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税收法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二)协调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几点思考

2、完善税收法规,向新会计准则靠拢对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差异的协调,从整体上而言,应在遵循相互靠近、相互协调的原则上,突出税收法规向新会计准则的靠拢。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出于纳税人为了少纳税有调减会计利润的动机,而纳税调整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制定税收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税款流失,但往往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最终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实现。如果使所得税征税对象真正建立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尽量减少纳税调整项目,短期看会暂时减少税收收入,但企业得以加速发展,形成新的税源,从长远看能够形成企业发展与税收收入同步增长的良好局势。

3、完善征管制度,增强稽查能力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对于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征管及稽查能力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在税收征管手段方面,如在征管制度建设中,应对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的内容、纳税信息的报告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帮助和促进纳税人建立纳税方面的管理制度。因此,如果能够协调好两者间的差异,不管是对纳税人还是对税收征管工作都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4、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与征税人的业务知识及综合素质要做好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处理及协调工作,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纳税人与征税人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通过在我国各企业中进行的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调查来看,纳税人要做到的不仅仅是会计账务处理符合新会计准则,同时还要严格依照税收法规进行纳税,有时候对于出现的一些比较复杂的差异问题,其过程比较繁琐,纳税的调整难度也比较高,此时很多的纳税人对于此类差异无法做到正确调整,往往就会出现违反税收法规的情况。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征管过程的每一个控制环节、每一道法定程序、执法责任的权限、工作职权的行使及工作成果形成过程都制定了具体而有刚性的执行依据。能否正确的理解和执行税收法规不仅直接对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有着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税务干部的形象问题。因此不管是对纳税人还是对征税人而言,都需要加强对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收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而更好的处理好因差异引起的一系列的问题。

一、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关系的发展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般只需对政府负责,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企业所有的会计处理均以国家财税收入最大化为目标,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

二、实现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有机协作的必要性

从我国最近颁布的各类会计法规来看,新的会计制度已与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主张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相互独立)等国际惯例实现了协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企业先按会计制度客观地计算出公司的利润;而在纳税时,再按税法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适当调整。

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随着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分歧的加剧,我国税收征管部门面临的税收主权的挑战远比西方发达国家大得多,尤其是反避税领域,我国至今仍未形成系统的反避税规程。现实经济环境中,虽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尚不足一年,然而各跨国公司争相在我国投资,国际资本流动极为频繁,监管和反监管的斗争成为国家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这些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丰富的国际理财经验,通过各种手段(主要表现在会计手段上),有的实行税务筹划,有的直接绕开我国法律监管,偷逃税款,对我国的税收主权构成严重威胁。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仅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给我国造成的税收收入损失就至少为300亿元。换句话说,这约相当于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16386亿元)五十分之一的300亿元,若加上国内企业的避税行为,数字将会更加惊人。于是,如何通过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协作将成为国家加强反避税工作的一个重要逻辑出发点。

三、推动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几点建议

1、企业税务筹划的加强和国家反避税措施的完善

对于税务筹划这一新鲜事物,国家不但不必反对,而且还要支持,因为应纳税企业是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并且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降低税负、实现税务筹划的行为。而税务筹划的前提虽是遵守税收法规,但其结果却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甚至会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造成税收公平方面的问题,并加大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征管困难。但为什么国家往往容忍这种税务筹划行为呢?从经济角度看,政府有目的、有选择地设置低税区,有利于吸引资金,吸收技术,带动经济繁荣。所以政府能容忍的税务筹划行为通常的是指政府指导下和税法控制下的“节税筹划”,而不能容忍的则是失控的、打法律擦边球的“避税筹划”行为。所以一个合法的政府,总要不断制订反避税筹划条例,以保证政府的税源与收入,维护法制的健全。税务筹划(主要指节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从更深一层理解,税收的经济职能还必须依赖于税务筹划才能得以实现。这样,应纳税企业与政府税务机关重复博弈的结果,无疑是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高度完善。在这种环境下形成的税收法规,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当然具备灵敏的反应能力,也将更趋于完备。

2、会计界人士及会计制度的协作配合

相信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活动会越来越普遍,政府的反避税措施将越来越有力。而且在税务筹划与反避税的发展进程中,会计界也应当当仁不让地成为主力军。首先,会计人员拥有其他行业不可比拟的经验和专业技术优势,他们可以凭此优势帮助应纳税企业合法地减轻税负,从而抢占和巩固传统会计市场;同时,税务机关可以考虑由国家认定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并且经验丰富、品行良好的中介机构专业人士从事税务审计业务,从而加大反避税的“技术含量”,以弥补我国专职税务稽查人员数量和质量上的不足,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

3、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

由于我国现行的税制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各种规范性文件屡屡下发,这势必造成我国现行税制的复杂性和操作上的难度性。而税务会计的出现,客观上满足了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产物。

关键词:新财会准则;税收法则;协调性分析

前言

一、新财会准则和税收法规差异化的负面影响

(一)增加征管成本

(二)制造了财务管理漏洞

由于税收法规和新财会准则之间的差距在不断的加大,很多企业的纳税和财务管理中就会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一部分财会人员就会利用财务管理中的漏洞。比如,在财务管理工作中,下调会计利润,从而使纳税的金额低于企业的实际利润,就产生了避税行为。

