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好的项目、好的企业,往往能够发挥龙头作用,带动一个地方诸多关联产业的建设和发展。但是,一些地方和招商引资部门片面强调了招商引资,有的对项目质量把关不严,缺乏可行性论证,只要客商愿意投资,哪怕是高污染企业、高能耗企业,都照单全收;有的廉价出让土地权、矿藏等资源的开发使用权,造成国有资产变相流失;有的明显突破法定权限和职责范围给予优惠承诺,结果使承诺无法兑现,损害当地政府诚信形象;有的不遵守法定的审批管理程序,而是通过领导干预,搞所谓“特事特办”,“先上车,后买票”,一旦有关部门查处下来,招商转而又变成“撵商”,致使政府陷入尴尬和被动,极个别的还引发投资者上访和诉讼;有的虚假出资,违背了招商引资的良好初衷,造成土地、厂房等资源被闲置浪费,破坏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恶化了地方经济发展环境。
二、招商引资出现问题的原因
在招商引资中出现违法招商并引发大量的法律纠纷,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急功近利”思想严重,依法招商意识淡薄。由于招商引资对实现经济增长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越来越成为推进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模式,造成片面追求招商引资带来的经济指标的增长,而忽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甚至脱离本地实际和经济工作自身规律。
(二)重视投资优惠,忽视法治环境建设。为了抢抓招商机遇,吸引更多客商投资办企业,纷纷推出了优惠政策,比如给予税收减免、用地优惠、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等等,这些投资优惠作为必要的利益激励,也是现实所必须的,但问题在于,过于偏重投资优惠,甚至搞“法外优惠”,不计后果盲目许诺,而偏废法治环境建设。
(三)少数客商虚假出资,套取地方优惠待遇。随着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外来客商投资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各种法律问题特别是虚假出资现象、以招商引资为名的诈骗案件也越来越多,并且花样翻新,情况越来越复杂。
三、招商引资需注意的某些法律问题
(一)主体方面
在一些项目的签约中,政府担当了主体角色,成为合同之一方。但从法律角度看,所招项目均是企业组织形式,合资合作后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作为政府不应是企业的投资者。因此,无论项目是由政府引进还是企业引进,在签订有关协议时,政府不应成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而应当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合同主体。比如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国有土地属于国家,但其使用权属于企、事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以土地使用权单位作为合同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如果以市(县)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则政府签订的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合同还要经过市国土局批准,显属不当。所以,政府不应是协议中的一方。目前,乡镇一级政府的职能尚未完全分开,可以从行使经济管理组织的角度,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
(二)资信方面
(三)项目方面
(四)土地方面
(五)物权方面
产权问题是招商引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问题,《物权法》实施后,政府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要依法保护私有物权。对于政府而言,需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各类产权加以甄别,在产权主体上,要分清楚哪些是国有资产,哪些是集体资产,哪些是个人或者混合所有的资产;在产权形态上,要注意区分有形物与无形物,物权与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的区别。比如:国有划拔土地与企业、个人房产混在一起,在处理划拔土地时首先要考虑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房产权利。再如:旅游资源属于无形资产,应由国家统一规划,持续利用,但组成旅游资源的山林、土地使用权则可能属于集体或个人,开发利用时就应当充分考虑保护这些产权人的合法利益
(六)服务方面
对待外地客商优化服务是完全必要的,所谓优化服务就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热情接待,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坚决禁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发生,对消极懈怠甚至敲竹杠者发现一起严处一起,而不是一味的媚俗,一味的片面强调特事特办,“先搭车后买票”。还有,部门利用自身优势(说白了是特权)招商也有后患。如教育部门招来的服装厂包揽学生的校服、卫生部门招来的制药厂包进其药品、税务部门招来的少收税或不收税等等,对其他非引进的同业者是极大的不公,这种现象也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方政府因此当行政被告的可能性很大。
(七)合同方面
合同条款是招商引资谈判成果各方权利义务书面化和法律化体现,合同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招商引资的成败。合同条款应力求简洁实用、准确严谨,不写或少写套话,防止“言多必失”,或因表述不清产生歧义。在签订合同时切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尽量遵循“先小人后君子”原则,防止合同中的“地雷”条款、“陷阱”条款、无效条款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条款。实践中上述条款主要表现为:投资目标没有约束和保障机制,合同能否履行取决于投资商的商业道德;有意规避甚至通过文字游戏篡改已达成一致的条款;在担保、融资等方面设置陷阱;双方权利义务在数量、履行方式上严重不对等;避而不谈违约责任,生怕吓跑外商等等。此外,签订合同时切忌头脑发热,随意承诺优惠条件。在土地价格、税收返还、规费减免、贷款贴息、资源配置、基础设施配套等优惠条件上,要重点考虑是否与现行法律有原则冲突,各种优惠政策能否兑现,企业之间的优惠承诺是否协调统一。
(八)优惠政策及文字表述方面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各地都制订了一些吸收投资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吸引了外商,但要注意这些优惠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比如市(县)以下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市政府应当作出统一规定,市(县)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其事,因为有关的收费和税收不是市(县)所能减免的,特别是税收这一块,国家严令禁止非法定部门减免税。如果各地相互攀比优惠政策,在内部搞不正当竞争,相互拼杀,则损害的将是国内的投资形象和财政税收损失。
有关合同协议的文字表达问题也很重要,如果文字不严谨,将会产生争议。比如:“土地所有权单位”除镇、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者外,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不是哪一个具体使用管理的单位,应当明确为土地使用单位作为合同协议条款,语言表达应当明确、具体、精炼,不得产生歧意。
四、依法招商,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招商引资是政府的一种行政决策行为,依法招商必然成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工作内容。因此,依法行政、依法招商意义重大,势在必行。当前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只有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立足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招商引资目标,并着力为外来客商营造一个优良的法治投资环境,实现地方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真正符合招商引资的初衷。
(四)加大依法解决招商引资纠纷力度。招商引资过程中一旦发生矛盾或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应积极寻求法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解决。尤其要重视民间仲裁机构一裁终局的制度,既不伤感情,又能及时解决问题。切实维护招商引资秩序,注意引资风险。对涉及招商引资的民事纠纷,应客观地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及时的处理。注意维护本地投资商和外地投资商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