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丽医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113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某某损伤后的误工期进行法医学鉴定
受理日期:2018年2月8日
鉴定材料:1、鉴定委托书;2、身份证复印件;3、(宁波市社会医疗保险病历复印件10张,宁波明州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1张,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病历复印件2张(于2018年3月27日补充),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复印件18张(宁波市妇保院,№.17222701,宁波市中医院1706057);4、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复印件1份;5、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6、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复印件2张、宁波市海曙区第二医院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张、宁波市海曙区第二医院宁波市第一医院海曙分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复印件1张(于2018年4月27日提供);
鉴定日期:2018年4月3日
鉴定地点: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本所已履行告知义务,通知天安保险公司任宇飞,知情,未到场
被鉴定人:某某,
二、基本案情
据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甬(公)[海曙]认字2017第[3302032017D03914]号载:2017年5月11日08时25分,***驾驶浙BZB375号小型轿车沿甬临线由北往南直行到黄隘桥下处时,车辆与***驾驶的同向直行的浙B6GK18号小型轿车(载着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为合理处理此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委托本所对某某损伤后的误工期进行法医学鉴定。
三、资料摘要
(一)病史摘要
1、宁波市社会医疗保险病历记录摘要:
2017年5月11日记录摘要:(汽车追尾),停经2月+,LMP:2.27,下腹痛2小时,无明显流血。
2017年5月12日20:20记录摘要:停经2月余,阴道少量出血,暗红色,伴小腹隐痛,腰酸,LMP:2.27。昨查:HCG:30255,P:39.05nmol/L,E2:3314.0。处理:1、黄体酮针;2、预约住院。诊断:先兆流产。
2017年5月14日记录摘要:外伤致腰背部疼痛3天,活动受限,因怀孕不能拍片。
2、2017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2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医院出院记录及住院病历(№.1706057)摘要:
主诉:停经75天,阴道出血2天,偶感腰酸腹痛。
现病史:患者平素月经规则,30天一行,量中,色红,有血块,7天净,末次月经2017年2月27日,行经如常,4月1日月经过期未至自测尿妊娠试验:阳性,4月3日至石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查β-HCG:188.70mIU/ml,P22.66ng/ml,提示妊娠。后定期复查,4月17日至鄞州人民医院复查血β-HCG:16581.00IU/L,P:54.72nmol/L,E2:1723.00pmol/L。自妊娠以来患者偶感腰酸腹痛,无阴道出血,无恶心呕吐,无尿频尿急,无肛门坠胀感等不适。5月11日诉因汽车追尾致腰酸腹痛加剧,至鄞州人民医院查血β-HCG:30255.00IU/L,P:39.05nmol/L,E2:3314.00pmol/L,彩超示:早孕(内见胚芽及心搏),予“黄体酮软胶囊1粒口服2/日”保胎治疗,昨日出现阴道少量褐色出血,无血块及肉羊组织排除,腰酸腹痛仍存,随来我院急诊予“黄体酮针20mg肌注1/日”保胎治疗,今晨患者来我院门诊,要求住院保胎治疗,为进一步治疗,故门诊拟“胎动不安”收住入院。
专科检查:妇检因患者拒绝暂缓。(2017年4月17日,鄞州人民医院)血β-HCG:16581.00IU/L,P:54.72nmol/L,P:27.72nmol/L,E2:2475.00pmol/L,(2017年5月11日,鄞州市人民医院)血β-HCG:30255.00IU/L,P:39.05nmol/L,E2:3314.00pmol/L,彩超示:早孕(内见胚芽及心搏)。
入院后检查,如三大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予中西医结合治疗,西医予黄体酮针、黄体酮软胶囊、维生素E软胶囊保胎治疗,中医循虚则补之之原则,治以补肾健脾益气安胎剂进退,辅以穴位贴敷补肾。2017年5月19日妇科三项(D-HCG.P.E2):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稀):13044.0mIU/ml,雌二醇:558.0pg/ml,孕酮:15.22ng/ml,复查彩超:宫内早孕无心搏(胚芽约3W5D),宫腔少量积液(孕囊下端距剖腹产切口最近距离19)。结合病史、彩超及血激素水平,诊断:稽留流产,告知患者病情后,建议终止妊娠,患者予以转妇儿医院就诊。
出院诊断:稽留流产;瘢痕子宫。
4、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4日宁波市妇保院出院记录及住院病历(№.17222701)摘要:
主诉:停经83天,发现胚胎停止发育2天。
出院诊断:稽留流产;疤痕子宫。
5、2017年6月5日宁波明州医院门诊病历记录摘要:主诉:外伤致腰痛20余天。现病史:患者于20余天前发生车祸,后一直感腰部疼痛活动不利,无双下肢麻木。体格检查:神清,腰背部未见红肿,局部压痛,活动不利。
2017年6月7日宁波市社会医疗保险病历记录摘要:患者于5月11日车祸后致流产情绪低落。
2017年7月15日宁波市社会医疗保险病历记录摘要:药流后1月余,经治疗复查。“稽留流产”药流5.23排除妊娠物。左侧外阴少许皮损。
2017年8月5日记录摘要:处理:白带常规:清洁度Ⅱ,霉菌阴性,白带常规:清洁度Ⅲ°,霉菌:阴性(-),白细胞镜检+HP,酸碱度5.1,线索细胞:阴性。诊断:急性阴道炎,女性盆腔炎;湿热瘀阻证。
2017年10月5日宁波市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病情稳定。
6、2018年4月6日宁波市海曙区第二医院宁波市第一医院海曙分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超声提示:子宫附件未见明显异常。
(二)外部信息摘要
2017年10月27日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甬童司鉴[2017]临评字第690号)摘要:一、建议某某伤后的误工期为135日,二、建议某某伤后的护理期为45日,三、建议某某伤后的营养期为60日。
四、鉴定过程
(一)适用标准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二)检验方法
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学检验。
参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对影像学资料进行法医学阅片。
(三)检验工具
活体检验箱等工具进行检验。
(四)检验概述
2018年4月3日,在本所法医临床检查室,对被鉴定人某某进行了法医临床学检查。被鉴定人某某自行步入检查室。本次检验主要内容为(腰腹部、盆部损伤情况检查等)。
(五)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某某主诉:伤后月经不规律,睡眠不安,心情不好。查体:神志清,检验合作,对答切题,自述部分受伤过程。头颅外观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气管居中,下腹部轻压痛,无反跳痛,未及肿块,右下腰部轻压痛,四肢肌力Ⅴ级,肌张力可。
五、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历等,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因交通事故致伤(汽车追尾),伤后当日出现下腹痛,伤后第2日查体示阴道少量出血,暗红色,伴小腹隐痛,腰酸,临床诊断为先兆流产。于2017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21日期间住院保胎治疗,2017年5月21日诊断稽留流产,于2017年5月23日予以药物流产排除宫内妊娠物。被鉴定人某某自述伤后月经不规律,睡眠不安,心情不好。近期临床辅助检查示子宫附件未见明显异常。根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9.11条之规定“外伤性流产、早产误工60-90日”,结合被鉴定人实际临床治疗及恢复情况,评定误工90日。以上期限均自受伤之日起计算。
六、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某某因交通事故腰背部外伤并流产,评定伤后误工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