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会计实操:?证监会发布会计类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考呀呀会计网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该定义包含两个核心要素:一是该投资为权益性投资,二是投资方应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一些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方面,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一、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

对于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投资方除拥有与普通股股东一致的投票权及分红权等权利之外,还拥有一项回售权,例如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约定,若被投资方未能满足特定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按投资成本加年化10%收益(假设代表被投资方在市场上的借款利率水平)的对价将该股权回售给被投资方。该回售条款导致被投资方存在无法避免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基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和影响程度不同,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股权比例为3%,对被投资方没有重大影响;

情形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股权比例为30%,对被投资方有重大影响。

现就上述两种情形下被投资方和投资方的会计处理意见如下:

情形1:

从被投资方角度看,由于被投资方存在无法避免的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应分类为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从投资方角度看,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没有重大影响,该项投资应适用金融工具准则。因该项投资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满足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情形2:

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同情形1。

二、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

1-2重大影响的判断

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重大影响的判断关键是分析投资方是否有实质性的参与权而不是决定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重大影响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而非“正在行使的权力”(例如,投资方已派驻董事并积极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管理),其判断的核心应当是投资方是否具备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而投资方是否正在实际行使该权力并不是判断的关键所在。

投资方有权力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董事,一般可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投资方向被投资单位派驻了董事,但存在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实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时,不应认定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例如,存在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等积极反对投资方欲对其施加影响的事实,可能表明投资方不能实质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

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1-3特殊事项下权益法的应用

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确认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对被投资单位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特殊事项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动时如何应用权益法,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以下特殊事项应用权益法的意见如下:

一、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当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调整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时,投资方不应当调整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导致投资方股权被稀释(如联营企业以发行股份作为对价进行企业合并),且稀释后投资方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以持股比例变更日(即联营企业的合并日)为界分段进行会计处理:在联营企业的合并日,先按照联营企业重组前的净利润与原股权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以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联营企业重组所导致的股权稀释的影响,并将该影响作为联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变更日之后按照联营企业重组后的净利润与新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

二、因被动稀释导致持股比例下降时,“内含商誉”的结转

三、因股权被动稀释产生的损失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因股权被动稀释而使得投资方产生损失,投资方首先应将产生股权稀释损失作为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迹象之一,对该笔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投资方对该笔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后,若发生减值,应先对该笔股权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计算股权稀释产生的影响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联营企业在未实缴出资时已发生亏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若股东之间没有关于分红的具体约定且公司章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则股东之间的分红应以实缴比例为基础。对于投资方未实缴出资前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如果根据合同条款具体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投资方需承担联营企业的亏损,即使其尚未实缴出资,投资方也应当在联营企业产生亏损的年度确认该义务,不应等到以后年度实缴出资之后再一次性确认。

1-4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母公司的会计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且提供现金选择权情况下,母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若子公司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向包括母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东提供了等值的现金选择权,该交易实质上相当于子公司已经向投资方宣告分配了现金股利。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调整其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若母公司并未行使现金选择权,则可以将该交易理解为,子公司先向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然后母公司立刻将收取的现金股利对子公司进行增资。

1-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定义包含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后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二是该最终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通常指一年以上)。

监管实践发现,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部分公司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一、家族成员之间转让股权形成的企业合并

二、新设主体取得集团内其他公司控制权的交易

某些交易中,集团出于内部重组目的设立一个新主体,新主体作为合并方取得同一集团内其他部分公司的控制权,且集团拟短期内将新主体对外出售。在这种情况下,新主体取得集团内其他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能否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取决于新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是作为原控股股东的延伸还是作为新控股股东的延伸。如果集团内部重组交易完全由原控股股东主导,无论其在一年内能否成功将新主体出售,该重组交易均不会被撤销,则新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作为原控股股东的延伸,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较为合理。反之,如果该重组交易与原控股股东后续丧失对新主体的控制权的交易互为前提,构成“一揽子交易”,若原控股股东最终未将新主体成功出售,新主体取得集团内其他公司控制权的交易将全部撤销的情况下,则新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作为新控股股东的延伸,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较为合理。

