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和税法收入确认的4个条件的差异分析
我在学习考试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道题目就是确认收入实现的条件问题,而这个问题会计法和税法是有不同的要求的。
有时经常会搞混不清楚这税法和会计准则两者的要求和区别,今天我就这个问题做一个对比分析和总结。希望这次总结能理解和记住这个知识点,首先会计准则在这个问题上是有5个确认条件的税法只有四条。
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5个条件,对于能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商品销售,应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反之则不能予以确认。在具体分析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增值以及直接使用该商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买方。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是否转移的类型归纳起来讲不外乎有以下4种情况。
(一)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全部未转移
某生产商通过委托代销方式将其产品分送到各地代销商处,由代销商负责代销,代销商可以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但不承担包销责任。
(二)主要报酬已转移,主要风险未转移
甲筑路公司为取得一项特定路段建造的政府合同,从乙方制造商处购买了若干台重型推土机,购销合同定明,如果甲筑路公司最后未取得道路建筑的政府合同,可以将推土机退回。
(三)主要风险已转移,主要报酬未转移
甲企业将一块土地以4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乙房地产公司,销售协议规定,甲企业有权在交易结束后的第二年末以等于原价110%的价格回购卖出的土地,但乙房地产公司却没有权利要求甲企业一定要回购。交易结束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低迷状态,预计近两年内也难有起色。
(四)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已全部转移
A企业将一批商品销售给某客户,货已发出,并取得了收取货款的权利,根据与该客户多年来的商业交往经验
,A企业在收回价款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另外,主要风险和报酬是相对于次要风险和报酬而言的,如果企业仅仅是保留了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则销售成立,相应的收入应予以确认。
如某公司在销售B产品时,允许购货企业在三个月内因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退货。根据以往经验,公司估计的退货比例为销售额的1%,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虽仍保留有一定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是次要的,与所有权相联系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了购买方,该公司应确认收入。(假设该公司销售B产品的收入为100万元,销售成本为8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则该公司销售产品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在销售当月月底估计合理退货可能性后,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1万元(100万元×1%)
贷:主营业务成本0.8万元(80万元×1%)
其他应付款0.2万元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一)继续管理权
1.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
交易,因而在出售土地时,不应确认收入。
2.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
如某开发商将其开发的一住宅小区出售给某客户并对该小区负责以后的物业管理,就属于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如同时符合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就应确认收入了。
(二)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主要指售后回购)
1.如果回购价已在合同中定明。
如甲企业将产品销售给乙企业,双方订立的合同回购价格为100万元,假定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120万元,甲企业回购商品时会少支付20万元,甲企业将获得20万元报酬;如回购当日市场价格为90万元,甲企业回购商品时会多支付10万元,甲企业将承担10万元损失。
由此可见,体现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没有转移给购买方,同时又对商品实施控制,所以甲企业销售产品时,不应确认收入。
2.如果回购价为回购当日的市场价。
如A企业将商品以1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企业,双方定立合同时明确规定,A企业回购该商品时的回购价格为回购当日的市场价。假定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130万元时,B企业会在A企业回购商品的过程中获得30万元的报酬;假定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85万元时,B企业将在A企业回购商品的过程中蒙受15万元的损失。
尽管体现在商品所有权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购买方,但由于A企业对售出商品实施了控制,所以A企业在销售该商品时,不应确认销售收入。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些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在新的售价未确定之前,即使款项已经收到,也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将其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等新的售价确定后,再按预收款销售产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收入、补收或退回多收款项的账务处理
。
(1)借:发出商品1000万元
贷:库存商品1000万元
(2)借:应收账款3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如纳税
义务尚未发生,则无须编第二笔分录)
【例】乙公司本年度销售给M企业一台机床,销售价格为100万元,M企业已支付全部款项,该机床12月31日尚未完工,已经发生的成本60万元,完工尚需发生的成本难以合理确定。
此时乙企业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虽然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并且已经收到,但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无法实行收入与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的相互配比,因而在实际收到款项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
存款100万元
贷:预收账款100万元
现在我们看看税法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有什么不同的啊
没有,没有,没有,重要的事要说三遍!!!
为什么那??
长期以来,会计
与税务
差异,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困扰着许多企业财会人员。随着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陆续颁布,《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比较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会计上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
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
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进行确认时再作相反的调整处理。
【例如】A企业于2008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发出商品一批,已向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A企业于12月12日办妥托收手续。12月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
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
(1)2008年A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借:应收账款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2)2008年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否则,企业将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填表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类)”调增收入额100万元,在第40行“其他(扣除类)”项下调减成本80万元。
(3)递延所得税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0(2000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00(200000×25%)
需要注意的是,对此笔收入在2008年调整时不能作视同销售处理。这是因为以后年度作收入处理,企业所得税上要进行调减,但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无法减除。
(4)以后收到钱时的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
会计上正常作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直接调减就可以了。当然,对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3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同时,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那么,如果以后收不到钱,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坏账损失金额是多少?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上应确认的损失是97万元,即17万元增值税和80万元产品成本。但是,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产损失应该是117万元,因为20万元已经作为销售利润征收了企业所得税。损失扣除时,就要作调减处理,不需另作会计分录。如果作了递延所得税处理,就应作转回处理。
另外还要记住
房地产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特殊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九条同时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