(三)增加涉税风险

税收法规和新财会准则之间不断增加的差距会激发出许多不协调的因素,比如,税务征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很容易激发矛盾冲突,两者由于依照了不同的准则,所以会各执一词,对于征收的金额和纳税金额就会产生激烈的争论,纳税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保护自身权益的积极行为,但是这种举动会被税务征管部门看作是避税行为,所以就加大了涉税风险[2]。

二、协调税收法规和新财会准则的有效策略

为了良好协调税收法规和新财会准则的关系,需要根据两者的差异来分析两者在新环境下需要遵循的准则,可以依照采用几种方法:

(一)考虑国家税收政策的实际要求

(二)缩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

(三)完善会计信息的披露附注

(四)紧密联系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三、结论

综上所诉,新财会准则和税收法规不仅要相互独立,还有紧密联系。目前我国的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都需要进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我国税收政策的需求、密切联系企业的经营状况、完善对会计信息的披露批注同时减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积极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从而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使企业能够更好更快的进步。

参考文献:

[1]赵宜一.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J].现代商业,2016(1):68-68.

关键词:视同销售;税务;会计;处理

一、变更部分“视同销售货物”征税与否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某税条例或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税法规定以上行为都要缴纳增值税,其目的主要是避免造成与正常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纳税人利用该行为逃避纳税。[2]但不能忽视,上述各种行为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别:

2.有的换取的是外部利益(如第6条),有的换取的是内部利益(如第7条),在纳税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上存在着一定差异;

3.有的获取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第4―7条),有的虽未获取经济利益,但获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强化了企业形象,无形中使企业在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如第8条),在纳税人的显性利益和隐性利益上存在一定差异。

由此看出,尽管上述行为具体情况各异,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税后效益。笔者对多数行为征收增值税都没有异议,但有两点值得商榷:

第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确定为征税行为无可厚非,但是所确定的范围过于笼统,因为“无偿赠送”并没有把捐赠排除在外,而捐赠包含了公益、救济性捐赠行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国家倡导的正义行为,如果这种捐赠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话,最终要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违背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因此,本人认为,应将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免税条款在法规中得到体现。

第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条款中未包括“购进”行为。纳税人作为经营者一般能够以厂价或批发价购进所需货物,节省好多纳税环节,税基明显低于普通消费者,如果对购进货物不视同销售征税,纳税人势必利用该避税手段以各种名义给职工捞取更多的利益。这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本人认为,应将购进货物也纳入“视同销售货物”的范畴。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进行修订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

另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上述法规规定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视同销售行为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本文认为,以上公式存在下列不足之处:

1.公式中的成本只包括实际生产成本,而同类货物的销售定价一般要考虑销售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

2.公式中只将消费税作为价内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了价内税的其他税种,如城市维护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3.在2001年确定对卷烟和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税方式后,有关补充规定忽视了消费税中定额税作为价格组成的重要因素对计税依据的影响,直到2004年才对进口卷烟明确了“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将“定额税”包含在计税价格之内,而根据相同原理形成的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组成计税价格中至今也没有明确“定额税”的地位;

4.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这些“利税大户”规定成本利润率,除甲级卷烟和粮食白酒规定了10%,其余大部分为5%,而对于消费税非应税货物却规定了10%,使得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税基远远低于一般货物,造成税负不公。

由此可见,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应包括的计税因素太少,成本利润率的比例太低,明显小于同类货物的实际计税标准,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本人认为,应将视同销售行为的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1+城建税率+教育附加费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企业的商品(或产品)销售成本加计期间费用。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应适当提高比例,具体比例由法规制定机关确定,本人建议15%较为合理。

公式中的定额税不仅包括消费税中定额征收的部分,还应包括资源税等作为价内税的定额税以便更为合理的反映纳税人应税行为销售价格的构成。

另外,要求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尽量保持一致,一方面体现会计一致性原则,另一方面,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2001]11号)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同时,在该制度的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列明: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另外,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3号)第55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其一,同样规定了作为收入处理,但在分配给股东时,视同销售的货物记入了“主营业务收入”,而用于基本建设时,却只确认了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未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从根本上违背了会计制度关于一致性原则,造成实际工作者对税法和会计制度理解的混乱。

其二,在企业产品用于基本建设等视同销售行为时,税收制度虽然规定了作为收入处理,但在账务处理上,按市场公允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却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结转支出,造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能直接对应计税依据,出现了“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的现象。

其三,视同销售行为不能在账务处理上确认并反映“主营业务收入”,给期末核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带来很大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和管理。[5]

针对以上问题,本人认为,应将所有“视同销售行为”均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不论该行为是对内还是对外,是建设还是消费,是有偿还是无偿,即:

当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账务处理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福利费

应付股利

营业外支出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作者单位: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1―11,26,109.

[2]古建芹.国家税收[M].中国,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67.

