包括相对固定的日间手术室、麻醉复苏室、医疗床位、设备设施及医务人员等,保障日间医疗高效开展。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日间医疗患者在住院前、住院期间、出院后等各个环节的诊疗内容,在住院前完成患者遴选、诊疗方案制定、预约与院前宣教等;住院期间完成手术/治疗前再评估、手术/治疗措施实施、出院前评估与宣教等;出院后及时对患者进行随访,并为患者提供预约复诊途径。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调动医务人员开展日间医疗的积极性,将科室和医务人员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晋升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质量控制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日间医疗病种和技术管理。遵循科学、安全、规范的原则,制定本机构日间医疗病种及技术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日间医疗患者管理。综合评估患者的一般状况、基础疾病、医疗风险等情况,明确患者是否适宜接受日间医疗。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日间医疗患者评估管理。在患者治疗前、治疗后、出院前等关键节点均进行评估,并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和所接受的医疗服务调整评估内容。对接受有创诊疗和麻醉诊疗的患者,应当及时评估麻醉风险、手术/治疗风险、麻醉恢复情况、疼痛评分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日间病历质量管理,保障日间医疗病历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日间医疗质量监测评估工作,促进日间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日间医疗的数据收集、分析和反馈;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开展日间医疗质量管理,对日间医疗质量安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预警,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日间医疗应急预案,完善日间医疗会诊、转诊机制,明确日间医疗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日间医疗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随时可用,加强应急演练,保障日间医疗应急预案可顺利执行。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日间医疗信息公开管理。日间医疗病种及技术目录、医师信息等应当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本行政区域内日间医疗质量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并采取适当形式对提供优质日间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