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会?农会是农民协会的简称,或称农协。农民协会的发展经历了组建、发展和整合的过程。19世纪,随着农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农产品贸易竞争也日趋激烈,英国、比利时等国家一些互助、合作性质的组织就自发产生了,成立了最初的基层合作组织,然后由下而上成立了地区、省一级的协会组织,最终成立了全国性的农民合作组织。
在中国历史上,农民协会起源于民国元年(1912年),在中国共产党的促进下,二十世纪得到全面发展壮大,农民协会的发展也几经起伏,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上世纪末,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多数农民各自为政,农会组织逐步解体和解散。
目录
一、欧洲农民协会
1欧洲农民协会的发展历程
2农民协会的组织形式
4政府对农民协会的立法与扶持
5农民协会的作用
二、20世纪中国农会制度
1整理农业之枢纽的农会
2作为政权形式的农会
3保甲组织附属的农会
4作为阶级专政工具的农会
1、欧洲农民协会的发展历程
欧洲农民协会的发展经历了组建、发展和整合的过程。19世纪,随着农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农产品贸易竞争也日趋激烈,英国、比利时等国家一些互助、合作性质的组织就自发产生了,成立了最初的基层合作组织,然后由下而上成立了地区、省一级的协会组织,最终成立了全国性的农民合作组织。如比利时农民联合会于1878年正式成立,当地农民纷纷加入相应的协会,比利时60%的农民加入了农民协会,20%的农民加入了其他联合组织。20世纪后,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各国农民协会趋向于综合性和国际化,欧洲各国农民协会之间实现了联合,于1958年正式成立了欧盟农民联合会(COPA)。该联合会最初由6个成员国的13个团体组成,目前发展到15个成员国的29个团体。协会的职责是检查欧盟农业政策有关的事宜,作为全体农业从业人员的利益代言人,保持并发展与欧盟以及欧洲其他代表组织与社会团体的关系,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2、农民协会的组织形式
农民联合会可分为欧盟、全国、省级、地区级和基层农民协会等级别,欧洲农民协会的基层组织由农民自愿参加,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农民协会的负责人都由选举产生,上级农民协会的组织和领导机构由下级选派代表组成,或者由下级组织的负责人组成。农民协会的直接选举制和自下而上的利益代表制不仅保证农民协会与农民利益的直接联系及会员对农协成员的直接监督,也有利于反映和代表不同地区及不同方面农民利益和要求,使农民协会的权力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协会的具体决策机构为理事会(有的设常务理事会),通常在理事会下设有若干专业咨询委员会;协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欧洲的农民协会是综合性的组织,协会内部还根据农业内不同行业的特点组建专门性组织,以满足不同类型农产品生产者的需要,并尽可能协调不同方面的利益,在农民协会内部实现利益整合。为了协调不同行业农民的利益并形成农民协会统一的主张和政策,全国农民协会设有全国执行委员会。全国执行委员会由各专门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协调不同专业委员会的主张和不同行业的农民的利益。全国执行委员会达成一致的决议后提交全国大会讨论做出最后的决策。
4、政府对农民协会的立法与扶持
欧洲多数国家农民协会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悠久,数量也较多,所以各国政府很早就以社会团体的形式予以立法。1848年瑞士就在宪法上规定了公民结社的自由权,并在社会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申请程序、活动规范等。德国的立法相对更加完善,联邦一级不仅在宪法上对公民结社自由权予以保护,而且在民法中专门设立结社法章节来具体规范行业协会等社团的成立及其活动,同时在一些行政立法中也从不同角度予以约束,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对农民协会的支持和鼓励主要表现在:对人们组建协会不加以限制,只有在这些组织违反法律规定时,才依法处理;有些政府每年从财政经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来支持协会的活动;政府对协会的活动提供法律保护和必要设施;提供减免税优惠政策。
5、农民协会的作用
欧洲农民协会在维护会员权利和利益,为会员提供大量服务的同时,也在决策咨询、政策宣传、政策实施、疏导矛盾等方面给予政府以大量的支持,尤其是在欧盟及国际政治舞台上,农民协会与政府更是在国家利益上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成为政府的伙伴,为维护欧盟各国及欧洲的整体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2、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和培训。向会员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咨询及经济和技术帮助,如邀请政府有关人员参与农民协会的活动,解释和回答农民关心的政策和问题,与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为协会会员及家庭成员提供较优惠的人身、财产和汽车保险、低息贷款等;介绍和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帮助农民开拓国外市场;进行技术推广等;比利时“农民联合会”的基层组织1年要组织5-10次培训,全国1年要组织12.5万次培训,近年来其培训内容主要侧重于如何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