[3]河北省财政厅.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汇编[M].石家庄: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221,392,421.

这次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全国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我省国税系统近年来的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交流工作经验;探讨如何发挥政策法规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研究安排今年后几个月工作,把税收政策法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省局党组对这次会议很重视,省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永恒同志专程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大家回去后,要及时将这次会议精神层层传达到基层,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近年来全省政策法规工作回顾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策法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规范税收执法为目标,以强化执法监督为重点,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抓手,积极有效地推进依法治税和政策法规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政策法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

经过几年的努力,对税收执法行为各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初步建立,逐步形成了对执法全过程的比较完整的监督链条。执法监督工作从过去侧重对结果的监督、被动型的监督逐步转变为对过程与结果并重的监督、主动型的监督。

(三)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进一步推进

(四)税收政策调研工作进一步加强

(五)政策法规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

全省国税政策法规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与形势发展和客观需要还不相适应,离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一是少数地方领导干部对政策法规部门的职责和作用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工作没有摆上应有的位置。二是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机构人员配备还没有完全到位,工作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有效的工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工作局面还没有完全打开。特别是县以下的法制工作还比较薄弱,政策法规工作机制不健全、机构人员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比较突出。三是政策法规部门的综合管理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与专门业务部门的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四是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监督力度仍然不足,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一些地方的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效果不明显。五是政策法规工作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政策法规工作需要。六是税收政策研究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总结近年来政策法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做好政策法规工作的关键所在。政策法规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牵涉到方方面面,需要处理各方面的关系,而且容易得罪人,如果领导不给予重视和支持,工作难度很大。各级领导不能光从口头上,而要从实际上重视,从人、财、物等各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支持,保障政策法规机构设置,为政策法规部门配备高素质的人员。要教育广大干部增强法制意识,欢迎和自觉接受政策法规部门的检查监督,形成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对有些不理解的行为,要为法规部门撑腰,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政策法规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是建立健全制度是做好政策法规工作的重要基础。制度是带根本性、长期性的,好的制度对于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和行为规范至关重要。内部制度不健全,政策法规工作就会失去基础。近几年,正是由于我们注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文件会签管理、日常执法检查、税务案件审理、税务复议诉讼、执法责任和过错追究等环节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性强的制度和办法,从而进一步规范了政策法规工作,使得政策法规工作有章可循,保障了政策法规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

四是运用有效监督手段是做好政策法规工作的必然要求。在近几年的执法检查监督中,我们逐步开始尝试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来为监督工作服务,通过税收征管软件和其他软件发现基层在执法中的问题或线索,大大提高了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增强了检查效果,使我们尝到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来加强监督的甜头。因此,要把执法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必须着力改进监督手段,走信息化道路,善于运用和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来发现问题。通过计算机考核、预警,对执法全过程和各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增强执法监督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这是这几年执法监督工作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六是加强人才建设是做好法规工作的有力保障。要搞好政策法规工作,关键在人的素质。政策法规工作所具有的职能和担负的任务决定了对政策法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这就必须大力加强人才建设,注重吸收不同类型的人才,尤其重视配备综合协调能力较强、税收政策水平较高的人才和法律专门人才,同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素质。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对政策法规工作人员素质的要求。

二、充分发挥政策法规部门在税收法制和税政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总局领导在谈到政策法规工作时,多次指出:政策法规部门要在税收法制和税政管理中发挥综合职能的作用。这次全国政策法规会议上王力副局长提出要发挥政策法规部门的综合、监督、参谋三大职能,这给新时期的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指明了努力的方向。我们要按照这些要求,在工作中认真加以落实。应该说,经过几年的基础建设,全省国税政策法规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轨,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较好的基础。那么要在原有的起点上,把政策法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法规部门在税收法制和税政管理中的综合职能作用。只有把政策法规部门的综合职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发挥好了,政策法规工作才能寻求新的突破,取得新的成效,才能适应新形势对政策法规工作的要求。

(一)政策法规部门要在税收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综合职能作用

政策法规部门是税收法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因此,理所当然在税收法制建设中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承担着重要的任务。政策法规部门在税收法制建设中要做的工作很多,当前,要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发挥综合职能作用。

二是要在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当前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头等大事,是一项涉及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全过程的全局性工作。政策法规部门在其中要发挥牵头协调的作用,要协助领导建立起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推行计划,明确各部门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中的职责,切实加强与税政、征管、稽查、监察、信息中心等部门的配合,共同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要建立情况反馈和通报制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解决推行中的问题。

(二)政策法规部门要在税政管理中发挥综合职能作用

政策法规工作深透到税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在税政管理中处于综合性的地位。因此,政策法规部门需要妥善处理好综合部门与专业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部门间的运作,统筹兼顾,切实担负起在税政管理方面的综合、监督、参谋职能。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政策法规部门不可能也无法替代各税种的专业管理职能,在税政管理中,既不能无所作为,但也不能“包打天下”,更不能“越俎代庖”,对具体税种的税政解释、执行和征收管理职能应由各专业管理部门履行,分清职责,政策法规部门主要是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服务工作。这个界限一定要把好。同时,也希望有关业务部门要理解政策法规部门的职责和总局、省局对政策法规部门的要求,大力支持配合政策法规部门开展工作。从政策法规部门的职责看,政策法规部门在税政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三)要不断加强政策法规部门自身建设。

