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衔接与改造

我国行政复议法实行的是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审查原则,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合理但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维持判决,除非该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公正。这导致了某些行政行为事实上复议终局的现状以及法院明知复议决定不合理而只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尴尬局面。

1.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混乱

行政复议制度最初预设的目的是一减轻法院负担,二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三减轻当事人负担,但是行政复议制度实施以来,其没有实现内部监督的功能定位。因为行政复议制度将行政纠纷的解决权交给了行政机关自己。且新行政诉讼法对共同被告的确定,让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决定成为常态,这直接削弱了行政复议对外的救济和定纷止争的功能效果。

2.复议机构中立性不足

一方面,行政复议机构多为政府或者部门的法制机构担当,而其财政和人事均隶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缺乏独立性。另一方面,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关联性使得复议机关丧失了中立性。在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工作密切联系,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决定明知,而相对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级申请复议,这样一来复议就变成过场戏。

3.复议程序空转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乳山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涉行政复议案件8件,均是复议维持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法院只针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要复议机构做出的复议决定未违反法定程序,均是驳回当事人要求撤销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三、山东省行政复议制度的实践和改革成效

(一)试点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为探索山东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保障”的要求,全省省、市、县(市、区)三级都设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2014年9月28日,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山东省试点设立了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分管法制工作的有关领导、法制办工作人员和“山东省法律专家库”的成员担任委员,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既解决了行政复议“内部人”办案的问题,又解决了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的窘境,在实践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除《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以外,将原来分散于政府各部门包括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职权,集中由政府统一行使,集中力度大、范围广,集中模式彻底。

四、困境下的突破和重构

(一)构建行政复议的准司法化模式

行政复议制度要获得长足的生命力,必须以公正和效率为基点来实现整个复议制度的重构。行政复议制度的重构就是把行政机关既是决策者又是裁断者的角色定位冲突扭转过来,并把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纠纷解决职能从其职能体系中分离出来,就是要化解行政与司法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冲突。

1.复议机构-探索建立复议委员会

在机构设置上,建立实行层级监督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取消现在行政机关内部错综庞杂的复议机构,该行政复议委员会共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以及县级四个等级,各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各个层级之间相互独立地行使行政复议权,禁止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干涉其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保障行政裁判权的独立行使。人员设置上,借鉴实践经验,由行政首长、法制工作人员、法律专家等组成,复议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普遍提升。

2.复议的体制——探索设立二级复议体制

3.复议的程序-完善复议证据和公开制度

(二)健全人民法院与复议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双方信息沟通共享。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具有重要意义。召开联席会议,对于重大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提前沟通研判对于减少群体纠纷等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复议机构在与法院会议中要积极总结同类案件处理经验,将处理同类问题的方式方法转化为统一的行为规范,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THE END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精选13篇)诚然, 也有许多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种具体行政行为, 如有学者即提出,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通行政管理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一种行政确认性行为”, “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可诉”, (1) 刘星、李娜两位教授也认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zelon.html
2.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批判与重构【摘要】: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是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在对复议结果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制度有助于税务机关及时纠错、保障纳税人的权利、缓解诉源。然而,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由于复议前置条件设定过于苛刻,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缺陷在于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533-1014408018.htm
3.浅析税务争议解决的机制途径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这些途径在实践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现 代法治理念的发展,由于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本身的复杂性、前置条件、时间过长等因素,纳税人已经不能单靠它们及时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 对纳税人利益保护的需要,也是对纠纷解决机关工作效率的考虑,我们有必要在税务http://www.sbasf.cn/resources/faq/1169
4.行政法学院毕业学年论文(行政法学部分)论文选题指南24.行政收费研究 25.论行政契约的性质和地位 26.行政规划研究 27.论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 28.论行政指导的合法性 29.行政责任研究 30.行政法制监督研究 31.论行政听证制度 32.行政参与制度研究 33.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研究 34.公共应急管制制度研究 35.电子警察的性质探析 https://xzfxy.nwupl.edu.cn/jhjw/bkjhjw/39823.htm
5.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自1990年正式建立以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不尽人意。本文首先指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如行政复议范围过窄、管辖体制不健全、复议程序缺乏公正性及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冲突等),接着说明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最后在比照和借鉴国外一些主要国家和域外一些地区成熟https://read.cnki.net/web/Dissertation/Article/-2007132819.nh.html
6.重磅行政法治奠基时:1989年《行政诉讼法》史料荟萃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两点意见/张友渔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应松年 在人民法院中可以设立行政法庭/卓泽渊 检察制度与行政诉讼/王桂五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金俊银 邱星美 试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胡康申 略论行政审判权的构成/皮纯协 刘永志 行政合理性原则/龚祥瑞 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id=414681265682252288&k=%E6%94%BF%E6%B2%BB%E5%B1%80
7.细数新行政诉讼法为纳税人维权扫清的五大障碍这种制度设计将倒逼复议机关不得不审慎地对被复议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法作出准确的认定,尽管并没有取消“先复议后起诉”,但是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纳税人对复议程序的期待和信心。在这种“先复议后起诉”的模式下,只有复议程序真正有效地运转起来,才能更多地降低纳税人的维权成本。https://www.shui5.cn/article/be/83577.html
8.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思考2、行政诉讼仅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的审查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从而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控制。 3、在受案范围上,二者紧密衔接,特别是一开始设立行政复议制度时,其受案范围就是依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定的。但由于后来的《行政复议法》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0/06/id/412229.shtml
9.取消资源行政确认行为的复议前置制度丁嫣律师律师文集正文:复议前置,是指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服,须通过行政复议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原文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104758512104763606oo716600
10.改革我国行政复议体制的法律思考法信同时,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些不合理规定等问题也暴露出来。特别是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等管辖体制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没有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缺乏独立性,不能公正的进行行政复议裁决,已经妨碍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由于行政复议体制是按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设计的,因此对现行的行政复议体制进行一般性的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86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