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考核管理工作,明确系统运行维护职责,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6〕160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道路运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和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组成。根据使用对象和功能定位不同,监控平台分为行业服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

行业服务平台指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设,对企业运输车辆和企业监控平台进行监管,并向我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监管信息服务的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总平台)。

企业监控平台指借助卫星定位装置对接入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安全动态监控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分为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我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我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系统平台建设

第五条自治区总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四)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经交通运输部公告。

(五)能满足自治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相应的监管用户和权限设置要求。

(六)能满足相应查询功能要求。

1.能根据企业关键字等查询企业基础信息、车辆基础资料、驾驶员基础资料、动态监控负责人和监控员、企业监控平台运营企业基础信息及其管理负责人、管理员信息等。

2.能根据企业或车牌关键字、时段(年、季度、月、日、时、分)等查询车辆基础资料、技术档案信息、报警记录及其处理结果信息等。

3.能根据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从业资格证号等查询驾驶员基础资料、驾驶报警记录及其系统平台处理结果信息等。

(七)能实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调取系统相应数据的功能。

第六条企业监控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五)通过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备案审查和发布备案通告。

(六)能与自治区总平台完成数据对接,能实现车辆的动态监控数据实时交换。

(七)电子地图、数据库、网络、监控设备、存储和平台管理人员能达到所需要提供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需求。

(八)应具备以下功能:

1.信息录入功能。能在线录入或记录相应信息:

(1)企业基础信息,动态监控负责人、监控员信息等。

(2)企业监控平台运营企业基础信息,管理负责人、管理员信息等。

(3)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

(4)系统平台处理结果信息等。

2.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反映车辆的运行状况。

3.报警功能。能实现相应报警功能,弹出报警提示框,发出语音报警提示,自动生成报警记录,并能离线接收。

(1)超速报警。既能按不同道路等级路段设置超速报警默认值,又能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分路段、分时段设置超速报警限值。

(3)偏移线路报警。能设定禁入、禁出电子监控围栏,分时段设置偏移规定线路报警限值。

(4)特殊时段行驶报警。能设置车辆特殊时段行驶报警限值。

(5)定位装置异常报警。能实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异常、非正常断线、故障等情况自动报警。

4.警示通知功能。能向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发送语音、短信警示通知。

5.查询功能。

(1)能根据企业或车牌关键字、时段(年、季度、月、日、时、分)等查询车辆基础资料、报警记录及其系统平台处理结果信息等。

(2)能根据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从业资格证号等查询驾驶员基础资料、驾驶报警记录及其系统平台处理结果信息等。

6.统计分析功能。对录入信息、报警记录、报警系统平台处理结果或记录及里程等车辆运行数据具有相应的统计和排序、类比等分析功能,能实现人工选择字段自动生成统计表格。

7.通报功能。能在平台内发布文字通报信息,并能向自治区总平台发送。

8.轨迹回放功能。具有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功能。

9.图像无线传输功能。具备拍照功能,可实时无线传输车辆内部的监控图像。

10.其他功能。

(九)能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随时或定期调取系统数据要求。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五)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经交通运输部公告。

(六)满足驾驶员身份识别、报警语音提示、接收平台语音、短信警示通知等功能要求。

第三章系统平台备案

第八条在广西境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监控服务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必须向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企业监控平台备案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具有自主管理或托管的服务器、存储设备和网络设备。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设备照片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四)通过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证明材料,验证原件,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提供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其经营服务范围必须在广西境内合法有效,验证原件,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提供接入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格式条款应符合合同法规定,包括服务的项目、种类、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1.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软件安装、维护、培训服务和接入车辆的监控服务。

4.将所服务的道路运输车辆定位数据按要求上传,保证企业监控平台与自治区总平台交互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5.由本公司直接与运输企业(或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提供7x24小时客户人工坐席技术服务,对所提供的设备实行就近维修,在所服务的地级市辖区内设有售后服务机构。

6.系统平台出现问题时,及时响应。平台链路出现问题在2小时内解决,对于发生在我区境内卫星定位装置的故障,须在接到运输企业通知后48小时内维修或者更换完毕,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24小时内维修或者更换完毕。免费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服务单位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数的5%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备件。

(八)申请备案的监控平台,申请主体应为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所有权拥有人,应使用通过部颁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卫星定位装置。

(十)广西本地服务机构应具有固定办公场地,建有大屏幕显示监控服务设备。提供自有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原件扫描件或者租赁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提供大屏幕显示监控服务设备照片,并加盖公章。

1.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使用、培训及管理制度。

2.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3.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第九条在广西境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监控服务的企业自建监控平台,必须以运输企业作为申请主体向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为本企业提供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软件安装、维护、培训服务和接入车辆的监控服务。

2.保证企业监控平台与自治区总平台交互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4.按要求将本企业的道路运输车辆定位数据上传。

(六)申请备案的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申请主体应为所有权拥有人或其母公司,应使用通过部颁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卫星定位装置。

(八)具有固定办公场地,建有大屏幕显示监控服务设备。提供自有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原件扫描件或者租赁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提供大屏幕显示监控服务设备照片,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通过审查的企业监控平台名单,在其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通过审查的,将在审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备案资料不予退回(原件除外)。

第十二条公示期结束后,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监控平台印发备案通告文件,并统一安排企业监控平台与自治区总平台及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对接联调。已通过备案的企业监控平台,取得在广西境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监控服务的资格,在资格有效期间,不再受理该平台其他任何名义的备案申请,申请平台类型变更除外。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负责制定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提供咨询服务。

(二)承担自治区总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企业监控平台与自治区总平台及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对接和数据交换等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企业监控平台备案和考核管理,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负责本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考核管理工作,对辖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进行业务指导、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对辖区重点营运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进行考核管理。

