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遵循的是“首封法院处置财产为原则”,但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会经常遇到存在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债权(以下合称“优先债权”)的情形,该原则却有可能引发执行困境。
二、案例引入
案例1:(2021)川01执复201号
基本案情:某银行与某公司、陈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某银行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案涉房屋的首封法院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牛法院”),但金牛法院一直未处置案涉房屋,故成华法院向金牛法院递交商请移送函。2018年8月3日,金牛法院向成华法院《回函》,据成华法院向该院递交的商请移送函,因成华法院案件申请执行人系案涉房屋的抵押权人,故同意将案涉房屋处置权交由成华法院一并处置,处置完毕后如有剩余款项请将剩余款项交由金牛法院处理。2020年6月19日,成华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拍卖案涉房屋。异议人陈某不服,向成华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停止拍卖并解除案涉房屋的查封,成华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异议请求,陈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请复议。
案例2:(2016)最高法执协5号
三、律师建议
第一,无论是一般债权人还是优先债权人,均应及时申请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力争成为首封法院申请人。
第三,作为一般债权的申请执行人,一定要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地向法院申请执行,不要因为自己的债权保全属于首封而怠于主张权利,否则可能面临在后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提起该查封财产的移送执行。
第四,作为优先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在发现申请查封的财产不是首封时,应当积极与法院沟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申请移送财产处置权。
(一)根据《批复》第一条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封法院移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优先债权应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
2.优先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
3.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了60日;
4.首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
(二)根据《批复》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移送执行的具体流程如下:
1.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2.首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三)根据《批复》第四条规定,如果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