要发挥政策法规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必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一是要充实机构和人员。凡是人员达不到编制要求的地方,要尽快充实人员,凡没有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县(区)局,要尽快进行调整。同时,在人员调配时,要配备业务素质比较高的,特别是经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员。二是要加强培训,特别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法律方面的培训。政策法规工作是一项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的综合性工作,既需要有懂法律的人才,又需要有税收政策水平较高、税政调研能力较强的人才,还需要有综合协调能力、综合素质比较高的人才。目前政策法规工作人员中,懂法律的不懂税收,懂税收的不懂法律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情况要尽快改变。因此,要在加紧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不同类型的人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当前要特别重视对法律和税收业务的培训,税收专业人才要学法律,而法律专业人才要学税收,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三是要建立人才库。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调研、法律、检查等方面的人才库,今后全省重大政策法规工作,如执法检查、政策调研、专门培训等工作,优先从人才库中选拔。

三、突出重点,努力做好今年后几个月工作

(一)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工作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政策法规部门作为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做好组织牵头和沟通协调工作;要积极主动地争取监察、征管、信息中心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内部形成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良性互动的良好工作局面。要加强指导和协调,上级国税机关要对下属国税机关的推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掌握各地进展情况,解决推行中的问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监督

(三)开展宏观税收政策调研反馈

(四)开展市级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纵观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内容,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服务、法律救济等一系列涉税事项,都刻不容缓地摆在了当前的重要议事日程上。实践表明只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的操作规程、明确的管理服务内容以及扎扎实实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纳税环境等一系列规范的税收管理工作,是迅速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税收执法水平的重要基础。因此,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二、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加快依法治税进程。当前,尽管税收工作正在向法制化的方向迈进,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紊,纳税意识不强,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程度不高,程度不同的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偷税漏税现象还大量存在;另一方面,税务管理针对性不强,税法的可操作性差,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依法治税还处在不算高的水平上。长此以往,只要一有机会能少缴税就少缴税,甚至偷逃税款的现象屡屡发生。既然在目前条件下税法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就需要有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手段作为补充,以纳税人利益诱导与激励机制,使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自愿或不得不选择与税法要求相一致的行为,以弥补税法自身功能的不足,使依法纳税逐渐成为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要使纳税人信用体系建立在推动纳税人诚信纳税,依法纳税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应着重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建立纳税信用登记制度。税务机关年应全面收集整理所有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资料,建立纳税挡案,并定期以不同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以行之有效的扼制偷逃税现象的发生,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完善信息登记制度并将信息公开_通过纳税信用信息的档案化和公开化,使税务机关乃至全社会更多地掌握纳税人的应税经营情况和诚信纳税情况,并将掌握的信息转化为纳税人主动纳税的重要资源。

2.建立诚信纳税利益诱导激励机制和税收失信惩罚制度使诚信纳税者对争取自身利益有明确的而直接的好处,用事实告戒纳税人”诚信纳税”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让他们在”利己”中自率.使纳税人享受到守信所带来的实惠.比如对优良纳税记录的纳税人.可以免于税务检查,可以把纳税记录作为一种社会信用的认证,在一切经济活动,经济交往中享有各种优惠否则,给予严厉的处罚,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失信者的名单和失信记录,在各种社会交往中都会遇到很多麻烦使之在经济上、声誉上付出高昂的代价.进而使之失去生存的根基,并使之寸步难行。

3.建立诚信纳税的监督检查机制。税收执法难,随意执法的问题在实践中还比较突出,偷逃税者往往想方设法逃脱法律的制裁,要杜绝偷逃税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要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制约执法随意性,增强执法刚性让纳税人感到依法诚信纳税是他们唯一的选择。

因此,要实现依法治税、诚信纳税,必须要迅速做好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加快依法治税的进程.。

第二条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金融办,负责全县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日常工作。县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其征管范围负责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受理、核查、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对检举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检举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保密。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工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检举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检举人,对化名或匿名检举者,不列为检举奖励对象。第五条检举奖励资金从县财政资金列支。

第六条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经查实追缴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3%计发奖金,但每案奖励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经查实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5%计发奖金,但每案奖励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检举人,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第八条负责查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县国税局或者县地税局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检举人的申请填写《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审批表》(附件1),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的建议,并注明有关事项后上报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国税局或者县地税局上报的奖励建议,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申报程序审批同意后,制发《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通知》(附件2)通知检举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检举人应当在收到《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检举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件3)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检举案件名称、编号和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姓名及身份。

第十一条检举人领取检举奖金时,应检举人的请求,检举案件的主查单位可以口头简要告与其检举线索有关案件的查办结果,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一、重视和完善对税务公务员的有效的激励机制

