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ICT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增值税处理

摘要: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5G产业链迅速崛起,企业为满足客户需求、引领客户消费,推出了各种各样的ICT业务营销方案。ICT(InformationCommunicationTechnology)业务,是指为客户提供的包含信息化应用服务(IT)与通信服务(CT)的“端到端”解决方案,具体涵盖硬件、软件、服务等信息化应用服务(IT)和语音、短信、流量、专线、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通信服务(CT)。业务结算不再是单独的销售或通信服务,而是各种业务的混合,涉及商品销售、经营租赁、融资租赁、通信服务、建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财务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税额?本文对此展开探讨。

关键词:ICT业务;会计核算;增值税处理

一、ICT业务常用的几种营销模式

第一种是客户自己购买或企业代客户购买设备、软件,企业负责设备的安装,各设备、系统的集成,使用后的维保等,一次性收取安装、集成费,后期按照通信费的资费收取通信服务费。或免费进行安装、系统集成,只在后期收取通信服务费。

第二种是企业销售设备给客户,并负责安装、系统集成、提供维保等。客户一次性缴纳费用,企业提供约定年限的ICT服务,合同到期后,设备归客户所有。

第三种模式是客户租用企业的设备,由企业提供ICT服务。租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融资租赁,即满足在开始此次租赁前其已使用年限除以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的年限小于75%,且租赁期除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大于等于75%,或者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以上(含90%);另一种是不满足融资租赁条件的经营租赁,合同到期后,若客户不再使用该服务,企业则收回设备,不转移设备的所有权。

二、ICT业务的会计核算

企业ICT业务的会计核算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要求,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分析ICT业务中企业与客户及供应商所签订合同中的内容,客观、准确、完整识别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承诺、交付方式、收款条件、产品责任、存货风险承担、定价权力、资产使用主导权、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明确会计核算方式、时点和金额;准确识别ICT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信及信息服务以及系统集成服务、维保服务、ICT设备终端或软件销售、ICT设备租赁等。

系统集成服务费:是指根据客户的需求,将硬件、网络、数据库及相应的应用软件进行优化整合,提供全面系统解决方案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项目集成方案的咨询、设计、软硬件安装、通信工程服务、调测开通等项目实施服务费。根据所签订的合同的内容和实际情况,首先判断系统集成服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即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者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如不满足,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可按完工进度、成本百分比法等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确认收入。

维保服务费:是指企业在ICT项目建成后,因提供后续维护保障服务而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提供的服务包括系统集成和以后年度的维保服务,应将后期的维保服务分配的交易价格确认为递延收益,在以后年度提供维保服务时确认为收入。

通信服务费:是指ICT项目建成后客户使用ICT业务而产生的语音、短彩信、无线上网、专线等通信服务费。在服务提供时确认相应通信服务收入。

客户使用的ICT设备首先要根据该设备是否有单独的使用价值,确认是设备收入还是服务收入,如果客户不能从该终端或设备本身、其他易于获取资源的使用中受益,并且该设备与网络或平台服务高度整合成特定组合服务提供给客户,产权不转移,应按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进行成本核算,如果不属于其他会计准则的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合同履约成本的条件,按照合同履约成本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有单独使用价值,即市场上存在单独售价,或具有独立于其他产品或服务亦可实现的显著功能、存在活跃的二手交易市场,则该设备构成单独的履约义务。

ICT业务中被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设备,应区分为所有权转移和所有权不转移两类,包括购销、代理采购、受托代销、自有设备融资租赁、自有设备经营租赁、转租赁(融資租赁)以及转租赁(经营租赁)七种模式。

购销模式是指企业与客户签订设备买卖协议,直接向厂商采购设备并将其销售给客户开展ICT业务。购销模式全额确认商品销售收入,采购成本作为商品销售成本。

代理采购模式是指企业与客户签订代理采购协议,代客户向厂商采购设备开展ICT业务,公司不垫付设备资金。将从客户处收到的款项作为往来款核算,将向客户收取的款项与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代理手续费,确认为代理业务收入。

受托代销模式是指企业与供应商签订受托代销协议,供应商提供设备,企业代供应商向客户销售设备并开展ICT业务,企业按照供应商规定的价格销售设备,除非这些商品在企业存放期间由于企业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丢失,否则在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企业没有义务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企业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商品须退回给供应商,同时供应商也有权要求收回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客户。在该模式下,企业应确认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将从客户处收到的款项作为往来款核算,将向客户收取的款项与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代理手续费,确认为代理业务收入。

租赁开始日,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所分配合同交易价格)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二者孰低确认收入,计入融资出租收入,同时形成应收融资租赁款。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成本。利息(包括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如有)两部分)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期计入財务费用利息收入。

自有ICT设备经营租赁模式,是指用自有设备以打包服务或租赁方式与客户签订合同,业务实质包含设备租赁,但不构成融资租赁。自有ICT设备经营租赁应在租赁期内分期计入相应租赁收入,自有ICT设备的折旧或摊销计入租赁成本。

转租赁(融资租赁),是指企业将融资租入的资产以打包服务或租赁方式与客户签订合同,业务实质包含租赁,且符合融资租赁判断条件(基于融资租入产生的使用权资产)。企业对ICT设备转租赁(融资租赁)按照销售模式处理。

转租赁开始日,以转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转租赁收款额(所分配合同交易价格)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二者孰低确认收入,计入租赁收入,同时形成应收融资租赁款。按照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成本。利息(包括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如有)两部分)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期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转租赁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不得与原租赁的租赁负债相互抵销,转租赁的利息收入不能与原租赁的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三、ICT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ICT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基于ICT项目中各项服务和设备的公允价值在合同中区分定价,向客户分别开具设备销售、租赁和ICT服务等项目的增值税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分类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中收入的分类基本一致。

系统集成业务中涉及的建筑施工服务,如果是建筑工程,包工包料进行缆线的布局、敷设按照9%计征增值税;如果只是提供施工服务,不提供施工主要材料,满足清包工合同条款,若客户同意,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计征增值税,否则按照9%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系统集成方案的设备安装业务应分别核算设备销售价款,使用13%的销项税额,安装服务增值税计税同建筑服务不提供建筑施工主要材料的计税方法一致。收取的系统集成咨询、设计、调测开通等服务费收入按照增值税现代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ICT业务中,企业提供的维保服务一般是各种设备、软件之间集成服务的维保,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四、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企业营销模式千变万化,但会计核算中各项收入的确认,企业主要还是按照收入确认的五步法,依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确认,而增值税主要依据收入确认中识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判断适用的税率,与公允价格分配的交易价格为基数进行计算。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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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这份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避坑指南请收好!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80 三、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正解 结合前述对于视同销售经济实质及原理的分析,我们理解,视同销售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分解为两个交易:对于分解交易的第一项销售行为,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please-keep-this-corporate-income-tax-deemed-sales-avoidance-gui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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