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兴祥律师动态赵兴祥律师2024-12-1816:04:561210
赵兴祥律师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
2008年以来蒋某某从深圳购买旧手机、手机外壳、手机键盘、商标、防伪标记、包装盒、电池标签、进网许可证等材料,雇佣熊某红、宋某松、李某生、蒋某翔、李某阳、宋某生等人藏匿于我市双龙小区,将旧手机、电池换零件、贴商标后翻新组装成诺基亚、摩托罗拉、三星等品牌的新手机、电池,再将这些手机、电池放到新联贸通讯商城铺面销售。本案嫌疑人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涉案手机、配件等物品进行鉴定,涉案的手机、配件价值人民107.6万元。
二、律师办案过程
案发后,家属通过多方咨询找到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赵兴祥、陈红、尹朝德、陈春娅、普友星律师担任五名被告人的辩护人。
二、关于犯罪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销售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本案中,从三家商场收回的金额就应当使“实际销售的价格”,而此价格仅仅为10多万元,与公诉机关举证评估的36万元,相差近一倍,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本案属于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除了以上情节外,蒋某涛悔罪态度好、认罪态度诚恳、无前科、无劣迹、在本案中没有给商标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失和不利影响,涉案物品没有流通到市场上。
五、案件结果
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后,判决:蒋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他人均被处于不同程度的缓刑。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