现实社会中的任何行为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并为自己利益目标的实现而进行行为选择。从博弈论的原理看,了解和掌握行为主体的利益目标,并建立起科学的利益激励机制,是使其行为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公务员作为有着自身利益目标的行为主体,也会为实现自身的目标而在现实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行为选择。这样建立起有效的税务公务员的利益机制就显得至关重要。从当前的情况看,传统的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激励机制,在新的形势下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亟待结合新时期的特点进行改造和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对物质利益原则的片面理解,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简单地把税收征管与税务公务员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或者将利益与不恰当的征管目标联系起来。这种不恰当的激励机制,反而促进了税收执法的非规范化。

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公务员业绩考核缺乏全面性,严格执法的考核指标不具体,甚至未将其纳入考评范围,更没有作为税务公务员晋升的基本依据;尤其是自上而下地不恰当地将完成税收任务作为税收工作考核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指标。二是考核税收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没有规范化、制度化,而且对公务员的考核缺乏公开性,或者具有公开性的考评没有实质的效力,轮流“坐庄”较普遍。三是对税务公务员的自利性估计不足,某种程度上,过多地依赖税务公务员的自我约束,忽视了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持久动力;有些激励目标的设计标准过高,不具有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规范税收执法,关键在于确立以税收征管质量为核心的考核指标,改变以是否完成税收任务为考核核心的做法,主要考核税法是否被准确地执行,并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如税务登记率、按期申报率、按期入库率、税务文书使用准确率、税务行政执法准确率、投诉率等,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考核体系。同时,将考核情况与税务公务员的晋升、定级联系起来,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和处罚制度,使税务公务员的行为选择有目标,有动力,形成税务公务员为自身利益而规范自身行为的长久激励机制。

二、制定和实施税收执法的操作规范

三、强化权力制衡,增强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性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权力的异化导源于人性的不完善,在权力运作过程中,要使权力始终成为谋取公共利益的工具,首先要求持有人具备高尚的道德。但个人道德修养的完成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决定了权力持有人总是难以排除以权谋私的可能性。

传统的阻止权力异化的思路就是在税务部门内设专门的监督机构。这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监督仍然有其弊端:一是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持久的动力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二是专门的监督机构难以深入了解被监督对象的行为过程及其活动全貌;三是监督机构也可能出现监督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因此,仅靠税务机关内部监督难以有效地解决税收执法非规范化的问题。当前税收执法中防止权力异化的思路应当是通过日常职能的分工和相互牵制,在权力之外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监督和规范权力的运作方式。

首先,要明确划分征收、管理和稽查三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形成分工合理、权责分明、科学管理的新机制;坚持税务稽查的查案、审理和执行彻底分离;做好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立案调查、审理与作出处罚决定和收缴罚款的分离工作。

其次,建立起由税源监控系统、税务机关内部检查监督制度、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制度、纳税人监督制度为一体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税源监控系统是考核税务机关税收努力程度、税款入库真实性的依据,是监督税收执法是否依法进行的基础环节。税务机关内部的检查监督工作主要是运用设置的税收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内设监督机构对各级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主要是审计、纪检、监察、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税收执法进行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全方位的检查。纳税人监督制度是通过税收执法公示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税务行政赔偿制度和税务听证制度对税收执法进行监督,并通过行业协会、同业组织等对税务机关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这样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体系,形成对税收执法的全面监督,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从当前看,税收执法监督应突出对重点岗位和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的监督。重点岗位主要包括权力集中的岗位、要害岗位和特殊岗位,对在重点岗位任职的人员应当实行定期考核制和轮换制;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环节、个体纳税户“双定”额核定环节、发票的管理环节、开停业申报审核环节、税款延期缴纳审批环节、税务稽查环节、税款报解环节和税务违法处罚环节,等等。在存在税收任务压力下,应加强对税款入库真实性的检查监督,应当明确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而多收税或税收虚收的行为也属于非规范执法,有关责任人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坚持权责对等,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

由于权力总是直接掌握在一定的组织和个人手中,权力受自利性的影响,容易转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因此,应在赋予税务公务员执法权力的同时,还应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一是不行使权力的责任,如税法明确规定应当征收的税款,执法人员出于种种私利动机而有意不征或少征,造成税收流失;二是不当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的责任,如滥用税务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权等。当前我国的税收执法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手段不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不公,甚至索贿受贿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税收法律过多地强调税务机关的权力和纳税人的义务,重视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责任设置,而相对忽视纳税人权利和对税务机关权力的制约。对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收“人情税”、“关系税”和“过头税”,滥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等行为的处罚措施不明确,不具体,也不严厉。因此,应当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明确税务内设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做到权力和责任、利益的统一,增强税务公务员严格执法的责任心,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出现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铁路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中的独立法人主体,出于对盈利的追求及自身发展的需要,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以减轻税负压力,增加现金流入是十分必要的。但税收筹划方案的产生和实施也需要支付相应的筹划成本,如获得和实施筹划方案的费用支出等。筹划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最终的筹划效果。此外,税收筹划在给铁路企业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风险。由于受税收法规、经营环境、筹划者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其未来的筹划收益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原来对企业有利的筹划方案,可能由于国家税法的改变或者市场环境的改变,而变得对企业不利;或者对税法理解的偏差使得企业的筹划方案不为税务机关认可,从而导致税负的增加,甚至因偷逃税款而产生滞纳金和罚金等。对于这些风险,如不加以分析和控制,其最终结果极有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有悖税收筹划的初衷。

