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情况(精选5篇)

比如微软的WIN98当初在美国卖50美金,相当于美国人一两个小时的工资,在中国卖6999元人民币,相当于当时中国工人一年的工资。微软每年在中国通过打击盗版获益20多亿元,超过中国软件产业前十大公司的收入总和。再比如英特尔公司每年在中国收取57亿元的专利费,超过了中国电脑硬件行业前十大企业的年利润总和。

众所周知,中国生产DVD,每台交了专利费约10美元,而厂家的利润只有1美元。现在中国的电视机业又重蹈覆辙,美国规定从今年3月1日开始销往美国的电视机必须是数字电视,而且必须符合美国标准,购买美国专利,这就使得中国出口到美国的电视机面临全军覆没的危险。因为数字电视机专利费每台要交20多美元,而目前中国销到美国的电视机每台的利润只有10美元。

据报道,2006年中国生产手机3.8亿部,占全球的一半,但中国制造商每部手机仅能获利30美分,是国外专利品牌商利润的三十分之一。

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方面要通过制度变革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否则,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贸易制度的挤压之下,中国几乎没有翻身的可能,只会永远充当国际分工体系中的打工仔。

第一,知识产权不能过度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保护得越严越好。可以说,任何人的知识成果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取得的,几乎没有百分之百的个人发明。因此对于发明要分门别类地进行保护,对于简易获得的、没有多少成本投入的专利和知识产权,比如一些歌曲之类的,还有对他人、社会、行业发展影响过大的知识产权要限制其权利。也就是说,这些拥有知识产权的个人和企业不能为了商业利益而置公众利益于不顾,或者说商业利益与公众利益必须兼顾。

第二,在国际上宣传“知识产权人道主义”,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人权”之间达到平衡。或者说,知识产权要服务于普罗大众,关怀弱势群体,体现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改善人权。可是,现在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缺失,缺乏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只是一味的商业利益。比如,曾经有很多的美国医药企业联合南非政府,指控南非盗用了很多的美国诊治艾滋病的专利。难道说,南非爱滋病患者的生命就没有美国企业的商业利益重要?

第三,通过合作改变发展中国家的“专利奴”、“知识产权奴”的状况。广大发展中国家要加强合作,以资源换知识,对等高价。因为发展中国家主要出口资源,发达国家出口知识,我们以资源换知识,如同OPEC组织,合作起来,提高资源价值,对等协商,交换发达国家的知识。

第四,利用优势争取优惠。以中国庞大的市场、人力资源交换知识产权,在中外合资时合同中要引入知识产权低门槛的条款,对于外国人以知识产权限制中国出口的行为,比如限制中国彩电的出口,中国人应当以牙还牙,限制进口。

[关键词]TRIPS协议软件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一、TRIPS协议中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内容

TRIPS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立场,它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体现了高标准、高水平保护的原则。这一点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尤为突出。

1.对程序代码的保护

2.保护期

3.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

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费”。根据该款规定,不法行为人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的条件,是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即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如果不知或不应知所实施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即主观上无过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出租权

二、TRIPS协议下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接问题

1.某些权利上没有对接

2.某些权利的保护方式上没有对接

3.保护水平上没有实现对接

三、TRIPS协议下我国软件企业的应对策略

1.企业要全面了解TRIPS规则,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TRIPS规则是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它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规则和要求,同时又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各国在运用其规则保护本国产业发展时,无不结合本国实际给予变通。所以,倘若我国软件企业不去了解和掌握、运用这些知识产权规则,一方面将可能面临严厉制裁(既有民事,还有刑事),同时又可能闲置自身应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造成一种巨大的浪费。因此,我国企业应对TRIPS协议策略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就是研究TRIPS协议规则,树立知识产权意识。

