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2019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2020年3月1日施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特此公告。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以问题为导向,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逐一明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二是明确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三是优化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四是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

三、纳税人缴纳欠税及滞纳金时,是否必须一并缴纳?

按照规定,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例如,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根据“配比”要求,此12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此次“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并按1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为此,《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按照《公告》规定,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是否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为便利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及时办理税款缴纳等涉税事宜,《公告》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五、税务机关如何认定非正常户?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公告》在对现行规定进行重申和明确基础上,优化了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一是增加认定期限条件,严格认定要求。对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才可以认定为非正常户。也即,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一笔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就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这和原政策下一个申报期(多为一个月)相比延长了时限并予统一和明确,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特别是对由于疏忽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给予“容错纠错”机会。

二是取消实地核查环节,实现系统自动认定。依法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公告》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取消实地核查环节,以释放基层征管资源,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加强税收监管和优化纳税服务中去,更好维护守法纳税人权益。

同时,《公告》明确,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六、纳税人如何解除非正常状态?

《公告》取消了“非正常户解除”业务。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只要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了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对原税收业务作出两项优化:

一是在解除前的事项处理上,《公告》仅要求纳税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补办申报。对缴纳补办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之前产生的欠税,不作前置要求,更好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是在非正常状态解除上,实现系统自动解除。原政策下,纳税人需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有的税务机关还就其非正常状态期间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公告》取消“非正常户解除”业务,通过系统自动实现,不需要纳税人专门办理。

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如何申报税收债权?

一是申报的税收债权范围,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二是税收债权金额的计算,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四是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债权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等地位,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受偿。为进一步方便破产企业、管理人、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操作,《公告》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八、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企业有哪些涉税义务,管理人可以从事哪些事项?

破产清算期间,企业会有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等行为,这些行为常涉及发票开具需求,也可能产生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公告》明确了两个问题:

二是明确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规定,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THE END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指引(试行)2019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适用本指引。 https://haoyangcs.com/?hangye/84.html
2.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四)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五)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yMjc4MTQ4MA==&mid=2247511909&idx=1&sn=ac3953b5ca37d5381348d97fe7a0412b&chksm=f8eb5051e9bf0bf2cd7fcfe5c7457a4676beb3fc4fa0012103a61c925f33ad2b821a6081a7f0&scene=27
3.2024注会每日一练《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11)(其他相关资料:财产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1%)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 (5)计算业务(4)的销项税额。 (7)计算业务(6)的销项税额。 【参考答案】 (1)业务(1)的销项税额=848÷(1+6%)×6%=48(万元)。 http://www.bicpaedu.com/cpashiti/20241211/64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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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会计视野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34号《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对房产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事改企单位的收入抵顶预算拨款,财政不再拨付事业经费的,应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https://law.esnai.com/mview/206461
25.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沙特阿拉伯篇全球简讯2020 年 3 月成立的投资部是直接负责协调沙特政府各部门处理 沙特境内外商投资事务的官方机构, 旨在改善沙特国内投资环境, 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尤其鼓 励在能源、运输及知识产业领域的投资。除了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 清单中所列的业务和其他一些由专门部门审批的业务外,外国投资 者想要https://www.wedoany.com/zh-cn/shortnews/7KyX1mO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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