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还建的涉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拆迁还建房屋如何财税处理

为了规范土地市场、提高政府的对城市土地的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现行政策对经营性用地出让一般都是实行招拍挂制度,并且必须是以净地挂牌。但对过去历史遗留问题,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为协议出让地,即政府以“毛地”出让,政府只是收取部分土地出让金,对于所涉及的拆迁补偿费是由开发商来“买单”。如果开发商实行货币补偿还好说,直接凭补偿协议、支付凭据等手续计入土地成本。但采取实物还建方式就显得非常复杂了,其中会涉及很多税种,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契税等,尤其是各个税种对计税价格的确定上更是众口纷纭、莫衷一是。本文结合有关政策分析如下:

本人的观点是:还建房视同销售计入拆迁补偿费后,可以在销售额前扣除。理由是以实物补偿是拆迁补偿费的形式之一,也是属于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所指的“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并不能因为不是货币形式支付拆迁补偿就否认拆迁补偿的事实,并且文件中也并未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才能抵减销售额,以非货币性资金补偿就不能抵减销售额。同样属于拆迁补偿费性质,如果将以实物补偿不纳入抵减范围显然有失公允。

站在增值税的角度,如果一般计税可以抵减销售额的情况下,对增值税影响不是太大。但站在土地增值税的角度,拆迁还建房屋价格确定越高,对房地产企业反而是一种利好。因为土地增值税对拆迁还建房屋一方面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另一方面确认土地成本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并且土地增值税在扣除上,对土地和开发成本除据实扣除的基础外,还可以加计20%和10%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也就是说,拆迁还建房屋价格确定越高,扣除越多,相应增值越少,甚至于可以达到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免缴土地增值税的效果。并且在实务中,也有一部分税收筹划“专家”遵从税务机关“从高”心里,以房屋交付时同类房屋价格确定拆迁还建价格,顺势提高拆迁成本,用于调节土地增值税。这种筹划显然是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房地产拆迁还建在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上,仍然应当以签订拆迁还建协议时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确定。

实务中,还有一种误区:房企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被拆迁户的,还建房视同销售处理确认收入,同时确认为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对于还建房的增值岂不变为了0其实,所确认的拆迁成本组成受让土地的成本,而土地成本要在所有可售面积中分摊。所以在还建房中分摊的拆迁成本只是其中的很小的一部分。

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还建房”的实质上是“以物易物”,即以房屋换取土地,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交换的过程实际上是购买土地和销售房屋同时完成的过程。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房地产企业还建房并非是以开发产品换取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属于以土地换取房屋这种情形,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换出的房屋就要按房屋交付时的市场公允价值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了。事实上,土地是由开发商直接从国土部门受让取得,只不过开发商是以“实物”形式支付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因此,属于将开发产品抵偿债务行为。即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属于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应视同销售,相当于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两笔业务。另外,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回迁房在房屋交付时,一方面以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应当以应还建的面积与市场公允价值确认拆迁成本。同样,房地产企业拆迁还建房屋,应按签订拆迁还建协议时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

四、契税。房地产企业拆迁还建涉及两个环节契税:一是房地产企业应当缴纳的契税。二是被拆迁人还建房屋的契税。

五、还建房的会计处理。房开企业用本开发项目的房屋补偿给被拆迁户会计处理如下:

1.签订安置协议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房-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银行存款(收到补价款,若部分货币补偿记贷方)

贷:预收账款

3.交付还建房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延伸:还建房于签订协议时,是否视同预收房款,应当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否预计计税毛利本人观点是:签订还建协议时,房屋并没有开始预收,并且也未签订销售合同,属于订金性质。在没有签订销售合同或预收合同之前预收款项,不应当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也不应当预计计税毛利。在实务中,有的房地产企业为了避免税收风险,索性在签订拆迁还建协议时不作账务处理,待房屋交付时,一并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拆迁成本。本人认为也为尚不可。

2021年3月的解析——

拆迁还建几个有争议的涉税问题

拆迁还建,即安置房补偿,是房地产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原地或异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常说的“拆一还一”的实物补偿形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这项业务有一些涉税问题由于税收政策没有明确,实务中存在一些争议,如下面四个:

问题一:拆迁还建是否缴纳契税

观点一:不缴纳契税。理由是因为房企用建造的房屋来安置被拆迁户,是企业将商品房销售给被拆迁户,属于企业的正常销售行为,不存在契税一说。

观点二:需缴纳契税。因为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拆迁还建是典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即房地产企业以建造的房屋的价值来置换被拆迁人的土地,因此,拆迁房屋建造价值就是房企取得土地的成本。

