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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8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春,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恒安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政文兴路天祥街41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文瀛湖办公区太阳宫主楼。
法定代表人马彦平,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李玉春因诉被申请人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同市人社局)、大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同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行终1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组成由审判员张志刚、审判员刘京川、审判员刘雪梅参加的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玉春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玉春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玉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志刚
审判员:刘京川
审判员:刘雪梅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郭秀猛
书记员:王宁
书记员:袁正明
总结陈词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劳动监察部门对双方存在争议的纠纷告知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符合法律规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