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26日起实施——推行年检年报,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5月26日起正式实施。5月24日下午,省教育厅召开专题发布会,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有关负责人也参加了发布会。省教育厅副厅长曹玉梅介绍:“此次印发《实施意见》,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策保障,也是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现实需要。”
实行“先证后照”“一点一证”
我省目前还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205家,已审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1600余家。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是“双减”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先证后照”“一点一证”原则,依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书后,再到登记部门取得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为加强师资管理,我省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检察、公安等机关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常态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
为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制度,我省对培训材料、培训时长、收费管理等作了明确要求。
在收费管理上,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并主动开具规范发票。
《实施意见》严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受聘于校外培训机构。
紧盯关键节点,开展联合整治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双减’前的8670家大幅压减至205家,压减率达到97.64%。”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社会教育处处长吴胜东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对机构和个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我省全面推行年检年报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校外培训机构要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将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
记者了解到,科技类校外培训对场地空间有特殊要求,明确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对于招收14周岁以下中小学生的,办学用房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也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