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互联网+医疗”发展存在严重制约
1.从调研情况看,大多数地方的患者手机付费无法进行医保报销,只有自费患者或自费项目使用,只有个别地方在试点医保支持互联网支付。医保支付适用互联网医疗之所以进展缓慢,一方面在于医保基金本身入不敷出,如果把“互联网+医疗”纳入报销范畴,可能加大医保支出压力。另一方面在于医保系统与医疗行业信息还没有实现融合,许多地方成立的卫生信息平台并没有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还没有实现医疗、医药、医保信息互联互通,医保支付缺乏必要信息支撑。
三、清醒认识“互联网+医疗”作用的局限性
当前有关方对“互联网+医疗”期望过高。不可否认,“互联网+医疗”具有积极作用,但说到底,“互联网+医疗”本质上是医疗,“互联网+”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只是一种工具,只能起到提升作用。“互联网+医疗”不会颠覆传统医疗。要实现新医改目标,主要靠体制机制创新。
关于“互联网+医疗”可否替代实体医院、医生问题。“互联网+医疗”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它的建设发展须紧紧依靠线下实体医院、医生。当前介入医疗领域的互联网企业往往与线下实体医院合作,有实体医院做支撑。有的互联网医院是由实体医院举办的。应该讲,互联网医院在从事诊疗活动时,必须依靠线下实体医院开展检验检查。“互联网+医疗”跟实体医院结合是发展趋势。实体医院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来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互联网+医疗”能够提供医疗咨询,但只能针对小病和慢性病,大病和疑难杂症还需要医生与患者面对面交流,“互联网+医疗”无法取代实体医院。
关于“互联网+医疗”能否起到重构医疗生态作用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实施“互联网+医疗”能够让医生从医院独立出来,从而改变患者与医院之间线性关系,建立患者、医院、医生三者之间三角关系,甚至构建患者、医院、医生、医保四边形关系。而实际上,不论医生能否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还是医保与医疗、医药形成联动机制,不论是医疗费用控制还是提高医疗服务制度,最终靠的是制度改革和创新,而不只是技术创新。“互联网+”只是为重构医疗生态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平台,能否实现重构目标关键在医改政策设计。不仅如此,“互联网+医疗”发展前景如何还要取决医改政策。
关于“互联网+医疗”能否改观优质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应该讲,“互联网+医疗”只能缓解优质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而不能根本改变。不可否认,利用“互联网+医疗”能够让基层居民享受到大医院专家的优质服务,但无法代替专家面对面问诊。虽然“互联网+医疗”能够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但要想真正改变优质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现象,还要协调处理好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利益关系,调动上级医疗机构将优质医疗资源转移到基层的内在动力。一些地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远程医疗,虽然满足了居民部分就医需求,但对于疑难杂症,患者仍需去大医院就诊。需说明的是,“互联网+医疗”并没有增加医疗资源,只是整合了医疗资源,比如将不同医院的医生组织起来、联合起来,从而提高了现有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只能缓解医疗服务市场供求不均衡的现象,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的适应性,实际上是发挥了“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
四、严防社会资本渗入“互联网+医疗”损害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
当前百度、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纷纷布局“互联网+医疗”,积极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合作,目的在于获得巨额利润。对于社会资本而言,这无可厚非,也有利于解决互联网医疗投资不足问题,但医疗行业本身是微利行业,过度追求经济利润会使医疗机构背离职业道德,损害行业信誉,也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相悖。鼓励和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公立医疗机构建设“互联网+医疗”时,应避免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医疗行业特点。要防止其不合理开发健康数据,按每条人口信息计价收费,造成患者个人信息安全泄露。
五、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要坚持政府主导,划清政府和市场的界限,发挥政府规划引领作用,创新体制机制,为“互联网+”发挥作用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加大财政投入。调研中,基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坦称,许多社会资本承诺免费承建地方互联互通信息平台,其目的就在于免费获得居民健康信息。因此,互联网企业纷纷布局医疗行业,并不意味着政府不用投入一分钱,相反在一些关键领域还要坚持财政投入为主。在事关医疗、医药、医保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中要坚持政府主导,财政投入为主,可以利用社会资本,但不能为社会资本所左右。特别是建立全国、省、市互联互通的信息平台,务必坚持财政投入为主,否则很难确保建成后的信息平台由政府管控。
推进共建共享的信息平台建设。要统一信息平台标准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企业技术,但要以行政部门管控为主,而不能任由企业开发利用大数据,要确保数据安全。要推进信息互联互通,既推进各级医疗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又推进卫生计生、医保等部门的互联互通,为推进三医联动提供数据支撑。随着医保控费压力的增强,医保经办机构完全应该接入信息平台,从而加强医保支付监管,实现网上即时结算。同时推进民政、公安等部门与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共享共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