2.防止和抵御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

盗版、假冒行为往往给企业的危害是巨大的,有的是致命的,因此,企业一方面要加强防范措施,当发生侵权行为时,要注意收集证据,运用《TRIPS协定》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临时措施等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及时有效地把侵权损失降至最低,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要求软件企业也要加强自律,保证自己不使用、出售盗版产品,避免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第一,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Gould&Gruben(1996)认为,通过影响创新激励,知识产权保护以重要的方式影响经济增长。伊德里斯(2003)认为,知识产权是促进经济发展和财富创造的“有力手段”,这一手段并没有在所有国家中得到最好的运用,尤其是发展中国家。LinaWang(2004)认为,知识经济发展的核心在于知识创新,而知识产权保护给创新的所有者一段时期专有权利,以便他们能够获得创新收益,推动经济发展。Fink&Maskus(2005)主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为日益复杂的商业交易提供了一个框架,而且为吸引FDI提供了较强的激励,这对于国内经济增长是极其重要的。但是,GillesSaint-Paulf2004)m认为,由于专利所有者的垄断权,穷国似乎无法负担起价格高昂的重要产品,这一事实支持对知识产权施加限制的观点。不过,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2005a)指出,我们不应该认为遵守和执行知识产权仅是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应将其视为激励国内工业,保护国家文化、发明和创造力的强有力工具。

第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贸易研究。Maskus&Penubarti(1998)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有着不确定的影响,因为通过市场扩张增加贸易的同时,通过市场控制力又减少贸易。Wu(2000)认为,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保证中国出口更高质量的产品,导致更好的贸易条件,有助于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变得更有竞争力。但同时,更加严格的保护很可能使国内企业面临外资企业更大的市场竞争风险。Smith(1999)㈣发现,虽然美国出口依赖于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两者关系取决于仿冒盗版能力。加强新兴国家知识产权会减少其仿冒盗版,扩张美国对这些市场的出口;但知识产权会增强对仿冒盗版弱的国家的市场控制力,结果会减少美国对这些市场的出口。Zeng(2002)指出,美国试图迫使中国改善知识产权保护至多产生混合的结果,美国谈判者在使用贸易制裁来撬开中国市场中面临着难题。究其原因,中美之间贸易是高度互补的,美国对华知识产权问题的制裁威胁在其国内会遭遇到不同利益集团的抵制,使得美国对华贸易制裁威胁变得不可置信。

以上文献研究的主要观点有三:(1)总体上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增进经济发展,对发展中经济吸引FDI尤为重要;(2)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应设定不同的知识产权标准,一劳永逸的高标准在发展中国家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过度问题;(3)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影响是把“双刃剑”,中美之间知识产权争端实质上反映的是中美双边贸易争端。

三、美中知识产权争端与中美双边贸易结构

美中之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持续争端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改革开放后中国与外界日益增长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开始凸现西方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巨大差异。虽然从80年代初开始,中国政府采用增量改革措施,修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以便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但是国际社会对中国失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忧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日益加深。1989年布什当局首次把中国列为美国特殊301条款优先考虑的国家;1991年4月再度发起针对中国知识产权的特殊301调查;1992年1月中美双方成功签署了理解备忘录(MOU),中国承诺对其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深远改革。此后,中国在很大程度上履行了承诺,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了相对完整的框架。虽然这些进展暂时安抚了美国,但是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争端仍

旧没有解决,美国知识产权行业和美国贸易代表很快将焦点转向中国知识产权执行以及美国知识产权产品市场准入上。1994年12月,克林顿当局威胁对中国出口产品课征28亿美元的报复性关税,除非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995年2月4日美国宣布,除非中国在三周内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否则将对中国出口课征10亿美元的关税,使得双边陷入贸易战边缘。1995年2月26日中美双方最终达成协定,中国承诺打击盗版产品的生产商和零售商,加强现存规则和管理的执行力度,改善庭审程序,为美国知识产权产品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但是,到1995年末,美国贸易代表对中国执行知识产权进展缓慢表示失望,再度发起特殊301调查。1996年5月,美国宣布将对中国出口课征20亿美元的惩罚性关税,除非中国执行先前达成的协定;中国则以反报复作为威胁,最终,美中知识产权争端达成妥协。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FO,人世后中国必须遵从TRIPS协定设定的知识产权最低标准,它改变着中国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

尽管美中之间围绕知识产权争端不断,但是在双边博弈中并未因知识产权争端而升级到双边贸易战。究其原因,LaCroix&Konan(2002)将美中知识产权争端归因于中美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美国贸易比较优势变化和美国贸易逆差。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净出口国,有激励督促中国改善知识产权法和执行情况,而中国作为知识产权净进口国有激励进行抵制。Zeng(2002)认为,尽管美中知识产权争端中美国屡次威胁使用贸易制裁,但是并未真正发生过双边贸易战,其原因是中美之间贸易是高度互补的,美国对华贸易制裁威胁会遭遇到国内不同利益集团的抵制,使得美国对华贸易制裁威胁流于形式。据此,我们认为,美中知识产权争端至多成为中美商品贸易争端的借口,往往是美国利用其在知识产权贸易上的比较优势挑起的。但是,鉴于知识产权贸易所占中美双边贸易权重过小,特别是中美双边互补性商品贸易结构更是使得美中知识产权争端难以升级为双边贸易战。