1铁路企业税收筹划成本分析

1.1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

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是指产生、选择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如咨询费、培训费、注册费和开办费等。

(2)在实施税收筹划方案过程中,为了实现预期目标,还需投入相应费用。如通过到经济特区等低税率地区建立相应子公司,以转移利润减少所得税的方式进行筹划时,需要成立新公司及维持其正常运营的费用。如开办费、人员工资、场所租金、固定资产的投入等都构成税收筹划方案的直接成本。

(3)当税收筹划以某一税种为筹划对象时,由于不同税种之间经常相互关联,目标税种的税负下降,但会引起其他税种的税负变化。若其他税种税负的净增加为正,则其亦构成了筹划的直接成本。如筹划的目标税种为营业税,假定通过筹划降低了该税的应纳税额,则同时会降低了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额,并因为可税前抵扣的支出减少,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通常会增加应纳所得税额。这里增加的所得税额与减少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差值就是相应的成本。

1.2税收筹划的间接成本

税收筹划的间接成本指机会成本,即纳税人(铁路企业)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的所能获得的利益。

铁路企业最终对纳税方案的选择只能有一个,对其他可选方案放弃的同时,也就放弃了其他方案原本可以给企业带来的利益,这是选择最终方案的代价(成本)。这种成本尽管不体现为直接的费用支出,不会在企业成本核算中直接呈现,但也实际存在。如投资于低税率区域的公司,需要到高税率区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由于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其经营成果可以享受相应的低税率,若亏损亦可与总公司合并纳税,降低公司整体应纳的所得税额。

通常从减少税款的角度考虑,在高税率区域应选择设立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而不是独立核算子公司。但是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实体的子公司也并非一无是处,它具有的独立经营权、决策权,独立对外签署合同等能力,可以给企业资本流动及日常经营带来诸多利益。而这些利益是建立分公司所不能获得的,这种利益的损失就是筹划方案的机会成本。

2铁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分析

2.1税收筹划的认识风险

税收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税务策划过程,而绝非不择手段的偷税漏税。铁路企业如果对税收筹划认识不够准确,就极易使企业的筹划行为偏离正常轨道,成为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这不但会影响企业的良好形象,更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如目前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若企业为了减少增值税缴纳,弄虚作假,化整为零,将固定资产以原材料名义入账从而实现抵减进项税的目的。这就是明显的偷税行为,而非税收筹划。一旦被税务机关查获,将面临补齐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金,甚至更为严厉的处罚。

2.2税收筹划的目标风险

2.3税收法规的认识风险

税收法规是规范企业税务行为的根本规则,税收筹划应以遵守税法为根本前提。我国税收法规体系中既有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也有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既有原则性的阐述,也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企业对税收法规认识不足,或由于纳税人对其理解和把握的不准确,就可能使筹划方案在不知不觉中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形成违法行为。

2.4税收法规的变动风险

2.5未来经济状况变动风险

2.6税务机关认定风险

税收筹划方案最终能否实现还要取决于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可。如果税务机关不支持,筹划方案就只是一纸空文;若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则可能面临处罚,加重税收成本。由于我国税法规定不够细致,涉及到具体纳税事项往往不够明晰,因而会出现因征纳双方认定差异而产生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使用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裁定,且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可能造成税收政策执行的偏差。

3税收筹划成本及风险控制

3.1加强成本效益分析

3.2树立风险意识

税收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论该筹划方案是中介机构还是有关专家学者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的,由于筹划目的的特殊性,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未来的不确定性,使得筹划失败的风险极难避免。因此,企业必须树立牢固的风险意识,在涉税问题上保持高度警惕性,对筹划风险给予充分重视。积极主动地对筹划风险进行分析研究,根据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相应手段加以防范和控制。

3.3坚持依法筹划

合法至少不违反法律是税收筹划的前提。依法纳税是铁路企业应尽的义务,同时也可防范因违反法律而导致的筹划损失风险。坚持依法筹划要求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对我国的税收法规、政策有全面充分的认识,这需要加强对企业筹划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或者聘请专业人士(如经验丰富的注册税务师)帮助企业进行筹划。筹划方案最好能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相符合,既方便享受税收优惠,又保持与国家立法和宏观经济意图相一致,以更有效地降低风险。

3.4确保筹划目标准确合理

3.5保持适度灵活性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核算;追溯调整;差异

1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

(1)业务招待费扣除方面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业务招待费可以全部扣除,但是,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是有限制的,不能提供有效凭证或资料的不得扣除。

(3)佣金的扣除差异:会计准则对佣金的扣除未作任何的限制,但税收法规规定佣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扣除:①有合法真实的凭证;②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③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4)罚款、罚金、滞纳金的扣除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罚款、罚金、滞纳金可以在营业外收支中列支;而税收法规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行政性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

