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5月1日之后,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税率11%降为10%,增值税税率17%降为16%。如今,已经过了5月1日,纳税人对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到底能否开17%和11%的增值税发票?分析如下: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依据的原则:发票开具与合同相匹配
通过实践调研发现,企业在开具或索取发票凭证时,必须遵循“发票开具与合同相匹配的原则”,如果发票开具不与合同相匹配,要么是开假票,要么是虚开发票,要么是开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开票规定的发票。要保证发票入账进成本,抵扣税金,没有税收风险,必须根据交易合同开具发票。“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有两层含义:一是发票记载标的物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相一致;二是发票上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必须与合同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或销售方和采购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相一致。
第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第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第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第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第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一种方式:直接收款模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当货物发出且未开具发票的,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种方式:赊销收款模式。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三种方式:预收货款模式。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5月1日后,跨期合同的发票开具策略
第一、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经施工的未完工的在建项目(建筑合同未履行完毕),如果发包方与建筑企业一直未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则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方法如下:
一是发包方在2018年5月1日前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二是发包方在2018年5月1日后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一是发包方在2018年5月1日之前提前支付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一是建筑企业必须在2018年5月1日前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第五、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经施工的未完工的在建项目,如果发包方与建筑企业一直未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则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方法如下:
第六、2018年5月1日前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未完工,且收到发包方的预付款,2018年5月1日之后,建筑企业就预收款,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房地产企业跨期合同的发票开具
由于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是期房,要等到2018年5月1日之后才与购房者进行移交开发产品,房地产企业应在移交开发产品时或移交钥匙时,向购房者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房者是企业)或1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房者时自然人个人)。
3、采购货物跨期合同的发票开具
六、绝对不允许存现以下几种不合法合规开具发票的情形
2、2018年5月1日前签订且未履行的采购合同,采购方要求销售方在2018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提前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建议废止原合同,在2018年5月1日之后重新签订采购合同,适用16%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4、房地产企业或发包方对于未完工正在履行的建筑合同,给建筑企业降低一个税点,按照10%与建筑企业进工程结算,或者与建筑企业签订补充协议,按照10%调整工程造价,在2018年5月1日之后,要求建筑企业向其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因为该做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六条第二款“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七、2018年5月1日之后开具17%、11%税率发票的2种合法情形和2种有税收风险发票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2018年5月1日之后开具17%、11%税率发票的2种合法情形
根据以上税收法律依据,2018年5月1日之后开具17%、11%税率发票的2种合法情形如下:
第一种合法开票情形:2018年5月1日前已按照17%/11%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第二种合法开票情形:在2018年5月1日税率调整前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未开具发票已申报缴纳增值税(即按照未开票收入报增值税),在5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补开。
3、2018年5月1日之后开具17%、11%税率发票的税收风险分析
第一种有税收风险的开票情形:在2018年5月1日税率调整前,纳税义务发生已发生,未开票或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在5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补开,但是存在企业补缴滞纳金和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的风险。
第二种有税收风险的开票情形: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如果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能进项税额抵扣、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