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8日21时44分,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称:嘉善县某路上一家名叫“A宾馆”的旅店里有一名旅客死在客房里,并且在墙上发现血迹。
二、辩护
听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我向法庭发表了辩护意见,主要内容有三点:一、被告人董某并非是有预谋的杀人,而是因激情而临时起意的杀人行为;二、被害人张某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三、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董某的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据以上辩护理由,我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董某从轻处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强迫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在与公诉方的对抗中,双方主要是围绕被告人董某买铁锤的目的以及是否属于有预谋打人等问题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辩论。辩论三轮之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合议庭将对案件以及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本案择日作出宣判,现在休庭!
三、宣判
听完法官的宣判,我如释重负。死刑与死缓,虽一字之差,但实际上的差距太大了!!
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嘉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节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因赌博欠债被债主追讨被迫外出四处躲债,又因被害人张某欠债不还,即萌生杀死被害人之念,并购买榔头1把随身携带伺机杀害被害人。·········,两人于当日12时20分许入住嘉善县魏塘镇魏塘街道A宾馆276房间,并叫两名卖淫女到房间嫖宿。······················,趁被害人俯卧休息之机,持榔头对被害人张某后脑部连续猛砸,直到将被害人杀死。作案后,被告人董某逃离现场,于日下午在上海市浦东龙东大道200号西100米处一树林内用刀割颈、腹部企图自杀,因被人发现而获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因被害人欠债不还而生杀人恶念,采用榔头击打的手段故意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董某依法惩处。出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董某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董某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其不是预谋杀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系临时起意杀人;被害人张某欠债不还,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董某认罪态度较好。故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董某从轻判决死缓。
经审理查明: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施暴力多打击头部,造成严重-脑损伤,致中枢性衰竭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采用榔头击打头部的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张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董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董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董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榔头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故意杀人”一案
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本律师接受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为董某被指控的“故意杀人”一案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履行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
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董某胆起公诉,在案件的定性方面不持任何异议。但是,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董某购买榔头就是为了伺机杀害本案被害人张某(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以及公诉人当庭所提出的“根据被告人董某犯罪情节应当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请求持有不同看法。下面,本辩护将根据今天庭审是所查明的事实提出几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董某并非是有预谋的杀人,而是激情而临时起意的杀人行为
本案公诉机关在《起诉书》是称道:“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因赌博欠债被债主追讨被迫外出四处躲债,又因被害人张某欠债不还,即萌生杀死被害人之念,并购买榔头一把随身携带伺机杀害被害人”。但是,本案事实并非如此。[page]
再说,杀人不是杀猪。一个过去从未杀过人的人在自已即将实施杀人行为之前心理上能保持如此的平静吗本案被告人董某以前没杀过人,这是他有生以来第一对一个活生生的人、一个曾经的朋友起下杀心,他如果是早有预谋的话,心理上会一点不紧张一点没压力还会有“雅性”和即将要死在自已手中的张某二人找来卖淫女发生性行为辩护人认为这是不太可能的,因为一个人的生理活动往往受心理因素的支配。如果说被告人董某是一个职业杀手,那么,他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能做到如此镇定是不足为奇的,但董某毕竟不是职业杀手。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称:被告人董某早存在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念头,并且为实施杀害张某而购买了榔头的事实是有被告人董某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为证的。对此,本辩护人必须指出:被告人董某在本案发生后已经是万念俱恢、只求一死,他是在如此的心态之下才作这样的供述的。被告人董某由于迷上了赌博,欠下高利贷十多万元,被债主追得无处藏身,其已经对生活丧失了信心,再加上他觉得自己杀了人,已必死无疑,因此,在本案侦查阶段接受审讯时采取破罐破摔的态度。但是,我们对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目的是为了准确查明事实,而不是把被告人过去所作的对其自己不利的供述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而是需要通过其他事实、证据和现象来印证被告人过去的供述是否真实可信。根据被告人董某和被害人张某在嘉善即吃喝、又住宾馆,甚至还在一起嫖娼的事实,可以证明他过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不真实的。而被告人董某今天在法庭上的陈述与本案事实相符,并且是符合逻辑的。
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事实。
二、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
本案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同为上海市奉贤区人,他俩也是朋友
辩护人认为,如果当时张某能够换一种态度对待自已的债主董某的话,也许这起血案将不会发生,而被害人张某身为负债之人,还表现得十分强势,对董某的处境毫不怜悯,甚至用语言和肢体表示自已在董某面前并不处于弱势。就是他如此的对待才使得董某感到绝望、气愤而痛下杀手的。因此,对于本起凶杀案的发生,被害人张某的言语和行为使矛盾激化,因而也是具有过错的。
三、被告人董某认罪态度较好
从本案的案的案卷材料中可见,被告人董某自从归案后,一直
十分很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如实坦白自已的罪行,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关于这一点,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也是给予肯定的,因而本辩护人不必多加赘述。
四、关于量刑的意见
公诉人在开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董某是有预谋的故意杀
人,情节严重,尽管被害人张某也有一点过错,但被害人的过错不足以使被告人董某受到从轻处罚,因此,公诉人要求法庭在量刑问题上应当判处被告人董某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对于公诉人的意见,本辩护人表示不能苟同。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被告人董某不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而是因激情而临时起意的杀人行为;同时被害人张某欠债不还,并且还在董某走投无路向其讨债时用恶语剌伤了董某,并且还与董某有过肢体冲突,这无疑是使得董某感到绝望的重要原因。因此,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相当的过错。另外,被告人董某认罪态度好,事后对自已所犯罪行追悔莫及,甚至用自杀来谢罪,这些都证明董某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判其极刑实在太重。因此,本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强迫劳动改造,以观后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