(5)财产损失的扣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财产损失的扣除要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即可处理;而税收法规规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

(6)或有事项的支出差异:一般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差异主要是因为从费用中提取的负债,或有负债还有未决诉讼、债务担保、质量保证、承诺、污染治理、亏损合同、债务重组等,这些都与税法的规定不同,从而产生了差异。

(7)关于一些摊销方面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可以进行摊销,但税法规定不能摊销;对于一些无形资产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会计准则规定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而税法则规定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等。

(8)借款费用方面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停止资本化,其他费用可以在当期扣除,税法规定在资产交付使用后不再资本化,税法上对于纳税人从关联方借入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0)捐赠支出的扣除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捐赠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11)投资收益确认方面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以被投资企业账务上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时确认投资损益的实现。

(12)各项准备金的扣除差异: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坏账准备外,其他各项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不得扣除。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其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转入的预付账款。税收法规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就提取比例而言,新准则规定,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税收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就有关限制性条件而言,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还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坏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而新准则无此限制。

(13)工资薪金的扣除差异: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使得工资薪金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也划入职工薪金的范畴。虽然税收法规也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包括所有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但远没有新准则规定的范围广。

综上所述,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对损益的确认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而与所得税税收法规的背离进一步拉大,在我国所得税会计处在新旧交替的阶段,其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和对所得税会计进行追溯调整。

2新旧会计准则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上的差异

2007年以前所得税会计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核算,几种方法比较,应付税款法是最为简单的,它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就是应缴纳的所得税。这种方法差不多就是收付实现制,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利润不相配比。

3新旧所得税会计核算衔接中的追溯调整法

由于今年是新的会计准则实施的第一年,要求企业对本年度的所得税进行会计核算,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就要求我国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即2007年1月1日后所有的经济业务均要按照新

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2007年12月31日编制的财务报表中还必须同时提供2006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但是,2006年度的报表数据是按照旧的会计准则编制的,必须要将其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调整并重新编制,这就涉及到会计政策变更的调整。这是个复杂的过程。如何进行所得税会计的新旧衔接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是个复杂的过程,而对所得税进行追溯调整更为复杂,笔者认为,在对所得税会计进行新旧准则的转换与衔接,首先要确定哪些是属于追溯调整项目,哪些适用于未来适用法。其中,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的项目主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未来适用法的账户主要有:借款费用账户,无形资产账户,债务重组账户,非货币易中的关于开发支出,商誉,预计负债账户采用未来适用法。

4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的若干思考

目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处在一个新旧交替的阶段。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对损益的确认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同时借鉴、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1)进一步完善所得税法律规范,使所得税的核算和征收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现行税收法规重叠交错、互不配套,且修改补充频繁,优惠减免过多,稳定性差。二是税收管理权限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管理权限也不够明确,无法使地方用税收来平衡财政支出,这样地方就出现了许多以费代税的情况,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减少了中央的财政收入。三是税法与其他部门缺乏联系与互补,导致银行、工商、司法等部门在征税上存在“依法制法”等问题,缺乏法律约束。