而拆迁补偿费的形式有货币补偿、安置房补偿以及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相结合三种形式。也就是说,安置房补偿是拆迁补偿费的一种,理应包含在契税计税价格中。

问题二:拆迁还建如何确定契税计税依据

观点二: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和被拆迁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费用核定其契税计税依据。理由是拆迁还建商品房本质上是拆迁户用开发商支付的货币资金重新购房,购房款即由原拆迁协议中被拆迁房屋面积和拆迁房屋地段每平米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标准计算的补偿款加上必要的安置费用组成。

有些省份的规定与观点二相同,如:

【案例】品税阁房地产公司竞价取得某市旧城改造项目,除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各项配套费5亿元外,还涉及拆迁安置房200套(这200套拆迁还建房依据被拆迁房屋面积和被拆迁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费用确定价值为1.2元)和货币拆迁补偿4000万元。

问:该公司前期办证时要缴纳的契税计税依据是多少

计税依据为50000+12000+4000=6.6亿元。

问题三:拆迁还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如何确定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

也就是营业税时期,营业税是按照组成计价缴纳营业税的。此外,有些省份也明确了按组价计算缴纳营业税,如安徽:

拆迁安置房的营业税如何缴纳(2010-01-27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咨询内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竞标取得规划区内某块地的综合开发权,通过“拆一还一”的方式完成原有居民住房安置工作。请问:安置房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如果要缴,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回复内容:拆迁安置房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其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地税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核定计征营业税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格计征营业税,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总局层面并没有延续这个政策。但是在个别地方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比如:深圳。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四)——房地产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12-05)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如开具发票的,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明显低于视同销售销售额的,或者未开具发票的,按照视同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1、确认回迁安置房面积,主要依据经城市更新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房屋补偿约定的具体补偿标准或面积进行确认。

2、确定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①实际回迁面积未超过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销售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建筑工程成本×(1+10%成本利润率)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观点三:按拆迁补偿协议价+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即首先按拆迁补偿协议价格确定,若无拆迁补偿协议价格(无偿移交)则按交房时的同期同类市场价格确定。理由是拆迁还建商品房相当于被拆迁户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而购房款即为拆迁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协议价格。

笔者认为,对于拆迁还建业务,不管是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存在应税收入如何确定的问题,这是拆迁还建最大的涉税争议。笔者倾向于以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价格来确定三税的应税收入,如果没有拆迁补偿协议没有约定价格(无偿移送),则以安置房交房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对于增值税而言,如果回迁房视同销售计入拆迁补偿费后允许在销售额前扣除,则无论是按补偿协议约定价格还是按市场价格作为应税收入,对于增值税总体税负没有影响(因为销售额和可抵扣销售额同金额增加)。

但是,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交房时收入和税前可扣除成本尽管同时增加,但金额不一定相同,故可能存在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品税阁房地产公司就地安置拆迁户5000平米,市场售价8000元,土地成本2亿元,建筑施工等其他开发成本8000万元,总可售面积8万平米。

拆迁补偿费支出:5000*8000=4000万元

视同销售收入:5000*8000=4000万元

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2亿+8000万+4000万)/80000平米=4000元/平米视同销售成本:4000*5000=2000万元

视同销售所得:4000-2000=2000万元

需要在交房当期确认视同销售所得2000万元。

问题四:回迁房销售计入拆迁补偿费后,可否在销售额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如河南省税务局答复:

问:在计算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允许扣除,对于安置房确认的拆迁补偿费是否扣除政策原意是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允许扣除,因安置房确认的拆迁补偿费企业虽未支付,但也未收到房款,是否视为支付,准予扣除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此,依据以上文件,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您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如能取得被拆迁人开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不应确认为拆迁费用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如宁波市税务局答复: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一般是以货币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由于房产建成后的价格存在不确定性,一般是不支持的。建议具体业务联系主管税务局处理。

财税专题

拆迁还建房能否直接过户给第三人

具体操作中,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与房地产企业、拆迁办协商,放弃还建房所有权,由房地产企业按照被拆迁人与最终购房人约定的价格销售,然后由房地产企业将售房款转交给被拆迁人。相当于被拆迁人由原来的实物补偿演变为货币补偿。作为房地产企业销售的还建房,一方面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拆迁成本。因为房屋价格是参照房屋交付的市场价格确定,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期市场价格存在差异,会存在税收争议。