3、开展行业自律。欧洲的农业行业协会特别注重本行业的行为和专业操作的规范,各行业协会都有自己的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以规范成员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和强化市场秩序。在国内协调本行业产品价格,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管,在国外市场上保护本国产品的合理价格和市场份额等。
4、加强与欧盟和其他国家农民协会的联系。欧盟农民联合会(COPY)可以代表欧洲农民直接与欧盟委员会等欧盟机构进行直接对话和谈判,欧盟有关农业方面的决策通常需要通报欧洲农民协会征求意见。各国农民联合会通常选派代表参加欧盟农民联合会(COPY)和世界农民联合会(FIPA),与欧盟其他成员国和第三世界国家的农民组织进行交流,增加共识,减少摩擦。
20世纪中国农会制度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清末民初整理农业之枢纽的农会;大革命农民运动时期行使国家政权的农民协会;国民政府整治社会秩序的农会;解放初期进行土地改革的农会和文革时期进行阶级斗争的贫下中农协会。
1、整理农业之枢纽的农会
在资产阶级及其代言人的大力倡导和影响下,1898年清光绪帝发布上谕,正式命"各省府州县设立学堂,广开农会,刊农报,购农田,由绅商之有田业者试办,以为之率"。1907年清朝的农工商部为制定和颁布《农会简明章程》奏折曰:"农会之设,实为整理农业之枢纽。综厥要义,约有三端:曰开通智识、曰改良种植、曰联合社会"。其利也有三,一为“劝导演说,聪明以瀹,于振兴实业之中,启教育普及之渐”,二为“博稽新法,日事改良,究草人士化之精微,课计然金穰之实效”;三为“团结一气,共图公益,有所兴作,合群力群策,以谋无尔界此疆之别”。该章程规定各省于省垣所在地设立农务总会,府厅州县酌设分会,其余乡镇、村落、市集等处,次第酌设分所。“凡一切蚕桑、纺织、森林、畜牧、水产、渔业各项事宜,农会均酌量地方情形,次第兴办。”到1911年为止,全国已成立农务总会及农桑总会19处,分会276处。
对清末农会的性质有两种说法。其一,清末的农会是商人的组织。因为这些农会组织虽非完全由商人组成的社团,但其中也有为数不少的商人,一部分商人还担任了重要的领导职务。另有一些农会,则由当地商会或是商董出面发起创办的。“就这些情况而言,清末的农会在某种程度上似也可称为商办的新型民间社团。”另一种观点认为,清末农会是由地方绅士阶层控制的社团组织更符合实际情况。因为,这些商人大都是以地方士绅的身份进入农会的。如《海康县农务分会总董衔名折》称,海康县农会共有20名会董,其中贡生2人,生监16人,职衔2人。这就是说,无论是商办还是绅办,清末的农会都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这不仅在于那些组织农会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还在于这些组织大得设于城镇,脱离农村,与广大农民缺乏密切联系。加之组织十分狭窄,会员人数很少,很难说集中代表某一个阶级或阶层的利益,缺乏应有的阶级基础,这也就决定了它在政治生活中不可能具有重要地位和显著影响。
2、作为政权形式的农会
大革命时期是中国农会组织大力发展的时期。这些由共产党领导的农会组织,是在国家权威发生危机的情况下,作为政权对立面的共产党及国民党,组织和发动的农村社会革命的一种政权形式。这就决定了这个时期的农会组织与旧农会有着本质性区别。
其二,控制司法权,镇压敌对势力对农民运动的阻挠和破坏。1926年12月,湖南省颁布了《惩治贪官污吏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后,各地农民协会纷纷组织特别法庭惩治土豪劣绅。
其三,建立农民的武装。在农民武装方面,地主阶级的武装常备队、团防局等被接收,由各级农协建立农民自卫军。
其四,推翻族权和绅权。农民协会"推翻祠堂族长的族权和城隍土地菩萨的神权以至丈夫的男权"。"农会势盛地方,族长及祠款经管人不敢再压迫族下子孙,不敢再侵蚀祠款。坏的族长、经管,已被当作土豪劣绅打掉了。从前祠堂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残酷的肉刑和死刑,再也不敢拿出来了"。许多祠堂也成为了农民协会办公场所。
由于农村协会对传统的乡村秩序进行了猛烈的冲击,因此,加剧了革命阵营的分化。代表地主利益的国民党右派对农民协会的行为极为不满,力求将农民协会纳入到传统之中。共产党中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右倾机会主义,也希望通过规范农民协会的行动来换取与国民党的统一战线。因此,在中共中央政治局1926年12月汉口特别会议后,对湖南等地的农民运动进行了限制和打击,在客观上助长了地主、资产阶级和国民党右派的反革命气焰,"一些土豪劣绅、地主恶霸便对农民阶级进行报复;有的地方党组织对农会实行'洗会运动',把一些革命的贫苦农民当作痞子从农会中清洗出去。衡山、湘乡等地的一些农会委员或委员长甚至被投进了监狱,以此来打击和压制各地的农民运动。"农民协会也随着第一次大革命失败而失去了合法生存的空间。
3、保甲组织附属的农会
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在国统区的农会组织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即以1928年《农民协会组织条例》和1930年《农会法》为标志重建阶段,以1938年《各级农会调整办法》为标志的整顿阶段。
