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战略管理制度(讨论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2年6月目录目录(i)制度概要(ii)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战略管理机构及责任主体(1)第三章战略制定及审议(2)第四章战略实施(3)第五章战略控制及评价(4)第六章战略重审及调整(4)第七章附则(5)制度概要本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为保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确保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战略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的战略管理是指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简称总战略)、所投资公司发展战略(简称分战略)的研究、制定、实施、控制、评价、重审、调整等一系列活动的行为。
对于战略导向的控股公司,战略管理是最重要的管控点之一,强调战略管理是经常性而非一年一度的工作。
集团公司应该对下属企业的战略管理制定详细的规范,并对下属企业制定的战略进行详细、严格的评估、审批和实施情况跟踪。
对于财务导向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仅对其战略进行年度审查。
2.集团公司战略管理体系包括集团发展战略(总战略)、所投资公司战略(分战略)两个层次。
集团公司战略制定采取“先总后分”程序,即总战略是分战略制定的依据,分战略是年度经营计划制定的依据。
3.股权管理部门的战略管理委员会是集团股权管理的支持机构,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战略管理的研究和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是集团公司战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对实施本制度的建议4.对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股权管理部门的人员素质要求较高。
考虑到中石油投资公司数目相对较多,建议应根据其对集团战略重要性而实施分层管理,可以适当放权到战略管理委员会、所投资公司股东会。
6.由于集团战略决策采用将决策权统一在集团层面的原则,集团对所投资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和董事由可能对集团产生较强的依赖性从而降低独立工作的积极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确保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战略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战略管理是指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简称总战略)、所投资公司发展战略(简称分战略)的研究、制定、实施、控制、评价、重审、调整等一系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除非特殊说明,应适用于集团公司战略管理机构和战略控股类所投资公司,对于财务控股类所投资公司,其可根据本制度为指引,按照公司章程及自身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制定相应规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战略管理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统一决策:总、分战略方案的审批权(对于财务类控股公司为战略审查权)均统一集中在集团公司;(二)分层实施:总战略、分战略的实施均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三)严格考核:战略考核要由预算管理体系来保障;(四)滚动调整:要通过战略方案的滚动修订,确保公司持续发展。
第五条集团公司战略管理体系包括集团发展战略(总战略)、所投资公司战略(分战略)两个层次。
第六条集团公司战略管理是集团公司一切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指导纲领和行动指针。
(一)总战略重在确立集团公司五年以上长期远景目标和业务定位。
(二)分战略包括三至五年的中期发展战略和一年的短期年度经营计划。
第二章战略管理机构及责任主体第七条为保证集团公司战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决策,特设立集团公司战略管理委员会,向总经理办公会负责。
集团公司战略管理委员会主席由集团总经理担任,委员主要包括集团公司主要职能部门和战略控股类所投资公司有关负责人。
第九条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战略管理的研究和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集团战略并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负责组织研究、实施集团发展战略;负责审议批准分战略;负责协调处理集团公司战略管理中的各类重大问题。
第十条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集团公司战略管理职责: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战略管理规章制度,汇总、收集各类战略管理文件;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集团发展战略;负责指导、审议、监督、考核分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分战略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目标汇总及分解工作;负责汇总各所投资公司的关键信息,为战略管理提供支持。
股权战略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据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对所投资公司产业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对所投资公司的产业布局进行研究,提出公司经营方针的建议;根据市场趋势分析,结合所投资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业务整合或业务拓展的建议。
第十二条各所投资公司董事会负责该公司战略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分战略、为集团发展战略提供数据和关键信息支持。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各所投资公司负责人是各级战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各级战略的制定、实施、评价与调整工作,并对集团战略管理工作提供建议。
第三章战略制定及审议第十四条制定战略应在科学的战略管理理论的指导下,保证战略方案前瞻性与现实性、创新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效结合。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战略制定采取“先总后分”程序,即总战略是分战略制定的依据,分战略是年度经营计划制定的依据。
(财务控股类所投资公司也应以集团公司战略为参考指引而制定自身战略)第十六条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战略管理的研究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集团整体发展战略并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形成的总战略应在充分分析以及充分听取股权管理部门战略管理委员会等战略支持机构的建议基础上,提出清楚的远景和使命,明确的战略定位和战略描述,清晰定义核心竞争力、明确战略选择和战略变革措施等,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战略:(一)主营业务战略;(二)业务重组战略;(三)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四)低成本扩张战略。