1-6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期初数和比较报表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一、同时向控股股东和第三方购买股权达成的企业合并

在同时向控股股东和第三方购买股权形成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中,合并方自控股股东购买股权,应当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合并方自第三方购买股权,应当作为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处理。合并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时,在比较期间应只合并自控股股东购买的股权份额,被合并方的其余股权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报;合并日收购被合并方的其余股权时,作为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处理。

合并方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自控股股东购买的股权,其初始投资成本应等于被合并方合并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乘以自控股股东购买的股权比例,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方向控股股东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则冲减留存收益;对于自第三方购买的股权,其初始投资成本应等于实际支付给第三方股东的对价。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时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中,少数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

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股权置换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1-7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对价属于权益性质的,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核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时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一、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变化即使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也不属于计量期间的调整事项,不应对购买日合并成本及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二、以自身股份结算的或有对价的后续计量

三、以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结算的或有对价

四、向股权转让方以外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支付业绩补偿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业绩对赌安排中,购买方可能向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支付业绩补偿,且不是为了获取其他股东的商品或服务。尽管该业绩补偿安排中包括对非交易对手方的业绩承诺,但作为企业合并交易达成的条件,其实质是购买方为了获得标的公司股权而支付的对价,应作为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处理。

1-8反向购买

反向购买中,被购买方(即上市公司)构成业务的,购买方应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原则进行处理。被购买方不构成业务的,购买方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当期损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应用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原则时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反向购买交易中具体事项的会计处理意见如下:

一、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常见情形

下述三种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购买方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是上市公司通过一定的交易安排置出全部资产负债(即“空壳”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股权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定向发行的股票,成为发行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是上市公司除现金和金融资产外无其他非货币性资产,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股权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定向发行的股票,成为发行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是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在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出售其全部资产负债的同时,上市公司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处购入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上述两项交易的价款差额由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定向发行股票进行支付,发行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注入上市公司的并非一个法律实体

三、涉及现金对价的反向购买

某些反向购买交易中,上市公司(法律上的母公司/会计上的被购买方)支付的对价既包括发行股份又包括现金对价。虽然针对反向购买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以法律上的母公司(会计上的被购买方)的名义发布,但实质为法律上的子公司(会计上的购买方)财务报表的延续。因此,上市公司在反向购买中支付的现金对价,应在购买日作为合并主体对会计上的购买方(法律上的子公司)的原股东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

1-9控制的判断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判断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时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一、委托、受托经营业务

二、有固定期限的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带有期限,且期限结束后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控制权的,很可能表明投资方无法对被投资方可变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重大资产的购建、处置、重大投融资等)进行决策。这种情况下,投资方不具有主导对被投资方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不应因一致行动协议而认定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

三、非营利性组织

四、处于清算阶段的子公司

1-10集团内部交易的抵销

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一般情况下,需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抵销集团内部交易时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的会计处理意见如下:

一、集团内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对应税率计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确认应与房地产增值的实现相对应。因此,在转让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在转让房地产取得增值额的当期,将土地增值税计入损益。

集团为了出售目的而持有房地产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集团内部转让房地产的期间,由于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已被抵销,集团层面没有实现房地产增值,因而合并利润表中没有反映该项转让交易的利得。相应地,集团内公司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不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列示;待房地产从该集团出售给第三方,在集团合并利润表中实现增值利得时,再将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二、集团内交易中产生的单方计提的增值税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发生交易,其中一方将自产产品销售给另一方,如按照税法规定,出售方属增值税免税项目,销售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而购入方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购入产品过程中可以计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由于税项是法定事项,在集团内部企业间进行产品转移时,进项税抵扣的权利已经成立,原则上不应抵销,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体现为一项资产。另外,在内部交易涉及的产品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对合并财务报表而言,该交易本身并未实现利润。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抵销出售方对有关产品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与购入方相应的存货账面价值时,该部分因增值税进项税额产生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以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并随着后续产品实现向第三方销售时再转入当期损益。

