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二十多年农村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证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对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项制度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它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必须长期坚持。宪法也将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1.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和保持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才能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逐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结农村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土地的承包期,给农民吃了“定心丸”
2.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的重要保障。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就必须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承担义务的同时,能够真正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特别是加强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还对维护农村妇女的承包经营权作出特别规定,同时对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作了专章规定。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要落实宪法精神,以具体的法律制度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实行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以及土地承包的方式。
农村土地的范围
农村土地中数量最多,与广大农民利益关系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土地,多采取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其突出出来表述。对于其他土地,如“四荒”地、养殖水面等则包含在“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中。总之,凡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用于农业生产,又适合承包的土地,都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
土地承包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方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承包本集体的土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方式进行承包。其主要特点是:(1)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男女老少,都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2)以户为单位承包。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承包的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
现实生活中,有些农村土地如果园、养殖水面等,由于面积小,难以通过平均分配实行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只能由少数农户或者个人承包;再如“四荒”地,有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愿承包,有的根据自己的能力承包的数量有所不同。这些土地都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有利于进行环境建设。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首先,规定了比较长的承包期,如,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其次,赋予农户承包地的使用权。承包合同生效,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除依法收回、调整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法律规定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对流转的方式、流转的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二)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得到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为了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加强对妇女承包权益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再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