现实中,美国对华贸易制裁威胁会遭遇到其国内多个利益集团如美国进口商、零售商和使用进口的出口商以及美国汽车、飞机制造商等的强烈反对,当然也存在中国的反报复威胁。这些力量共同促使美中知识产权争端最终达成的结果是,美国抑制执行贸易制裁威胁,而中国修正其知识产权法并加强执行力度,部分满足美国知识产权行业的合理要求。

四、简要结论

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双边贸易问题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教育人才;现状及其对策

1教育人才实施知识产权教育的现状

(1)现状不容乐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和推动科技发展进步的法律制度,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对鼓励教育人才进行创造发明、开展科技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教育人才能够正确认识商标权的保护对象,但对著作权以及与教育人才的发明创造活动关系最密切的专利权的认识仍然不足。另外,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作用认识较为深入,面对其保护创造力开发和培养的本质意义的认识则较为肤浅。

(2)高校教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提高。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高校中的教育人才对知识产权教育重视程度有了一定提高,但还远远不够。目前很少有学校将知识产权作为除法律专业外的必修课开设,即使在开设知识产权课的学校,老师也更多地把该课程当做一种法律知识向学生灌输,知识产权教学理论多,实务内容少。高校中有些有着丰富创新成果的教育人才,对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也知之甚少。理工科高校的人才毕业后大部分将成为各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骨干,而他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知识和意识的匮乏为以后科研和商业活动埋下隐患。

(3)教育人才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用认识不够全面。有一项调查表明,我国大部分教育人才在近几年打击盗版的行动方面做得较好,但在有关宣传教育、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的好评率却不高。这表明无论是学校还是大众传媒,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进一步加强。香港已经启动了一个耗资220万美元历时三年的滚动式公众教育计划,利用某些媒体,如广播、电视和流行报纸的作用对公务员队伍、新闻界和媒体、教育界、中小型企业进行一般背景知识的宣传教育。内地也应就此方面出台更多的政策和措施,推进知识产权教育。针对以上提出的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种种问题,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大事。我们要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教育的环境和条件,着眼于知识产权经济对教育人才素质的要求,把知识产权教育和创新教育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包括创新意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应用能力在内的知识产权教育。

2对教育人才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要意义

(1)迅速提高教育人才的知识产权意识是迫在眉睫的现实需要。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中国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这将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日益开放的国内市场。迫使我国的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在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上下工夫,尽快地、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最根本的就是要建立一种制度,来鼓励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世界发达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我国十几年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制度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和促进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我们必须更多地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和保护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

(2)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是激发教育人才创新精神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制度的基本宗旨就是保护发明创造、激励研究与创新。通过申请专利,发明人将获得具有排他独占的专利权。发明人不仅能收回研究开发所付出的投入,而且还可获得丰厚的回报。例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就非常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企业的利益。该企业研制出的环氧乙烷银催化剂在美国、欧洲、日本、印度都申请了专利,并获专利权。该专利产品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仅节约催化剂进口外汇一项就达3000多万美元,近年来,年综合效益达8亿元。专利制度的这一机制激发了人们发明创造的热情,调动了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使技术创新活动走向良性循环。

3大力开展教育人才的知识产权教育

(3)向教育人才传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人类知识成果在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决定一个国家科技、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知识产权已被认为是当代除劳动力、资本和自然资源外国家富裕的第四大支柱。教育人才作为国家科技、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应对知识产权的作用有充分的了解。拥有知识产权不仅能使个人的利益受到保护,而且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在高新技术领域拥有较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将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背景提示

首家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在长春成立

最近,由“长春中国医药”知识产权信息中心、长春医药集团、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长春三九生物制药等多家单位联合发起的长春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正式宣告成立。截至目前,入盟的企事业单位达到近180家。业内人士表示,联盟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医药企业在多重压力下正逐渐成熟起来。