1-11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计算子公司

净资产份额时如何考虑商誉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股权相对应的子公司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上述情形下确定子公司净资产份额时如何考虑商誉存在分歧。现就该事项的会计处理意见如下:

母公司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以把子公司净资产分为两部分,一是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包含子公司净资产和商誉),二是少数股东权益(包含子公司净资产,但不包含商誉)。母公司购买或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为两类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当母公司购买少数股权时,按比例把少数股东权益(包含子公司净资产,但不包含商誉)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反之,当母公司出售部分股权时,按比例把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包含子公司净资产和商誉)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少数股东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母公司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不应终止确认所处置股权对应的商誉。

1-12集团内股份支付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股份支付交易的,接受服务企业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母公司的,应确认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认定集团内股份支付的范围并进行会计处理时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一、母公司向子公司高管授予股份支付时,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股权激励费用的分摊

二、受激励高管在集团内调动

三、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公司股份

集团内股份支付,包括集团内任何主体的任何股东,并未限定结算的主体为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公司的权益工具满足股份支付条件时,也应当视同集团内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1-13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确定等待期时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一次授予、分期行权”,即在授予日一次授予给员工若干权益工具,之后每年分批达到可行权条件。每个批次是否可行权的结果通常是相对独立的,即每一期是否达到可行权条件并不会直接影响其他几期是否能够达到可行权条件。在会计处理时应将其作为同时授予的几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例如,在一次授予、分三年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中,应当将其视同为三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分别确定每个计划的等待期。公司应根据每个计划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估计股份支付费用,在其相应的等待期内,按照各计划在某会计期间内等待期长度占整个等待期长度的比例进行分摊。

1-15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按照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方面,存在判断和理解上的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一、零售百货行业联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

因此,特定商品在销售给顾客之前由供应商控制,供应商有权主导商品的使用并获取其经济利益;百货商场并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协助供应商销售特定商品,应被认定为代理人,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除零售百货业务外,代为执行采购或销售的供应链企业、代理外贸进出口或跨境业务企业、大宗商品配送或医药配送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以电商平台为依托开展电商业务的企业等,应参照上述原则和分析,结合业务模式和合同约定,判断在将商品销售给客户之前是否取得对商品的控制,并确定是以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二、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确认

公司(委托方)与无关联第三方公司(加工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方并委托其进行加工,同时,与加工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加工方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即加工方是否有权主导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原材料的性质是否为委托方的产品所特有、加工方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是否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是否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等。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该原材料仍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的收入,而应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相应地,加工方实质是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照净额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

1-16重大融资成分的确定

1-17区分合同负债和金融负债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分摊至奖励积分的合同价款应确认为合同负债还是金融负债的理解存在分歧。现就该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1-18风险投资机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分类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风险投资机构能否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理解存在分歧。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可将其持有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处理,仅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于这种特定机构持有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特殊规定,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19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与计量

监管实践发现,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大宗商品购买合同时会约定延迟定价条款(如定价机制为装船后第4个月的大宗商品伦敦市场的现货交易价格),部分公司对延迟定价条款性质的理解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分歧。现就该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1-20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

债务重组方式包括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以及前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等四种方式。债务人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发行的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或者因修改其他条款形成的损益作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债务重组交易,对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对于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交易,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1-2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性质与分类

企业应将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区分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或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从而确定是否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的主要原则是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是否已经存在。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1-22权益性交易

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可能以多种形式进行权益性交易,其主要特征概括如下:

1.权益性交易的交易对象。权益性交易除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与主体之间的交易外,还包括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且后者多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同所有者(母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

