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母亲发现后,于2022年6月29日向平台投诉并要求退款未果。另查明,案涉游戏充值均发生在原告放学后或者居家学习、放假期间。而案涉游戏系被告某公司运营的一款小游戏。原告认为案涉游戏无消费提醒及未成年人消费限制,诱导未成年人消费充值,已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权益,现要求被告退还该游戏内所有充值款项4398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在进行游戏充值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案涉充值行为无效,被告应当退还充值费用。考虑到原告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之情形,法院酌情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充值费用:4398元×80%=3518.4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
现如今,以手机游戏为代表的网络游戏的使用群体呈现出年轻化甚至未成年化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章规定了对未能年人的网络保护,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进一步规定,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并且,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因此,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在此建议家长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超出其年龄、智力进行的非理性充值、“打赏”等问题高度重视,帮助孩子养成正确的游戏观、消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