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件管理工作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案件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实现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案管工作提出更多新要求,基层检察院案管工作逐渐暴露出主责主业不明确、履职不充分、人员素能不达标、不能适应新发展形势等诸多问题,亟待基层检察院解决。本文主要从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如何强化案件管理工作的措施,以期为案件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积累一定的经验和提供一些方法。
关键词:案件管理;职责;监督;管理
一、案件管理工作职能定位
二、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管部门定位不清晰,影响工作职责发挥。一是基层检察院未单独设立案管部门。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干警人数和业务量较少的基层检察院将案管与执检、控申等部门合并成立大部制,原来一个独立的内设部门变成内设部门的一个条线工作,案管工作的存在感和业务独立性有所降低。二是职责重点方向不明。案管部门是检察机关业务管理枢纽,在四项基本职能中,最重要、最核心的职能是哪一项,不清楚、不明确,监督、管理、服务、参谋职能到底哪一项职责更应该成为重中之重,方向思路不清,感觉都是重点,没有偏重,没有主次。三是机构属性定位不清。检察机关将案管部门定义为综合业务部门,其实更想突出业务属性,但实际工作中案管部门却是承担着大量事务性工作的综合部门,业务工作很少体现和很难体现,潜移默化的在检察人员心中形成案管部门是服务保障作用的“大管家”,检察人员的认知以及大量服务性工作,决定着案管工作只会在事务性工作中越走越远、越干越多。
(四)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存在不敢、不善、不会监督的问题。案管部门重要职能是要为案件的办理进行内部监督和管理,帮助办案部门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水平,但目前案管部门的监督职能未充分有效开展,监督流于形式,监督乏力。一是不敢监督。部分案管人员有老好人思想,工作中碍于情面、畏手畏脚,觉得监督就是给同事找问题,害怕得罪人,有得过且过的思想。再加之上级院考核的双向性,将监督成效作为案管部门和办案部门的考核指标,案管的监督成效好意味着办案部门的办案质效差,这样“一正一负”考核评价体系,导致案管部门监督存在顾虑。二是不善监督。案管不仅要对办案进行程序监督,更要对办案进行实体监督。目前案管人员能力欠缺,不善监督,对于办案部门深层次的实体问题发现不了,简单的程序问题即使发现,个别办案人员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监督存在感不强,监督不力。三是不会监督。部分案管人员理念落后,工作方式方法不够灵活,没有站在平等的立场,而是以“高高在上”监督者的态势进行工作,在工作中不善运用监督智慧,板着脸拉着嗓门,没能从内心深入得到办案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这样的监督效果可想而知。
三、强化案件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机制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案件监管体系
1.恢复案管部门原有建制。大部制下的案管、控申、执检三个条线工作交集不多,工作内容、属性、模式互不相同,执检工作属于刑事检察范畴,控申工作属于独立业务,不同类工作归属一个部门,可能导致部门负责人或员额检察官分身乏术的问题,引发了诸多不便。因此,只有将案管工作独立出来,恢复原有建制,使其成为独立的专业部门,让部门负责人或者员额检察官从复杂的多条线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负责案管工作,避免顾此失彼,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案管职能。
2.变更案管部门名称。案管部门成立之初,采用的“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等名称,但随着内设机构改革,就基层检察院而言,案管部门被并入某一检察部或直接更名为综合业务部,案管的主责主业在部门名称中得不到充分体现,建议将部门名称变更为“案件监督管理中心”或者“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等,更能体现案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二)优化案管职能定位,节约人力资源成本
1.将部分事务性工作“外包”。对于电子卷宗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外来文书登记、涉案财物管理等纯事务性工作,可借鉴法院“外包送达”模式,以外包部分业务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将有关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有资质的公司企业,让案管人员从以窗口式服务、管家式服务为侧重点和着力点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心聚焦业务监管等主责主业。
2.优化案管人员内部分工。在案管人员数量充足的条件下,优化案管人员内部分工,案管部门可以根据自己每项工作的任务量和工作之间的牵连关系,在内部实现服务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实质区分,即实现事务性工作人员不承担监管职责,监管工作人员无需承担事务性工作,通过内部职责优化整合,分工明确,让所有案管人员都能各司其职,全身心投入到所负责的工作中去。
(三)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管这条主线
1.加强流程动态监督管理力度。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不断拓展流程监控的范围,紧紧围绕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司法解释以及上级院有关办案规定,合理设置监控节点,加强关键环节的重点监控。对某些重要案件信息设置必填项,重要节点文书必须在系统内制作流转,重要文书必须强制上传,不断加大全程同步监控力度,增强监控实效。同时以线下线上办案是否一致、是否同步为核心监督内容,结合司法办案中易发多发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执法办案举措的同步监控。在日常督促整改的基础上,注重对问题的梳理总结和分析研判,定期通报监控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执法办案风险点。每年年底,对本院年度流程动态管理监督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实施“红黄牌”差异化监管,并将结果纳入检察官年度绩效考评,促进业务部门积极反思,强化整改,以更高要求规范案件流程动态管理监督工作。
3.探索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模式。一是探索交叉评查。在现有评查规定和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交叉评查,构建“本地区检察机关横向交叉评查为主、上级检察机关纵向抽查为辅”评查新模式,打破本院内部案件质量评查的刚性不足的弊端。二是创新评查方法。建立“自查评估补充机制”“评查情况通报制度”“问题整改台账制度”。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采取“三书比对”“侦查卷宗和检察内卷对比”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评查,深入发现司法不规范问题和案件质量问题。三是引进或开发技术平台。可通过引进或开发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对于程序性、客观性问题,由系统对照评查标准和电子卷宗进行自动评查,通过“三书比对”等辅助人工开展深度实体评查,实现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案件化”办理。四是树立监督理念。强化主动接受监督意识,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通过外部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树立良好检察形象。
4.做好外部监督的桥梁纽带作用。一是抓好案件信息公开,倒逼司法规范。案管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案件信息公开时,需从是否存在不应公开的情形、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对存在疑虑的,及时与承办人进行核对,确保公开的法律文书和重大案件信息质量。同时,可探索扩大法律文书公开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全面、及时的案件信息公开服务,把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情况“晒”出来,倒逼检察机关规范司法。二是强化人民监督员工作质效。目前检察院聘任的人民监督员,在面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人民监督员的专业性明显不足,可能出现“外行监督内行”“人云亦云”的尴尬局面。有鉴于此,检察机关在监督范围更加广泛、监督方式更加多样、监督程序更加规范的基础上,在人民监督员选聘时,可采用专业人员固定化、比例化的方式,聘任时选取一定比例的大学教授、退休司法人员或者法学专业背景的人员等,组建人民监督员人才库,在尽量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的情况下,提升人民监督员的专业化水平。
(四)强化素能建设,为案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2.锻造过硬本领。一是注重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方式方法研究。根据“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案件管理职能定位,结合工作要求和岗位需求,准确把握案件管理工作基本规律,加强检察业务管理理论和实证研究,对于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善于总结凝练,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为案管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二是深入推进案件管理岗位基本素能提升。提升政策把握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分析研判能力、文字综合能力、统筹协调能力、服务保障能力、数据统计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搭建岗位练兵、知识竞赛、研讨交流等平台,为推进案件管理队伍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办案过分强调检察官的独立自主地位,弱化甚至忽略了案管部门对检察官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再加之案管自身职能定位、主责主业不明、案管人员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和工作能力亟待提高,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质量和检察权规范运行。这就需要基层检察院和所有案管人员对现有案管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经验,深入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拿出切实可行的有力举措,加强和改进案管工作,为“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贡献案管力量。
主办: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技术支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