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因此,企业领用原材料自用,用于在建工程,用于流水线安装不属于视同销售,企业领用原材料自用允许抵扣;用于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项目不允许抵扣;用于流水线安装允许抵扣。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几类视同销售业务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
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入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是指除了应税项目: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项目。
以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为例,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提到“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据此,笔者认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货物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企业将货物用于利润分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