《农会法》颁布实施后,各地开始在国民党控制下进行了农会的重建工作。据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和社会部分别调查,1935年,全国有省农会2个(浙江、贵州),甲种市农会4个(南京、上海、广州、北平),县市农会692个,区农会3508个,乡农会28330个,基本会员3361420人。到1938年,国统区共有省农会2个,市农会4个,县市农会715个,区农会3391个,乡农会28064个,共有会员34681000人。与1935相比,县市区农会组织均有增加,乡农会组织却略有减少,而会员较1935年的基本会员却增加了10倍。湖南省在1935年共有县(市)农会有55个,区农会393个,乡农会为2533个,会员总数为468639,占全国的13.94%。
国民党进行农会组织的重建目的是“一方面提高其社会道德,增进其智识技能,促进其生产与生产额,以达到改善生计之目的;一方面健全其组织,对内则使其协助政府,实行本党之土地政策,并以全力肃清共产土匪,以求社会安宁,而促进地方自治;对外则提高其民族意识,启发其自卫能力,共救国家民族之危亡”。为此1933年7月,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通了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的《农人运动指导纲领》纲领规定,农会以党部辅导农人,自行组织为原则;农会组织实行民主集权制;省市以下农会采系统组织,以乡农会或市区农会为其基本团体。采取先行组织基本团体为原则,基本团体组织完成后,经过相当时期之指导与考核,认为健全时,始得依法逐级合组上级农会。农会的核心职责就是"指导农人,改良农村组织,积极参加地方自治工作,并切实举办清乡保甲等"。
4、作为阶级专政工具的农会
解放后,农会组织发展也可以分为二个阶段。其一是土地改革时期作为合法执行机关的农会;其二是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贫下中农协会。
这时的农民协会实际上起到了基层政权的作用,是土地改革的执行机构,是共产党团结、教育全体农民进行农村革命与生产建设的主力军。然而,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这种主导作用,在动员乡村力量组织“农民协会”时,并没有使之成为一股独立于国家行政控制之外的政治力量的意图。因此,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那些已成为了乡村社会权力体制中最重要的政治力量的农民协会,却悄然地退出了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治舞台。1953年春土地改革复查结束后,逐步组建乡村政权机构,各级农民协会的工作逐渐由乡村政权组织所取代,原先的农会骨干,大多转为乡(村)干部,1954年春,经过普选,建立乡人民代表大会,乡农民协会组织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所替代,乡以下的农会组织也由村政权所取代。
到了60年代,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推行,乡村社会的冲突也激烈起来。为了通过成立农民的组织来进行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因此,1963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要求,重新组织阶级队伍,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巩固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生产。各县开始建立贫下中农组织。全国农村就按些规定开始进行贫下中农协会筹备委员会,一般都在同年夏天召开了首届贫下中农代表会议,正式成立贫下中农协会,配备了专职干部,与县委办公室合署办公。接着各区、公社和大队都建立了相应的协会组织,生产队建立了贫协小组。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贫协组织逐渐消失,到了1982年后,全国各地贫协组织基本上消失。
中国农会有着悠久的历史,一个占世界总人口五分之一的九亿农民的农业大国,作为农民的组织问题,一直是中国社会农村改革的重大研究课题。
附参考资料:
1992年,我国著名社会学家,社会活动家,政治家,思想家,农民问题专家,世界农民联合会和世界农民节理论创始人王竹森,他所研究提出的,关于建立中国农民联合会(简称农会),关于建立世界农民联合会(简称世界农会)的理论,在首届中国改革建议大奖赛中获得铜牌奖,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颁奖,并被中共中央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纳入《中国改革精粹》一书。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媒体相继报道,为我国探索新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民组织问题,提出了科学发展的理论依据,随之20多年中,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提议,建立新的农会组织。在党中央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的支持下,全国各地不同形式的农会,农协,农业合作社等组织纷纷建立,其发展势头越来越普遍,正在由省市向县,乡,村延伸发展,已形成巨大的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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