THE END
1.收入确认根据这一原则,销售商品而获得的收入一般在销售当日(通常是指将商品发运给顾客的日期)确认;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收入一般在履行了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责任并构成了向顾客收取服务费时确认;供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获得的收入,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资产的使用程序而逐步确认。https://baike.esnai.com/history.aspx?id=11822
2.如何确认收入股票频道收入确认的时间点通常取决于交易的性质。对于商品销售,收入通常在商品交付给客户时确认。对于提供服务,收入可能在服务完成时或在服务提供期间按进度确认。例如,建筑工程可能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确认收入。 3. 收入确认的金额 确认的收入金额应当是交易双方约定的总金额,扣除任何预计的退货、折扣和返利等。在某些情况下,如https://stock.hexun.com/2024-08-15/214002361.html
3.06198报告期各期,本公司金属矿石、煤炭及其他货物处理以及配套服务的毛利率分别为22.73%、23.97%、21.84%及24.66%,拉低了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同时,本公司金属矿石、煤炭及其他货物处理以及配套服务的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下降,报告期内分别为39.93%、32.69%、30.01%及26.11%,如果未来钢铁、煤炭行业不景气,金属矿石、煤炭http://basic.10jqka.com.cn/api/stockph/pubInfo/17081285/
4.news.futunn.com/translate/1682504700957/7691335/0新的海外上市规则适用于寻求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在海外市场发行和上市证券的中国境内公司。发行人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的,该发行人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应视为间接境外发行,符合新《境外上市规则》规定的备案程序:(一)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载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https://news.futunn.com/translate/1682504700957/7691335/0
5.东华实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购方式取得剩余股权)和江门项目(2005 年收购关联方方式取得),具体如下: 项目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总资产(亿元) 13.83 20.46 23.81 25.11 25.90 30.63 31.31 35.36 净资产(亿元) 5.26 5.33 5.62 9.23 9.49 10.26 10.09 10.38 营业收入(亿元) 5.71 3.42 11.86 12.92 12.37 11.08 7.78 5.35 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5072900002795_80.shtml
6.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总结8.28会计网校公告一、以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取得(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权益法(★★★)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或公允价值+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1)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整后https://www.chinaacc.com/xuetang/ga20220827151631.shtml
7.2023年保险行业中国版IFRS17准则深度解析重塑保险收支确认的模式由于合同服务边际 的释放是以保单分组的方式计量,保险合同的分组会影响保险收入和利润的确认 节奏。保险公司需在保单初始确认时进行更细的保单组分类,从三个层次展开: (1)第一层,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为同一保险合同组合;(2) 第 二层,将同一合同组合至少分为下列三个合同组:亏损合同组、无显著https://m.vzkoo.com/read/20230209c2a55dbc68767ab9c48f3731.html
8.转让股权收入确认方法对于一些公司来说,是有股权的。股权由股东所持有,股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股权转让是会有收入的。那么转让股权收入确认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https://m.66law.cn/laws/381105.aspx
9.上海兴伟学院会计核算规范(修改)七、收入的确认:学校的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予以确认。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收入按直线法在教学期间分摊确认;培训费收入在提供培训服务时确认为收入;商品销售在交付商品且产权转移时予以确认;利息收入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八、成本费用的确认:学校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正确予以归集;无法直接归https://www.xingwei.edu.cn/cn/disclosure/details&id=1340
10.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遇到的问题(一)收入相关问题。 1.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问题 新收入准则要求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应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http://m.kjlww.com/article/detail/id/71317
11.蔚然成风陈版主答疑2022.11.27审计工具控因债务人长期亏损,债权人前期未确认的利息收入,在债务人破产重组时如何处理的问题。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5633622.html
12.IFRS17对保险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1.加强传统型保险产品的创新与管理,提高保险服务收入 IFRS 17 实行后,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方也会随着准则更改,更加看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而不是仅仅关注净利润。显然,主营业务鲜明率大幅降低、承保利润为负等结果并非一个健康的信号,作为行业领先的中国平安在进行报表模拟计算后,承保利润都连续两年为负,可想而知其他http://www.transverture.com/view.php?id=7229
13.详解SaaS产品的五类核心指标例如,当月产生了1000元的新MRR,又产生了1000元的向上销售收入,由于客户流失而损失了500元MRR,那么我们的净新增MRR=1000+1000-500=1500元。 ▲图1 净新增MRR 5. 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Revenue Recognition)是非常重要的财务知识,在SaaS业务中,确认收入与合同金额(Bookings)、收款金额(Billings)有很大的区别。 https://www.51cto.com/article/7035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