(三)负责对辖区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企业监控平台进行考核管理。

(四)各地在组织对运输企业和企业监控平台考核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考核指标及分值,调整后向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负责本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考核管理工作,对辖区运输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二)负责对辖区道路运输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进行考核管理。

(三)配合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企业监控平台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运输企业。

(二)安装通过交通运输部公告的卫星定位装置,安排本企业所属的道路运输车辆做好安装、检修和维护卫星定位装置工作。

(四)制定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到有车辆运行就有专人监控,有异常及时提醒、及时报告、及时记录,有违章及时查处。

2.设定禁入、禁出电子监控围栏,分时段设置班线客车、定线旅游客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车、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运输车等偏移规定线路报警限值及包车超出许可范围运行报警边界。所有客运车辆夜间严禁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

3.设置车辆特殊时段行驶报警限值。所有道路客运车辆在凌晨2时至5时一律停止运行(按规定从事接驳运输的客运车辆除外)。

(六)认真做好车辆发车前卫星定位装置设备例检工作,检查设备及接入状态。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对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故意遮挡信号、破坏卫星定位装置设备的司乘人员或其他人员。

(七)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和企业监控平台转发的车辆警情及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八)及时到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转籍、报停、报废注销手续,并及时通知企业监控平台。

(九)按时提交对所使用的企业监控平台提供服务的满意度评价。

第十七条企业监控平台。

(一)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设企业监控平台,保证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二)提供企业监控平台软件升级、电子地图年度更新、系统维护等支持服务。

(三)组织实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企业监控平台接入、卫星定位装置故障排查和处理工作,与道路运输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管理和维护责任,确保接入的卫星定位装置符合标准要求,实时向自治区总平台上传动态数据。

(四)负责向自治区总平台交换动态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五)负责动态数据的保存管理工作,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报警记录及系统平台处理结果信息、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六)每一设区的市主城区及各县(市)范围内可设立1家分公司或办事处。

(七)为运输企业定期提供所属车辆在线时长、车辆上线异常、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车辆警情和违法违规行为等统计分析报表。

(八)企业监控平台不得采取设定卫星定位装置设备密码、排它性远程设备调试等技术壁垒阻碍道路运输车辆转换平台行为。

(十)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考核对象包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

第十九条考核技术指标包括:

(二)凌晨2时至5时车辆禁行报警及处理:指统计期间上报凌晨2时至5时禁行报警处理信息并得到道路运输企业及时处理的情况。

(三)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总数的比率。

(四)车辆上线率:统计期内,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含服务商)处于营运状态且已入网的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五)轨迹完整率:统计期内,重点营运车辆完整轨迹与本辖区或本企业(含服务商)上线重点营运车辆轨迹的比率。轨迹完整是指轨迹点连续。

(七)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统计期内,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总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含服务商)重点营运车辆上线总数的比率。

(九)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统计期内,重点营运车辆的超速总次数除以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的重点营运车辆数。

(十)平均疲劳驾驶时长:统计期内,重点营运车辆的疲劳驾驶总时长除以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的重点营运车辆数。

二十条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技术指标。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凌晨2时至5时车辆禁行报警及处理。

(二)日常管理要求。

使用行业服务平台及时发现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社会化企业监控平台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过程中存在问题,并督促其及时整改;对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送或通报的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社会化企业监控平台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过程中存在问题,监督其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

二十一条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技术指标。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平台查岗响应率、凌晨2时至5时车辆禁行报警及处理。

1.专职监控人员配备及培训情况。

2.报警限值设置及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平台中超速、疲劳驾驶、偏移线路、特殊时段行驶等报警限值情况,监控平台的建设、功能设置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报警记录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3.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视频监控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4.平台选用及技术服务协议签订情况。与选用的企业监控平台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同时,选用的企业监控平台数量不超过2家。

5.各地根据监管需要增加并按要求报备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监控平台考核内容包括:

(一)技术指标。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凌晨2时至5时车辆禁行报警及处理。

1.人员配备及道路运输车辆数据保存情况。配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要求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3.技术服务协议签订情况。

4.各市根据监管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内容。

(三)服务满意度评价。

1.系统平台使用和升级满意度。由运输企业对所使用的企业监控平台进行的系统平台使用和升级方面服务的满意度自主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评价等级。

2.卫星定位装置故障排除满意度。由运输企业对所使用的企业监控平台进行的卫星定位装置故障排除方面服务的满意度自主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评价等级。

第二十三条仅接入普通货运车辆的企业监控平台不列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第六章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月度考核评分的平均值为年度考核评分。月度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道路运输企业对使用的企业监控平台进行书面评价(每季度一次)、现场情况勘察为辅的形式。

第二十五条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设定60分合格线。系统平台服务商和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一)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三)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四)一年内累计三个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向考核组织机构申诉,由考核组织机构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抄送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结果,考核组织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抄报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考核组织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二)安排不能保持实时在线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三)拒绝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车辆超速和疲劳驾驶限值的。

(五)所属车辆接入2家以上企业监控平台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监控平台月度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组织机构暂停其在本辖区内新增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和接入资格3个月。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视情重新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企业监控平台履行服务承诺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监控平台连续2次月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考核组织机构暂停其在本辖区内新增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和接入资格6个月。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企业监控平台履行服务承诺情况。

第三十条企业监控平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组织机构暂停其在本辖区内新增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和接入资格12个月。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企业监控平台履行服务承诺情况。

(一)本考核年度内累计三次月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二)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监控平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道路运管管理机构撤销平台备案,取消其在全区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资格,并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全区道路运输行业内通报。

(三)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经三次整改仍不满足备案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结果应作为单位评优、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结果信息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评估的内容,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线路招标和新增运力等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企业纳入重点安全监管对象,依法责令整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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