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全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前身是原国有企业丹东整流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元,于2014年1月在创业板上市,隶属于电器制造行业。公司于2008年12月5日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主攻节能型输变电设备和无功补偿装置等电网性能优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和制造。欣泰电气是我国《磁控式可控并联电抗器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之一,是引导国内磁控电抗器前沿技术的领军企业,是新型智能磁控并联电抗器及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方面的优势企业。公司产品主要面向电力供应、煤炭、石油、冶金、风力发电、电气化铁路等行业,拥有一批长期、稳定的客户群体。
2010年公司营业收入达3.54亿元,净利润5903万元,其中主营业务净利润占比75.78%,其后的两年里,公司营收稳步增长,增长率达17.3%和11.12%。2010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5935.31万元,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6736.22万元,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6025.01万元。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为3.69次/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1.26%,其中直销型客户应收账款占总余额的86.79%,贸易型客户占13.21%。欣泰电气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到,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如果不能及时收回,则可能影响公司现金流量,或导致坏帐损失。
欣泰电气股权结构集中,由控股股东辽宁欣泰持有32.5778%的股份,而欣泰电气董事长温德乙持有辽宁欣泰77.35%的股份,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另有15位股东,各占0.71%至13.01%的股份。其中刘桂文为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的配偶,持有公司13.01%的股份,因此温德乙夫妇合计持有欣泰电气45.5828%股权。公司股权结构如图1:
2011年3月,欣泰电气首次提交上市申请,但未获通过。主要原因是盈利能力不佳,欣泰电气2010年4月收购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66kV及以上油浸式变压器生产及销售业务的主要资产,但收购后该业务收入严重下滑,该年度辽宁欣泰也出现了亏损,进而使欣泰电气的持续盈利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首次上市失败后不久,欣泰电气便表示将二次申请上市。
在第二次申请上市的过程中,欣泰电气将保荐券商由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为兴业证券。同时,公司总会计师刘明胜发现,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高,恐难以满足上市要求,就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商议,以对外借款的方式伪造应收账款回收,以此达到减少应收账款余额的目的。经商议,温德乙同意了这种做法,并开始了财务造假的行为,对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及2013年半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粉饰。
2012年,欣泰电气再次递交上市申请,并获得通过,成功于2014年1月在创业板挂牌交易。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后,欣泰电气先后于2015年11月27日及12月10日公布了《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报告》和《关于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两则差错调整公告,调整了2011-2014年度财务报表和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差错。
经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未审慎核查欣泰电气的财务状况及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保荐书中存在虚假记载。兴业证券在对欣泰电气进行财务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未按要求就以上提到的一系列异常交易进行核查,在对银行存款进行核查时,甚至直接引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底稿。最终,证监会对兴业证券作出给予警告、处以没收保荐业务收入、承销股票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决定,对业务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取消证券从业资格。
依照证监会2014年公布执行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中的条例,深交所拟继证监会对欣泰电气给定行政处罚之后,开始强制推动欣泰电气的退市流程。依据有关规定,由于欺诈上市而被停牌的上市公司不准再复牌交易,加之创业板并没有再次上市交易的规则。至此,欣泰电气成为中国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一股。