据了解,长春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是以医药企业、科研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介机构为主体组成的非营利机构,企业自愿加入和退出,且加盟的企业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首家医药知识产权联盟之所以在长春成立,一个重要的条件在于,长春拥有良好的信息平台――“长春中国医药”知识产权信息中心。该信息中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长春市人民政府联合成立,是国内惟一的医药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为联盟的成立与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中药是目前我国在国际上占有优势的少数学科领域之一,富含着中华民族的智慧、创造和贡献。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将有力促进中医药科技的发展,保护国家和创造者的权益。

中药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等方面。

1985年4月1日我国实施专利法,该法规定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授予专利权”。为了使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与国际接轨,1993年1月1日我国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扩大了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对药品开始给予专利保护。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最有效的手段,专利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对于药品发明,其最本质的特征是:药品的技术特征、药品生产方法的技术特征和药品应用的技术特征。

中国中药界人才流失严重,新一代药物研究又缺乏资金,而日本、南韩等与大陆合资、技术合作的药厂占尽申请专利的主导地位,大陆中药的知识产权正大规模流失。目前中国医药生物技术研究现状令人担忧,因为缺乏资金和人才,只能替外国打工,造成中药处方专利权大规模流入外商手里。中国民间还有大量中药秘方、偏方,虽然在长期的中医临床中行之有效,但由于大陆科学研究与解析分离技术水准太差,至今仍以非处方、草药形态流传,许多外商并正加紧搜罗研究分析,甚至抢先申报许多专利,大陆中药这种国宝的知识产权,正以惊人的速度流失。

医药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其包括五大类:专利和技术秘密;商标和商业秘密;涉及医药企业的计算机软件;由医药组织人员创作或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承担责任的有关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同其他单位合作中涉及研究开发、市场营销、技术转让、投资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需要保密的技术、产品信息和药品说明书等。

据统计,全球现有170多家公司、40余个研究团体正在从事由植物成分、特别从中草药中开发新药的工作。近些年来,国际上申请的中药及植物药专利件数迅猛上升,1978年只有1.5万件,1985年增加到3万件,近年的申请数量更大。国外有人预测:1990~1995年只是中药研究开发的低中度成长期,1995~2000年将进入成长的高峰期。

商标作为商品和企业的象征,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药品来说,商标的意义还在于药品中的注册商标可以作为药品是否合法经营的依据。药品的注册商标对于企业创名牌、争效益、保证药品质量、提高竞争力,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同仁堂、达仁堂等知名商标,由于在公众心目中有良好的信誉,在同行业中一直保持着竞争的优势。由此可见,商标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在商标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不注重中药商标的注册、名牌流失严重、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药品通用名称与商标混淆等问题。有调查显示,平均40家企业才有一家企业注册商标。而一些企业商标过期后不续展,致使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后花高价再将商标购回。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阐明了“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行为。商业秘密的产权属性主要表现为: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是智力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产物;可作为财产权的标的进行转让或入股投资。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是中药的发源地,也是中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大国。中药在国内和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关系到人民医疗健康。之所以出现上文所述的种种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立法方面没有兼顾立法技术的协调一致原则。另外,历史因素也是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当努力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人们意识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重要作用和重要价值。如开展广泛的知识产权宣讲活动,在中药行业开展深入的学习、研讨活动,以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在立法方面,要在根本上理顺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及方式。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一般来说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要通过民事司法救济得以解决,即使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制定一系列法规、规章,也不应当与法律相冲突。药品的行政保护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了个别企业以市场垄断的特权,这有悖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方向。因此,理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关系,是解决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当务之急。

据初步统计,从2001年~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化学原料药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2487件、3050件和3423件,较上年增长了14.4%、22.6%和12.2%,平均增长率为16.4%;西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1806件、2342件和3263件,较上年增长了13.3%、29.7%和39.3%,平均增长率为27.4%;中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3247件、2865件和4030件,分别较上年增长了63.9%、-11.5%和40.7%,平均增长率为31%;生物制品专利申请分别为884件、1075件和1476件,分别较上年增长了37.7%、23.8%和41.3%,平均增长率为34.3%;而基因工程和蛋白质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2331件、2077件和2144件,分别较上年增长了-47.1%、-11.9%和3.2%,平均增长率为-18.6%。

