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不得为违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域名跳转2时政

第二十三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二十六条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相应顶级域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制度。

第二十八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域名提供服务: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他人注册域名。

第三十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域名持有者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正。申请者不补正或者提交不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三十一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保证服务质量,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除用于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第三十三条域名持有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要求停止解析的域名,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转让给他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制,并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方式。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处理时限。

第三十六条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标准,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保障解析服务质量和解析系统安全。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域名应当由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由境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

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但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第三十八条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

第三十九条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为违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域名跳转。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服从电信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与协调,遵守电信管理机构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虚假域名注册信息的;

(三)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域名注销决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域名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开展域名服务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域名服务。

第四十四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投诉和争议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网络与信息安全、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将其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正常的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域名注册信息。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为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或者通过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的;

(二)未按照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

(三)为他人注册、使用含有违法内容的域名提供服务的;

(四)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的;

(五)无正当理由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二)为违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域名跳转的;

(三)未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

(四)未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的;

(五)未按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进行处置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顶级域名: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四)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

(五)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委托,受理域名注册申请,间接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九)顶级域名管理系统: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境内开展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所需的主要信息系统,包括注册管理系统、注册数据库、域名解析系统、域名信息查询系统、身份信息核验系统等。

(十)域名跳转:指对某一域名的访问跳转至该域名绑定或指向的其他域名、IP地址或者网络信息服务等。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中规定的日期,除明确为工作日的以外,均为自然日。

第五十五条在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相应许可开展域名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许可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其许可有效期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效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THE END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https://yjj.henan.gov.cn/2020/05-14/1454852.html
2.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件:law@cac.gov.cn。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8313649147829677&wfr=spider&for=pc
3.2024年3月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基醇试真题D.安全策略是有关管理、保护、发布敏感信息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 38.《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现行有效的版本是哪年发布的?() A.2011 B.2017 C.2019 D.2016 39.《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 A.许可制度 https://blog.csdn.net/weixin_43787568/article/details/136983802
4.党建专栏2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2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https://www.hnjttz.com/djzl/show-53009.html
5.国家安全在身边告诉你,网络安全有多重要?澎湃号·媒体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起施行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11年1月8日修订 法规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965127
6.嘉润研究《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十一大要点解读及条文对比2023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切实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为适应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的特点,对《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以下简https://www.dowway.com/news/2023-04-17/365.html
7.理工光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10月21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5,566.854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烽火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6101900000004_53.shtml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被废止了27.《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废止) 28.《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制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1999年8月1日实施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令)(废止)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75390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