2016年12月8日,欣泰电气收到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表示将维持原先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2月28日,欣泰电气诉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至本文定稿前,法院尚未进行判决。
二
欣泰电气内部控制
欣泰电气设立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大职能机构,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具体的生产经营管理,落实董事会决议,执行公司经营计划以及投资方案,并负责确定公司内部职能结构的规划及变更,制定公司章程等具体职责。
根据业务流程,欣泰电气建立了一系列涉及采购、生产、销售流程的内部控制。
公司生产提倡减少损耗。公司明确规定了生产责任归属,来严格管控生产流程,减少材料使用量,确保产品质量,强化车间管理水平,将材料损耗情况与车间工资挂钩,严格考核车间生产过程。生产有关的事项首先上交分管生产负责生产管理的副总审核,其次交由总经理再次审核。同时,公司还明确了常规产品的原材料使用限额,编制了限额领料单,财务部门根据限额领料单核算成本,并依据成本核算结果,实时监控成本管理的进度。
以上是针对欣泰电气2015年度内部控制环境及流程内部控制设计的描述,在执行层面上,根据2015年兴业证券发布的内部控制核查意见,该公司内控运行中存在重大缺陷。根据核查意见细分至不同环节,欣泰电气内部控制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缺陷:
1.销售环节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客户信用管理制度运行失效,未能及时发现两位客户注销,导致这两位客户在欣泰电气的应收账款还能否回收具有了重大不确定性。
2.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到2014年期末为止,欣泰电气内部职员和外部人员在公司欠债8231.15万,这中间包含了董事长温德乙的个人借款6387.79万。截至2015年期末上述人员欠款仍有4179.94万元,欠款数额巨大,资金安全受到威胁。
3.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2015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欣泰电气共发布了两次差错更正报告,分别修正2011-2014年度与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存在的会计差错。另外,由于管理层未提供年报审计所需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对欣泰电气2015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
4.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15年8月,欣泰电气将四套房产转卖予高层管理人员的亲属,而未就该关联事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递交提案进行审议,也没有对外披露。
三
欣泰电气财务舞弊手段
为了更加直观地显示舞弊情况,本文根据欣泰电气2013-2014年度财务报告及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和于2015年11月27日和12月10日先后发布的《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报告和《关于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的内容整理出欣泰电气上市后各年财务数据及调整情况如表1所示:
欣泰电气主营业务为电网性能优化设备的设计制造和销售,业务主要面向国内电网、风力发电、电气化道路、石油、石化、冶金、煤炭等行业,据其招股说明书披露其长期重要客户有:国家电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长春龙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朝鲜中央物资进口交流会社、兴城市九九铜业有限公司等。主要客户均来自传统行业,且议价能力强,还款周期长,加之欣泰电气作为一家民营企业议价能力相对较弱,造成应收账款过高的局面。
为达到上市的目的,欣泰电气采取了外部借款、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等手段进行应收账款冲减。具体地,有以下三种手段:
1.欣泰电气将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给供应商,再由供应商将这笔款项支付给客户,客户收到资金后又打回给欣泰电气。将自有资金的这种流转伪造成应收账款回收。
2.欣泰电气在会计期末向外部借款,出纳人员首先从银行取出借款,再办理现金缴款,在付款人一栏直接填写客户公司的名称,将这笔借款为造成客户偿还的应收账款。到了下个会计期初,再将这笔收到的“应收账款”还给借款人。这笔借款全程不记账以瞒天过海。
3.欣泰电气在会计期末向外部借款,由借款人开具银行汇票,由客户盖章背书转让给欣泰电气,欣泰电气当作应收账款回收入账。到了下个会计期初,由欣泰电气开具银行汇票,通过客户盖章背书转让给最初的借款人。
(三)高管侵占资产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为满足个人需求,占用公司大量资金,到2014年期末,合计侵占欣泰电气资金6388万,构成高管侵占资产。且金额巨大,仅温德乙一人侵占的企业资产就已达到当年公司总资产的6%。另外,销售人员和非公司人员向公司借款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截至2015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中销售人员和非公司人员个人借款达4180万元。可见,大股东、高管、公司职员乃至非公司人员侵占公司资产情况之严重。
(四)隐瞒关联交易
欣泰电气2014年年报中未对关联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披露,隐瞒了该项关联交易。2015年8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公司的四处房产分别出售给其四位亲属,也未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不曾对外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再次受到隐瞒。