THE END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指引(试行)2019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适用本指引。 https://haoyangcs.com/?hangye/84.html
2.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四)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五)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yMjc4MTQ4MA==&mid=2247511909&idx=1&sn=ac3953b5ca37d5381348d97fe7a0412b&chksm=f8eb5051e9bf0bf2cd7fcfe5c7457a4676beb3fc4fa0012103a61c925f33ad2b821a6081a7f0&scene=27
3.2024注会每日一练《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11)(其他相关资料:财产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1%)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 (5)计算业务(4)的销项税额。 (7)计算业务(6)的销项税额。 【参考答案】 (1)业务(1)的销项税额=848÷(1+6%)×6%=48(万元)。 http://www.bicpaedu.com/cpashiti/20241211/64654.html
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复刻版正品数据标准版453艺术(3)税务咨询:涉税服务企业可借助标准版453复刻版正品数据,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税务咨询服务。 标准版453复刻版正品数据在涉税服务行业中具有重要地位,涉税服务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资源,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税务服务。 涉税服务行业相关法律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涉税服务行业、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http://www.baizheng168.com/post/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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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详细政策解读二、按照《公告》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提交的填报资料是什么? 近期,我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按照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https://www.zhsme.org.cn/newWebchatService/toPolicyInterpretationDetail?id=d83ab14d-1a5f-4283-84eb-76ab83f98014
8.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也必须是吗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时,应考虑分公司年销售额、会计核算能力,https://www.lawtime.cn/wenda/q_48330441.html
9.每日财税分享税额销售折让,根据国税函[2006]1278号文件规定折让金额应冲减销售额,并相关红字冲销对应的销项税额。所以,贵公司奖励给不同消费额度客户旅游不应视同销售,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处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JA19S4Q053853FE.html
10.中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市爵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共同控制人方平章先生和陈翠琴女士(夫妻)、 张顺先生和杨学君女士(夫妻)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6072000000415_5.shtml
1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变形后的核心框架 1.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即“不含税价格”。 https://www.dongao.com/shuiwushi/swfwsw/202109273551064.shtml
12.实务部分笔记(计学撮要2018)书评除了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金融工具和租赁这三个问题外,不会特别难。不过也可能也是因为这三块自己接触的少的原因。实务中解决的问题,其实都挺落地的,收入确认准则可能很难,但实务并不会很难,如果拿不准提前和技术部沟通好就可以了。第一章 资产、负债类业务问答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相关问题1-1-1 为客户定制的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978721/
13.企业中高层时事解读课2021第17期(总期67期)在线培训课程4月30日,上交所发布公告称,在梳理现有债券交易相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有关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通用质押式回购、债券做市业务的配套适用指引(以下统称债券交易规则及配套适用指引),自即日起至5月21日,向市场进行为期3周的公开征求意见。 https://www.zzqyj.net/?list_89/1293.html
14.深高发债(733548)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司公司以往在公路建设管理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经验,并在工程成本、质量和工期等方面保持了良好的业绩记录;对于目前在建的公路项目,公司已配备了足够的专业和管理人员,并在业务流程、施工合约、主要材料采购和保险合约等方面加强了管理。然而,未来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提高及难度增大、设计变更以及政府颁布新的政策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070925/140216891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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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纪言解税增值税视同销售财税政策分析(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计税依据确定与视同销售货物大同小异。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611/14/47871812_9177811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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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九条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https://m.66law.cn/tiaoli/121723.aspx
22.经济基础知识(初级)16经济题库100题及答案A.销项税额=增值额*13% B.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C.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进项税额 D.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进项税额 75.2015年底,某高校学生年龄的算术平均数为20岁,标准差为2岁,则该校学生年龄的离散系数为()。 https://blog.csdn.net/robin9409/article/details/123495425
23.2016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真题与答案D.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进项税额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第12章第3节:增值税。增值税计税方法: ①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采取扣税法,其应纳税款为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适用范围是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https://www.gaodun.com/jjs/1097671.html
24.会计视野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34号《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对房产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事改企单位的收入抵顶预算拨款,财政不再拨付事业经费的,应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https://law.esnai.com/mview/206461
25.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沙特阿拉伯篇全球简讯2020 年 3 月成立的投资部是直接负责协调沙特政府各部门处理 沙特境内外商投资事务的官方机构, 旨在改善沙特国内投资环境, 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尤其鼓 励在能源、运输及知识产业领域的投资。除了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 清单中所列的业务和其他一些由专门部门审批的业务外,外国投资 者想要https://www.wedoany.com/zh-cn/shortnews/7KyX1mOa.html
26.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销售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请拨打本公司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622-8862) 或直销中心电话(021-60160848) , 垂询认购事 宜。 16、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17、 风险提示 (1)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 http://qcloud.fund.eastmoney.com/gonggao/022791,AN2024120716412180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