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处理了一场“诉讼闹剧”。傅某冒充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参加庭审,且百般抵赖、拒不悔改,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上海松江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傅某不服申请复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傅某于日前已将5万元罚款缴至法院。
【案情回放】
承办法官当即要求傅某出示律师证件以核验身份,傅某称忘带了。律师证是律师身份最为重要的证明,律师参与庭审会不带律师证?法官遂在全市律师名册中查询,并未发现有名为“傅某”的注册执业律师。
【以案说法】
同时,因庭审当天原告冯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法院依法对该案按撤诉处理。
【法辞典】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