(2)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程序

笔者认为,在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应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分清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损益确定的差异;第二,分清哪些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哪些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确认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第三,在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收益调整为税收收益之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当期的应缴税金,再确定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THE END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指引(试行)2019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适用本指引。 https://haoyangcs.com/?hangye/84.html
2.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四)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五)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yMjc4MTQ4MA==&mid=2247511909&idx=1&sn=ac3953b5ca37d5381348d97fe7a0412b&chksm=f8eb5051e9bf0bf2cd7fcfe5c7457a4676beb3fc4fa0012103a61c925f33ad2b821a6081a7f0&scene=27
3.2024注会每日一练《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11)(其他相关资料:财产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1%)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 (5)计算业务(4)的销项税额。 (7)计算业务(6)的销项税额。 【参考答案】 (1)业务(1)的销项税额=848÷(1+6%)×6%=48(万元)。 http://www.bicpaedu.com/cpashiti/20241211/64654.html
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复刻版正品数据标准版453艺术(3)税务咨询:涉税服务企业可借助标准版453复刻版正品数据,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税务咨询服务。 标准版453复刻版正品数据在涉税服务行业中具有重要地位,涉税服务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资源,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税务服务。 涉税服务行业相关法律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涉税服务行业、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http://www.baizheng168.com/post/861.html
5.注意!印花税的四个常见误区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甲商贸公司通过电商平台向B公司订购了一批商品,但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通过电子订单完成交易。B商贸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政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印花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处所称应税凭证是指《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612205
6.市税务局小微企业相关问题解答因此,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为当期损益。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减免的增值税额不属于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有关应交增值税转为的当期损益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https://www.fy.gov.cn/InKnowledgeBase/show/21077.html
7.详细政策解读二、按照《公告》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提交的填报资料是什么? 近期,我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按照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https://www.zhsme.org.cn/newWebchatService/toPolicyInterpretationDetail?id=d83ab14d-1a5f-4283-84eb-76ab83f98014
8.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也必须是吗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时,应考虑分公司年销售额、会计核算能力,https://www.lawtime.cn/wenda/q_48330441.html
9.每日财税分享税额销售折让,根据国税函[2006]1278号文件规定折让金额应冲减销售额,并相关红字冲销对应的销项税额。所以,贵公司奖励给不同消费额度客户旅游不应视同销售,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处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JA19S4Q053853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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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变形后的核心框架 1.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即“不含税价格”。 https://www.dongao.com/shuiwushi/swfwsw/202109273551064.shtml
12.实务部分笔记(计学撮要2018)书评除了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金融工具和租赁这三个问题外,不会特别难。不过也可能也是因为这三块自己接触的少的原因。实务中解决的问题,其实都挺落地的,收入确认准则可能很难,但实务并不会很难,如果拿不准提前和技术部沟通好就可以了。第一章 资产、负债类业务问答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相关问题1-1-1 为客户定制的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978721/
13.企业中高层时事解读课2021第17期(总期67期)在线培训课程4月30日,上交所发布公告称,在梳理现有债券交易相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有关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通用质押式回购、债券做市业务的配套适用指引(以下统称债券交易规则及配套适用指引),自即日起至5月21日,向市场进行为期3周的公开征求意见。 https://www.zzqyj.net/?list_89/1293.html
14.深高发债(733548)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司公司以往在公路建设管理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经验,并在工程成本、质量和工期等方面保持了良好的业绩记录;对于目前在建的公路项目,公司已配备了足够的专业和管理人员,并在业务流程、施工合约、主要材料采购和保险合约等方面加强了管理。然而,未来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提高及难度增大、设计变更以及政府颁布新的政策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070925/14021689182.shtml
15.纳税人提供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折让而返还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 增值税的常用计算方法有()。 A. 增值额=(产出—投入)×税率 B. 增值税=(销售收入—外购项目成本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参考解析: 当期的销项税额 AI解析 重新生成最新题目 【单选题】如果将人眼https://www.shuashuati.com/ti/ed56558bbb454e1eb5c7c3991e00fa99.html?fm=bd90a24f70df56d3d4b5e28f3fe60a83cb
16.儿童心理降服务项目商业计划书(模板)泓域咨询/儿童心理健康服务项目商业计划书 儿童心理健康服务项目 商业计划书 xxx 投资管理公司 泓域咨询/儿童心理健康服务项目商业计划书 报告说明 儿童心理健康服务 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建设期利息 万元,占项 目总投资的 %;流动资金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https://doc.mbalib.com/view/45fc3d8ac96de0d481c7e61edf115239.html
17.增值风险范文10篇(全文)(3) 存货成本的计算。 (1)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进存货成本-本期销售存货成本; (2) 本期购进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本期销售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 (4) 本期销售收入。本期销售收入是指应税销售收入, 用本期主营业务收入表示。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qmeu285u.html
18.纪言解税增值税视同销售财税政策分析(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计税依据确定与视同销售货物大同小异。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611/14/47871812_917781117.shtml
19.news.futunn.com/translate/1682504700957/7691335/0大型加速文件服务器? 加速文件管理器? 非加速文件管理器? 新兴成长型公司? ?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其财务报表,用复选标记表示注册人是否已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提供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https://news.futunn.com/translate/1682504700957/7691335/0
20.关税判断题(精选6篇)6、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人为使计价器失准的,未按规定办理服务卡的。是扣20分(一扣到0)的项目?(×) 7、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群体事件的。是扣20分(一扣到0)的项目?(√)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61rbs0i7.html
21.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九条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https://m.66law.cn/tiaoli/121723.aspx
22.经济基础知识(初级)16经济题库100题及答案A.销项税额=增值额*13% B.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C.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进项税额 D.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进项税额 75.2015年底,某高校学生年龄的算术平均数为20岁,标准差为2岁,则该校学生年龄的离散系数为()。 https://blog.csdn.net/robin9409/article/details/123495425
23.2016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真题与答案D.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进项税额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第12章第3节:增值税。增值税计税方法: ①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采取扣税法,其应纳税款为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适用范围是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https://www.gaodun.com/jjs/1097671.html
24.会计视野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34号《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对房产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事改企单位的收入抵顶预算拨款,财政不再拨付事业经费的,应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https://law.esnai.com/mview/206461
25.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沙特阿拉伯篇全球简讯2020 年 3 月成立的投资部是直接负责协调沙特政府各部门处理 沙特境内外商投资事务的官方机构, 旨在改善沙特国内投资环境, 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尤其鼓 励在能源、运输及知识产业领域的投资。除了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 清单中所列的业务和其他一些由专门部门审批的业务外,外国投资 者想要https://www.wedoany.com/zh-cn/shortnews/7KyX1mOa.html
26.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销售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请拨打本公司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622-8862) 或直销中心电话(021-60160848) , 垂询认购事 宜。 16、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17、 风险提示 (1)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 http://qcloud.fund.eastmoney.com/gonggao/022791,AN2024120716412180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