目前我国仿制药品情况

我国从1950年到现在,上市的新药绝大多数为仿制产品,仿制药占97%以上。然而,我国的仿制药生产与美国、印度等国家仿制药生产的差距在于,我国还处在低水平仿制和低利润混战当中。目前我国共有6000多家药厂,但是这些厂家多数集中在低水平的价格层面竞争,这种情况下仿制药的利润平均只有5%-10%,与国际上仿制药平均40%-60%的利润率不可相提并论。

有数据显示,2001年到2006年,是我国医药市场专利药品到期最多的阶段,全球大的跨国公司近一半以上的专利药品到期。保守估计一下,若5年内有20种专利药品到期,其背后将有2000亿人民币的市场空间。而现在,国内6700多家医药企业的1300亿元销售额,在未来的5年或许可达到1700亿元。凭借着我国制药企业的现有技术,完全能够以低成本的仿制药替代原研制药,如果能在质量上站稳脚跟,将国产的仿制药出口到国外是可能的。

在2004-2006年专利期即将到期、将仿制上市的热点产品当中,抗感染药占25%,神经系统用药占20%,心脑血管用药占14%,肿瘤用药占12%。可以看出,抗感染药和心脑血管用药依旧成为我国研发主要领域外,随着我国老年化社会的来临,神经系统用药和肿瘤系统用药的仿制研发可能会是主流方向。面对我国制药行业全面进入规范化时期,GMP、药品价格改革等行业政策的实行使我国众多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已经越来越接近国外原研制药的标准,仿制药生产和销售会越来越规范化、标准化以及国际化。这将意味着在今后5年或者更长的一些时期内,我国仿制药产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

