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妇科门诊有限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麻醉科诊疗活动案
【案情简介】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海曙某妇科门诊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麻醉科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替代医疗方案等违法行为,海曙区卫生健康局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133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8318.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上的“诊疗科目”是对医疗机构资质的认可,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扩大诊疗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增设诊疗科目的申请,经许可审查或备案后方能开展对应的诊疗科目。个别医疗机构因受场地、资质限制或为了节约成本,在申报时仅报部分许可科目,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超出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这种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临床诊疗指南是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基于某一特定时期的医学技术水平定期发布的临床诊疗标准性意见,是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合理性的重要判断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在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时,均强调医师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因此遵循规范执业,既是对患者生命安全的保障,也是对医疗执业风险的防范。
3、某内科诊所有限责任公司消毒产品的宣传内容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案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检查镇海某内科诊所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消毒管理办法》宣传经营的消毒产品对咳嗽有很好的治疗效果、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违法行为。镇海区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3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66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一些企业或医疗机构在销售消毒品时存在违规宣传其有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一定要留意产品批准文号,严格区分“国药准字号”和“卫消证字号”产品,避免把消毒产品当药使用,以免延误病情。
4、某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案
北仑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北仑区某医院开展检查,发现该医院存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行为。北仑区卫生健康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医院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9.20元(已依法退赔12028.4元)、罚款人民币42481.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对规范医疗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加强专项技术服务和法律证件的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提供了示范作用。医疗机构必须依照人员资质和场所要求申请并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能开展终止妊娠手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技术服务项目,违规开展将受到处罚。
医疗机构如出现医疗质量问题,将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造成隐患。部分原因就是医疗机构法制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依法执业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6、刘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案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余姚某口腔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在开展诊疗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刘某的执业地点为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余姚市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对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具有警示性作用。在执业过程中不仅要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更应树立依法执业的意识。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的规定,刘某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之外的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已构成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也规定医师注册后要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开展执业行为。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7、某综合门诊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等案
本案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警示性作用。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执业助理医师没有单独的处方权,必须有执业医师在旁指导示范,这也为下一步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单独执业起到教导作用。
8、某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宁海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海某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存在未按规定填写两位病人的门诊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宁海县卫生健康局作出警告、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以提升病历内涵质量和完整性、及时性为核心任务,以首次病程、上级医师查房、手术记录、阶段小结、出院小结等反映诊疗计划和关键过程的病历内容为重点强化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和水平。加强病历资料的书写和管理,既有助于提升医疗机构自身的医疗质量水平,也有助于提升患者就诊时的体验。
9、某医院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术案
我国对限制类医疗技术实施备案管理。人工关节置换技术主要是指对已经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功能的关节采用人工关节置换手术以恢复其关节功能的一种外科技术,属于省级限制类技术。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技术所需的科室设置、诊疗科目、人员资质、技术要求、培训管理等都制定了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打算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的,应当在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并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诊疗活动。
10、石某出租医师执业证书案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象山某内科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石某将医师执业证书出租给该公司。石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象山县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罚款9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医师执业证书是判定医师是否具有从医资格的重要标准,没有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所谓“医师”开展的诊疗行为都属于“非法行医”行为,不论是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给他人,还是冒用他人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都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