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种类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属于政务轻处分,撤职、开除等处分属于政务重处分。
降级处分降低的是受处分人的级别,对受处分人的实质影响是降低了级别工资,对职务没有影响,因此属于政务轻处分。
监察机关给予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审查调查终结后拟给予党纪轻处分和政务轻处分的,鉴于单纯给予党纪轻处分或者政务轻处分均可达到基本相同的惩戒效果,一般只给予党纪轻处分或者只给予政务轻处分。
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重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给予其撤职等政务重处分。若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系中,政务轻处分属于第二种形态指标,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政务重处分属于第三种形态指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4月22日)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5.《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4月25日)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2012年8月22日)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七条纪律处分种类:
8.《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2009年12月31日)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案例:常某,古浪县人民法院原院长,一名在司法系统工作多年的资深法官,因多次违规挪用、侵占涉案款供其个人和亲属使用,严重违反司法制度,于2019年1月1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纪委监委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并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经查,2012年11月至2016年4月,常某先后3次违规使用涉案款9万元支付烟酒、茶叶及接待等费用;2014年3月,常某安排刑事审判庭原内勤将10万元涉案款借给其儿子使用;
2014年9月至12月,常某两次安排刑事审判庭将涉案款4.9万元拿出供其本人使用;2015年10月,常某以其儿子订婚资金紧张为由,安排刑事审判庭拿出8万元涉案款供其个人使用。
就这样,常某在满足私欲的泥沼中忘乎所以,将涉案款视为己有,无论是单位接待,还是个人消费,甚至儿子结婚,都从涉案款里打主意。
作为法院院长,他本应把理想信念和党纪国法作为修身立命的根本,但他却知纪破纪,执法违法,完全丧失了领导干部应有的底线和一名法官的职业操守[①]。
党纪严于国法,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体现在政务处分上,给予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开除党籍处分,不一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也可以给予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