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问:在日常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会到我公司来核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核查结果中,今年会出现这方面问题,明年可会出现其他方面问题,总是有不一致的现象。请问,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一、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
(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由于上述税收规定与会计的差异,造成增值税申报的“销售额”大于会计核算的收入额。
二、确认收入的范围不同
除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时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与确认会计核算收入的条件不一致外,两者确认收入的范围也不一致,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包括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让渡资产的收入外,还包括以下在会计核算上不记入或者不完全记入“三项收入”的项目。
(一)视同销售收入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价外费用
(三)会计上不完全记入“三项收入”的处置非流动资产收入
三、确认缴纳增值税的收入与会计核算的收入范围不同
在会计核算收入中,不征收增值税的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二是所属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旅店、饭店、小额贷款公司等营业收入。前者既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也不属于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后者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但要按照税法规定要缴纳营业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这两部分收入都应分别记入“三项收入”中。但在增值税申报时,申报的“销售额”是不包括这两部分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