THE END
1.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为了倾听产业各方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版权保护的看法,论坛还以“人工智能版权问题与集体管理”为题,邀请业内资深人士进行圆桌对谈。嘉宾们一致认为,人工智能技术给版权行业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创意内容产业在拥抱新技术的同时,也需要立法保护,而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海量权利人与海量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在处理相关问题中具有制度优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nxw/bq/202412/1989563.html
2.立项公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024年度版权研究课题立项公告经专家评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决定对26项2024年度版权研究课题予以立项,现将立项结果公告如下。 1.[BQ2024001] 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版权文化创新问题研究 北京大学 刘银良、王颖 2.[BQ2024002] 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视域下的版权登记制度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卢海君、罗瀚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231009
3.法律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争议的策略与方式用户中心法律手段与工具 1、国际条约和协议 国际条约和协议为处理国际间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了法律基础。《巴黎公约》、《商标法条约》、《版权法条约》等国际条约,以及各国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为跨国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了解决依据。 2、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 https://m.kanfawang.com/post/19553.html
4.与图书版权贸易相关的国内法律与国际公约光明日报1992年10月,中国先后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截止到1999年7月15日,《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共有140个;截止到2000年1月1日,《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共有62个。在与境外作品权利人签定作品使用合同时应注意查清该国是否为以上两个公约的成员国。 https://www.gmw.cn/01gmrb/2000-08/30/GB/08^18528^0^GMB1-308.htm
5.版权危机(精选三篇)目前, 主要的版权保护公约主要有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简称TRIPS协议) , 以及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 , 而解决版权等知识产权纠纷的机构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WTO组织中的国际法院及其上诉机构等组织。面对复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c9a66la.html
6.版权贸易与版权保护版权登记代理因为在版权贸易产生的巨大利益诱惑下,必然会有一些人铤而走险,不择手段的利用各种方式来攫取别人的版权成果,以获取不义之财。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巨大的经济利益早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立法保护国内版权所有者和贸易的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和地区间也签署了版权保护公约,称之为版权保护。https://www.liketm.com/banquanbaohu12329.html
7.立项公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024年度版权研究课题立项公告经专家评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决定对26项2024年度版权研究课题予以立项,现将立项结果公告如下。 1.[BQ2024001] 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版权文化创新问题研究 北京大学 刘银良、王颖 2.[BQ2024002] 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视域下的版权登记制度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卢海君、罗瀚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87DA5U6051495OJ.html
8.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吗?专家导读 我国著作权法确实是不保护著作权人的思想的,另外对于相关的思路、观念、创新等也是不保护的,一般只能对著作权作品的文学形式或者表达的方式进行保护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经合实际来进行处理。 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吗? 一、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吗?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思路https://mip.64365.com/zs/1110447.aspx
9.版权保护论文通用12篇为通过国家间合作促进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又分别诞生了多部世界公约,其中有关设计版权最重要的公约为,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1966年《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 2数字技术对设计版权的挑战 英特尔公司的创始人戈登?摩尔曾说,当价格不变时,https://dlaqjs.xueshu.com/haowen/60903.html
10.江苏版权服务江苏省版权局江苏省版权协会江苏国家版权贸易基地江苏版权服务 江苏省版权局 江苏省版权协会共同指导一站式版权服务平台 集成了版权登记 侵权监测 版权交易 版权保护 版权服务 版权咨询 版权调解等版权全生态服务http://www.jsbqfw.com/
11.我国境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完善正文社科成果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在对外贸易发展过程中版权出口、版权保护均落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国际版权贸易中不能满足发达国家作品出口的需要。这是发达国家不允许的,他们一直试图以版权为突破口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发达国家的版权人也不愿放弃其既得利益,因此发达国家在版权的国际保护上往往带有保护自身利益的要求,通过国https://www.fzskl.com/html/2013321/2013321155836.shtml
12.中国影视法律网:未经行政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三、境外影视作品的自动保护原则与版权独立性原则 《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不仅设立了作品的自动保护原则,即享有及行使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作品自创作完成时自动享有版权;还设定了作品的版权独立性原则,即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但在符合公约最低保护的前提下,该作者的权利受到保护http://cmlsw.net/Article/index/id/544/aid/5361
13.法律文学范文7篇(全文)[1]郑成思著:《版权公约, 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第248页. 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 第2篇 “法律与文学”被认为是近30年来出现于北美和英国的最令人兴奋的跨学科理论研究,也被认为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重要一支。其文学视角不仅让人耳目一新,也为西方法学及其案例教学带来了挑战,增添了活力。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iizywsrl.html
14.版权登记版权注册版权查询版权保护什么是软件著作权保护 1个回答 怎样取得著作权? 1个回答 最新提问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保护 怎样取得著作权? 共有著作权如何行使? 一件作品的著作权可以由两个人共有吗? 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专利有区别吗? 版权能终生享有吗? 一本书的版权费一般要多少钱? 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期限有何规定? 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有哪https://m.zgg.com/question_12/bqfw.html
15.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一三四):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与国际文化产品内容提要:在知识产权的获得条件中,文化产品几乎都受到版权的自动保护,而非文化产品的一般商品获得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等,并且需要经过审批程序才可以获得。因此,在美国,文化产品贸易也被称为是版权贸易。但应该指出的是,由于对文化产品范围的界定不同,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与国际知识产权(版权)贸易并不必然具有相同的内涵与https://ielaw.uibe.edu.cn/fxlw/gjjjf1/gjjjfxll/11587.htm
16.商标与著作权保护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许多作品借助各种媒介被传播到其他国家,而著作权的保护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为了解决作品传播的国际性要求与著作权保护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https://www.66law.cn/laws/403319.aspx
17.版权保护的原则是什么?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为了防止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被滥用,使公共利益难以实现,随着通信技术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著作权法对作者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如合理使用的规定、法定许可制度等,许多作品通过各种媒体传播到其他国家,版权的保护是严格区域性的,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国际版权保护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https://wap.lawpa.cn/changshi/1104594.html
18.中国式现代化视野下版权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版权强国战略是文化强国、网络强国、大数据战略、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的基础支撑。战略推进所形成的中国式版权发展模式,型塑了中国版权制度的独立品格,也成为促进中国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路径。版权产业发展与版权制度建设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内在关系。强化版权保护,就能够http://www.cflac.org.cn/wywzt/2023/zgwlsbtyply/cg/202405/t20240511_1305768.html
19.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郭宝明2001年中国入世后,作为入世承诺,中国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上,Trips协议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即:实用艺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无论是国际著作权相关公约,还是国内相关法律规定,都明确地给予了实用艺术作品以版权法保护。此外,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573
20.光厂创意:数字版权建设受关注版权交易股票频道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到访调研数字版权交易与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并交流。 【讯,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展开调研与交流活动。】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到访,就数字版权交易与服务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并座谈交流。 双方针对视觉素材数字版权库和交易平台建设的思考及实践展开交流,还结合与光厂创意https://stock.hexun.com/2024-10-12/2149370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