四
欣泰电气舞弊因素分析
企业财务舞弊并非毫无缘由的偶然行为,而是由多种诱因催生出的,这些诱因错综复杂,有来自企业外部的经济形势不利、市场环境恶劣、机构监管不力、第三方监督无效等因素,也可能来自企业内部:内部控制无效、经营不善等等。为了理清这些诱因,本文将引入美国审计学家劳伦斯·索耶所开创的舞弊三角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出现舞弊的原因由压力、机会和借口三个因素构成,这三个因素为企业采取舞弊行动提供了必要条件。下面,本文将从这三个角度开展对欣泰电气舞弊的因素分析。
(一)压力分析
财务舞弊的压力因素可能来自企业的内部或企业的外部,从企业的内部来看压力涵盖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公司治理层对高管提出了过高的业绩要求等压力;从企业外部看,压力涵盖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前景对企业经营带来的挑战、市场预期的压力等。至于欣泰电气的财务舞弊事件,本文将分成两个期间进行讨论,即上市前和上市后。上市前,欣泰电气面临的主要是来自第三方要求,为了通过上市申请,欣泰电气必须具备良好的经营现状、财务业绩和发展前景,而这些条件依赖于“美观”的财务数据,这也就是上市前申请上市带来的压力。正式发行上市后,上市公司常常面对来自市场、投资者和公众的业绩期望,一旦无法满足这些市场期望,又将对公司股价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对于欣泰电气上市后的舞弊压力主要来自市场期望。而归根结底,正常情况下,一家上市公司在自身经营状况良好、发展前景广阔的前提下是不会选择以财务造假的形式粉饰报表的。因此,本文认为,欣泰电气内部经营状况不佳是激化上述两种舞弊压力的催化剂。
1、上市压力
企业融资的途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通过内部盈余融资,这种融资方法获得的资金资本成本低,风险小,但受到公司规模、盈利能力的限制,融资数额有限;另一类是外部融资,企业通过信用融资、股权融资等形式向外部融资,外源融资又可因具体形式的不同分为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等,其中商业信用融资也容易受到公司自身规模、议价能力的限制,而股权融资相对资本成本较低,同时通过上市融资还可以提升企业声誉,改善企业组织形式,因而我国企业往往更加青睐通过发行上市融资。但发行上市并不是一朝一夕间可以完成的,递交上市申请的企业一方面面临着监管机构的重重审核,另一方面必须承受企业信息对外披露的压力。
2011年3月,欣泰电气首次提交上市申请,但未获通过。其未通过的主要原因是欣泰电气2010年4月收购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66kV及以上油浸式变压器生产及销售业务的主要资产,但收购后该业务收入严重下滑,该年度辽宁欣泰也出现了亏损,进而使欣泰电气的持续盈利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首次上市失败后不久,欣泰电气便表示将二次申请上市。
二次申请过程中,欣泰电气发现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高,难以满足上市要求。欣泰电气利用虚增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外部借款等手段的最终目的既是调减应收账款余额、调整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为了更加直观的看到调整带来的应收账款状况变化,本文从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应收账款占总资产比率两个财务比率入手进行揭示。
2、市场期望
根据预期理论,市场对上市公司未来的期望会对公司股价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投资者预期公司未来经营状况向好,则会争相购入该公司股票,则股价上升;反之,公司股价将会下跌。而股价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股价高的上市公司在持续从公开市场融资的过程中可以获得更多资金,对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扩张大有裨益。股价攀升的上市公司往往被认为是前景大好的企业,公司能享有较好的声誉,有助于与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甚至提高公司在上下游企业间的议价能力。对高管来说,稳定公司股价能够帮助他们自己获得更好的声誉,对于实施了股权激励政策的公司而言,高管可以
通过稳定或提升股价为自己博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同时帮助他们更好的管理享有公司股票或期权的职员。因此,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通常愿意为提升公司股价而努力迎合市场的预期。
根据第二节中的表3可以看到,欣泰电气上市后财务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还是应收账款过高的问题,公司通过虚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外部借款等手段调减应收账款余额、调整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从而低估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掩藏了公司资产状况不佳的实情。为了更加直观的看到调整带来的应收账款状况变化,本文从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应收账款占总资产比率两个财务比率入手进行揭示。
通过与行业平均水平的横向比较可以发现,欣泰电气上市后,应收账款周转情况依旧大大低于行业平均水准,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又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纵向比较,调整前的上市后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上市前水平,可见上市后公司营业收入收回情况并没有好转,前期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又有新的货款被拖欠。全部资产中应收账款所占的比例达到上市前的两倍,资产状况不佳。同时,上市后的欣泰电气并未因从外部融资而扭转经营形式,相反地,上市后的欣泰电气净利润逐年下降,这主要是因为销售收入萎缩。
