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工作人员正在处理当日的网上诊疗登记信息表和处方笺,信息表上有“收件人”、“开方”、“抓方”、“已邮寄”等字样;处方笺上均写有“线上”字样;数名员工正在中药柜处进行药品调剂工作,但均未能出示药学专业的卫生技术资格证书。后经询问该诊所法定代表人、诊所管理负责人、员工并调取该公司《营业执照》、《中医诊所备案证》、患者处方笺、人员资质证书等材料,
最终认定当事人:
(一)对未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取得互联网诊疗准入资格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二)使用五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药品调剂工作。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并对该中医诊所处以: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
3.责令停止中医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自觉缴纳罚款、上交《中医诊所备案证》,本案顺利结案。
说法要点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需要取得什么资质?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8年7月印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三个文件。其中,《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之后的第五、八、九条分别规定,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由此可见,互联网诊疗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且需经申请并取得互联网诊疗准入资格。
同时,《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也规定,互联网诊疗可以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对其技术要求、人员要求、诊疗要求、电子病历、在线处方、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等内容也进行了规范。
法律规定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