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业道德,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章直播营销平台

第五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第八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网络直播发布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第九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第十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十三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三章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十七条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第十八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一)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

(二)直播间标题、封面;

(三)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

(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

第二十三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商业合作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督促履行。

第二十五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直播营销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检查。

直播营销平台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为有关部门依法调查、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鼓励建立完善行业标准,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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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发布网络直播营销合规指引(试行)通告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新电商经济健康规范发展,依据《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对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的有关规定,给合本省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山东省网络直播营销合规指引(试行)》,现予公布。 https://www.jnnc.com/p/890664.html
3.“被直播”现象需合力整治首先,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主播直播行为的监管力度,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精准识别分析直播内容中的偷拍、侵犯隐私等行为,对违法直播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畅通公众维权渠道,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http://legalinfo.moj.gov.cn/pub/sfbzhfx/sfbzhpfycrp/202412/t20241219_511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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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直播营销的监管机制是什么第十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第十一条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https://wen.baidu.com/question/400845164373223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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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网络直播带货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尽管目前《电子商务法》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对直播带货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规范,但在直播带货中的责任主体划分上仍然存在不足,尤其是涉及主播的法律及其相关带货行为与相关责任主体并未有明确的划分[1]。平台的监管机制不到位,平台作为带货直播与消费者的桥梁,提供二者出售与购买的平台,自然应该承担起http://hanspub.org/journal/paperinformation?paperid=102373
11.商业广告代言合规指引(上篇)—《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深入解读近年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社交媒体广泛发展尤其是自媒体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流量经济拉开大幕,明星或背后的资本可以通过各式传销式营销、洗脑式追星的方式,达到盈利目的,高收入人群的虚假代言、盲目代言、代言价格虚高、报价不透明、“阴阳合同”以及偷税漏税等问题频出。明星带货直播、种草推荐、街拍推荐、机场穿搭摆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db3618fbfd86306b.aspx
1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修订要点解读——合规之路不再“暂行2021年,国家网信办、市监总局、广电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中已明确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经营者如采用直播方式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广宣传,可能构成发布互联网广告。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key-revisions-of-internet-advertising-management-measures.html
13.抖音推广的协议书(精选13篇)(三)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以配合乙方的各项服务。 (四)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甲方产品及相关服务进行淘宝直播推广服务。 (二)乙方保证乙方是淘宝直播的认证机构。如因乙方问题,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由乙方https://www.yjbys.com/xieyishu/fanben/3485314.html
14.2024年度网络推广合同:某网络营销公司为客户提供网络推广服务3篇服务报告和沟通12.1定期服务报告12.2异常情况及时沟通13.合同的生效和解除13.1合同生效条件13.2合同解除条件14.其他条款14.1通知和送达14.2合同的完整性和独立性14.3合同的适用范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服务内容1.1网络推广服务1.1.1搜索引擎优化(SEO)1.1.1.1网络营销公司应根据客户提供的关键词,对客户的网站进行内部优化,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67134172.html
15.绍兴市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十大典型案例今年以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六部门开展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563人次,查办案件160件,罚没款207万余元。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01 主播陈某虚假宣传案 http://yh.hangzhoujubao.com/a/html/80077495
16.2024年全媒体运营师考试题库.pdf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 不用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A.正确 B.错误 试题解析 正确答案:应当履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得2分共2.00分 正确答案:B 解析:直播营销平台在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时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1118/5032144301012000.shtm
17.荆州网络营销推广(「以案释法」销售VPN“翻墙”软件是否构成犯罪?)一、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在本案中,行为人朱某于荆州市荆州区设立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创建多个网站用以销售其代理或自行建立的VPN“翻墙”软件。从本罪出发,对朱某的构罪评价主要集中在其没有按照《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在监管部门——荆州https://www.niaogebiji.com/article-614428-1.html
18.新媒体营销由于传统的营销观念导致大部分老年旅游者都比较信任传统的宣传途径,获得旅游信息。有调查显示,80%以上的老年旅游者是通过单位组织和亲友同事介绍获得旅游信息。即使现在旅游企业运用新媒体传播方式对旅游信息进行宣传,老年旅游者也觉得信息的真实性不够。特别是现代网络技术的发达,互联网的两面性,使得老年人更加没办法确认https://www.unjs.com/w/4130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