盈利能力下降、资金利用率低,上市后欣泰电气面临的经营现状较上市前更加恶劣,这样恶劣的经营情况难以满足投资者的期望,因而推动公司高管为迎合市场期望而进行财务造假。
(二)机会分析
企业必须拥有财务舞弊的必需的机会,舞弊行为才能得以顺利进行。能够为企业舞弊提供机会的因素有很多,例如行业性质、组织架构复杂抑或稳定性不佳、治理层职责缺位、内控失效等等。具体到欣泰电气的财务舞弊,本文将从外部监督和内部控制两个角度展开讨论其财务舞弊的机会因子。
1、外部监督失效
上市前,对欣泰电气的外部监督主要来自第三方中介和证券监督机构。而在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其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和负责审计其上市财务报表的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也都分别因未审慎核查和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结合本文第三章第一节中的案例描述可知兴华所以及兴业证券之所以能“巧妙地”避开对欣泰电气存在严重财务舞弊现象的应收账款、应付帐款、预付账款和银行存款科目的审计,极有可能是与欣泰电气进行了合谋。因此上市前,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监督失职使得证券监督机构受到蒙蔽,为欣泰电气的欺诈上市创造了机会。
上市后,对欣泰电气的外部监督主要来自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证券监督机构、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注册会计师作为上市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质量的“把关人”,能够深入上市公司验证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投资者、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往往将审计意见作为判断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是否公允的重要依据,其监督作用至关重要。而在欣泰电气财务舞弊案例中,兴华所继IPO财务报表审计失败后,在对上市后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仍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报表中的异常情况,未能使其他外部监督者注意到报表中的重大错报风险。
综上所述,欣泰电气上市前后,第三方中介机构未能尽职履行监督义务,反而与舞弊者展开合谋,导致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其他外部监督者受到蒙蔽,没能及时发现欣泰电气的财务舞弊现象。因此,外部监督的失效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促成了欣泰电气瞒天过海的行为,为其财务舞弊行为提供了机会。
2、内部控制缺陷
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往往能够使公司实施财务舞弊的难度大大降低,成为财务舞弊的机会因素。
总体的来看,依据本文第三章第二节中提到的内部控制核查报告,欣泰电气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尽管已经根据有关法律法的指导设计有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然而企业内部对于内控的执行并不重视,也就是说内部控制五要素中的控制环境存在缺陷。而控制环境奠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调,健康有益的控制环境是有效内部控制的前提,欣泰电气的控制环境存在缺陷,很有可能促使其内部控制体系失去效力。
具体到各流程来看:销售业务环节中的客户信用管理存在漏洞,没能对已注销的大额应收账款客户采取充分措施保障账款收回;资金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大量公司资产被大股东及销售人员乃至非公司人员占用,没能保证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环节存在重大缺陷,2015年先后两次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更正对象涉及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报告和2015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缺陷,存在未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也未对外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结合欣泰电气的财务舞弊手段:虚减应收账款、高管侵占资产、隐瞒关联交易,可以明确的看出,正是上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促成了欣泰电气的财务舞弊行为。
(三)借口分析
具备财务舞弊的压力和机会两个因素后,企业并不一定都会走上财务舞弊的道路。有的企业选择放弃带来压力的目标,例如放弃上市融资,有的企业选择改善造成压力的现状,例如通过提高经营业绩,来改善财务状况。这些不同的选择取决于管理层的道德水准。因而,当企业面对压力,拥有机会时,还需要一个必要因素来促成财务舞弊行为,即借口,也称作自我合理化。借口是一种主观因素,往往是由人的道德观、价值观、行为特点决定的。这种主观因素是舞弊必需的条件,它让企业愿意进行舞弊。另外,公司所处的大环境也可能为舞弊者提供借口。借口对舞弊的作用一般是使舞弊者认为其舞弊行为符合其一贯风格,使舞弊者心安理得。借口因素具体可能是管理层态度不端、道德水准低下或能力有限。
综上,本文认为高管权力集中导致欣泰电气组织文化具有高舞弊可能性,且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态度不端,导致欣泰电气财务舞弊的自我合理化因素成立,具备了财务舞弊的借口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