第十七条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完成《总战略方案》后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最终审定。
战略方案一经审定,将由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通过派出股权代表、董事组织各所投资公司制定分战略;总经理办公会若没有通过《总战略方案》,应提出具体意见,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按照具体意见修定。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将《总战略方案》传达给各派出股权代表、董事,作为各所投资公司制定各自战略方案的原则及指导思想。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派出股权代表根据《总战略方案》所形成的战略方案为指导,在所投资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上代表集团公司对所投资公司战略规划提出指导及方向性意见。
第二十条各所投资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所提出的指导原则下制定战略实施细则,包括主要战略措施、年度经营计划、关键业绩指标等要素,集团公司派出董事应根据《总战略方案》和股东大会(股东会)提出的原则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分战略方案》,上报股东大会(股东会)审核。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派出股权代表将《分战略方案》带回集团股权管理部门,股权部门战略管理委员会应从《分战略方案》是否与总战略保持一致,各分战略是否有协同性,以及战略分析是否科学深入,战略措施是否切实有效,年度经营计划是否详尽可行等角度评议《分战略方案》并上报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形成决策意见,若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不通过该《分战略方案》,应提出具体意见和修改建议。
股权代表在所投资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上依据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定未通过《分战略方案》时,所投资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股东会)所提出的具体意见修正,修正后重新报请股东大会(股东会)审定。
《分战略方案》一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审定通过,即进入战略实施阶段。
第二十三条对于财务控股类所投资公司,应以集团战略为参考指引,按其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程序制定自身战略,集团公司所派出董事应向集团公司战略管理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由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审查其战略内容,股权代表依据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决策而在股东大会(股东会)上表决。
第四章战略实施第二十四条集团发展战略方案(总战略)、各所投资子公司战略(分战略)是各层次战略实施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各所投资公司应在“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积极推进、稳健经营”的原则指导下制定战略实施细则,包括主要战略措施、年度经营计划、关键业绩指标等要素。
第二十六条年度经营计划是对战略目标的具体量化分解,它所包含的关键业绩指标是全面预算和制定业绩合同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七条全面预算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来制定,以更详细的财务指标表示经营计划的预期成果。
第五章战略控制及评价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季度战略质询会、战略专题会议是检验战略实施效果、有效控制战略实施进度、确保战略管理质量的重要方式。
战略质询会原则上应在每季度末次月的第二周进行。
第三十条战略质询汇报会旨在全面了解各级战略方案实施的进展情况和可控程度,基于各所投资公司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而形成的《经济运行分析与风险监控报告》的基础上,需要各战略实施主体汇报的参考议题如下:(一)战略实施的进展情况:包括年度经营计划中完成情况及原因分析,如关键业绩目标的的完成情况、全面预算执行情况、投资落实情况及收益分析、风险控制情况、法律纠纷和不良资产处理情况,等等。
(二)战略实施过程中独特的体会、业务运作中创新性模式和手段、仍然需要克服的问题,等等。
(四)下一步战略实施的调整和应对措施如何,如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设想、资源配置的手段、支持系统的完善、对集团公司的工作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战略实施的评价体系是集团公司业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1次的年度战略评价会议是集团公司战略管理的考评总结会议,在次年的3月底之前结束,并随同业绩合同结果向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汇总报告。
第六章战略重审及调整第三十三条战略重审是集团公司战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必要时,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交战略重审报告或专题研究报告,各所投资公司派出股权代表、董事或其他战略负责人也可向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战略重审和专题研究。
第三十四条战略方案的调整主要有整体调整和局部调整。
总战略方案的整体调整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议或审批;分战略方案的整体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称为三年滚动发展规划,由所投资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提议或批准。
第三十五条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经过战略重审决定局部调整,应提出具体调整意见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应通过派出股权代表、董事对所投资公司战略作出相应调整并在所投资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上审定。
第三十六条各所投资公司在战略执行过程中发现应进行战略局部调整,应由董事会提出战略调整建议和具体方案,上报所投资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
集团公司派出股权代表将该建议带回股权管理部门,股权管理部门战略管理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并上报集团公司战略管理委员会审议,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形成决议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派出股权代表在所投资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战略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二ОО二年月日的次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