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住房按揭业务中银行律师的法律责任(2)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责任认定

森豪公寓骗贷案中的按揭律师的被捕理由就是严重不负责任,出具法律意见书严重失实。如果按揭律师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其行为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按揭律师则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29条第三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按揭律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3条规定:“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则按揭律师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按揭律师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其行为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则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上述三项罪名外,按揭律师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业务过程中有可能还涉及其他犯罪,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

(三)行政责任

(四)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

1、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2、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关系

因为某种不法行为尽管给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但同时因为侵害了行政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故应承担行政责任。例如:按揭律师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业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给银行造成损失。那么该按揭律师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该按揭律师违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行政责任的发生不能代替民事责任。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按揭律师的行政处罚,也不能代替银行或借款人与按揭律师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监管者不能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人民法院也不能以监管者应当追究按揭律师的行政责任为由,驳回银行或借款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3、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五)免责情况

三、完善律师按揭业务的建议

(一)借鉴国外及香港先进经验,统一“游戏”规则迫在眉睫

1、制定统一的按揭业务操作规范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6条虽然提到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交易中发挥的作用,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参与房地产买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必要性,也没有明确规定贷款申请人办理购房按揭贷款必须聘请代理律师。如果银行不指定律师进行代理,大部分贷款申请人出于节约支出的考虑,会选择不聘请律师,而银行则希望通过律师来规避风险。

另外,按揭律师在按揭过程中所应承担的具体工作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具体体现。导致按揭律师的工作仅仅停留在对购房人申请资格进行形式性审查的基础上,甚至变成了重复性的体力劳动。

在香港楼宇按揭中,按揭契约的签订多是通过律师来完成。香港《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中规定了标准的按揭契约条款和格式,但略嫌简陋。在实务上,每一位经办律师都自制或者套用一套内容非常详尽的按揭契约。为了保障具有专业技能的律师切实发挥作用,香港律师执业守则明确规定,如果由于律师的过失(如因疏于查册、登记、监督等)造成顾客损失,该律师楼将负无限责任。香港按揭律师不仅可以到田土厅核对开发商情况及物业产权情况,而且还负责草拟或签署按揭合同等,并且按揭获得的贷款一般也都必须通过律师办理,由律师事务所代收,并由律师事务所监督贷款的使用。

从此不难以看出,香港法律对律师在房屋买卖及按揭过程中承担的工作有明确规定,使律师在具体操作中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律师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并且能够有效地减少假按揭的产生。

笔者认为,商品房按揭中律师的参与不仅替当事人减少了许多繁杂的手续,更重要的是使按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有关按揭立法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给某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应该通过立法把聘请律师的制度固定下来,并规定贷款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律师。

另外,由于目前没有专门法律来规范按揭律师的具体工作程序,银行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的同时往往还将按揭律师的具体工作内容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签订。如果按揭律师没有按揭双方约定的工作程序履行义务,则银行有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各个银行的内容都有所不同,纷繁杂乱,不成体系,使得律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及适用法律上都易引起争议。因此还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律师在房屋按揭过程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如:1、审查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主体资格;2、起草各种法律文件,如按揭合同等;3、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产权过户手续等;4、开设特别帐户,通知银行划款,然后将款项转给开发商,并监督开发商对于资金的使用。

2、统一赔偿责任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律师代理的业务尤其是非诉讼法律事务,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如果律师执业行为中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失也往往是非常巨大的。这些损失,依据违约责任,只要是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与行为有因果关系的,都要由律师来承担;依据侵权责任,更是只要是与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均须由律师承担。然而,这些巨大的损失都要律师来承担,公平吗例如,由于现在各个银行竞争贷款业务十分激烈,分分降低律师费比例,一般都在千分之一点五至千分之二之间,之前最高也只是千分之三。而银行在委托合同中往往约定如果因律师过错给银行造成损失,那么律师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我们知道,银行的损失往往是贷款损失,而个人住房贷款数额少则几十万,多则上亿。如果按这样计算,律师可能承担的责任将会是很大,甚至可能会让律师无法承受,同时也会显失公平。

在面临巨大风险情况下,如果对律师的赔偿责任与其他专家服务甚至与其他形式的普通民事赔偿责任相同,则会造成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公平的局面。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反而会断送整个行业的发展前途。

笔者认为,应采取赔偿实际损失与赔偿限制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一定数额以下的损害适用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超过该数额的损害,适用赔偿限制原则,即在以律师费为基础的一定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律师故意侵权的(如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不应适用赔偿限制原则。而对于律师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最高限额,建议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能够予以合理确定,以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机制

为降低律师执业风险,我国律师业近年来也开始按照国际惯例推行律师执业保险。其形式各有不同,有以一个省(直辖市)或市律师协会的名义统一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为律师事务所投保的;也有律师事务所自己投保的。关于律师执业保险,现有的《律师法》等法规、行业规范都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那么,我们是否有必要强制律师投保执业保险呢笔者认为,有必要。

首先,律师执业保险可以降低按揭律师的风险。律师也是一个风险非常大的职业,无论律师所服务的对象是大是小,总会涉及到客户的权利能否实现,客户的法律风险能否降低。一旦律师的工作稍有疏忽,就可能使客户的权利丧失,风险成为灾难。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来说,某个小小的疏忽带来的后果都可能是毁灭性的。如前所述,按揭业务也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而且涉及金额较高,而责任追究也属民事赔偿责任居多。只有参加保险,才能有效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

其次,律师执业保险可以更好保障委托人的利益,有利于增强社会对按揭律师的信任度,有利于律师行业社会形象的提高,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

除此以外,依照惯例,大多数国家(地区)的律师执业保险也都是强制进行的,比如,香港就规定大律师及事务律师都必须购买有关的保险。因此,笔者建议,我们也应制定有关强制律师执业保险的规定,以促进律师执业保险在我国律师业内的全面推行。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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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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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川省律师协会《破产程序中金融机构债权律师实务操作指引》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保护金融债权中的作用,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指导律师在破产程序各阶段为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1.2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系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及其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531/19d9a8cbf0f75b28.aspx
4.郭泽长:关于银行票据承兑业务的律师备忘录用贷款资金支付到期票款是否存在监管障碍。 一、银监会、人民银行在票据承兑领域发布的法律法规 鉴于票据承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全由银监会、人民银行颁布,我们将其他部门发布的关于票据承兑的法律法规一并提供给贵行,相关法律法规目录请参见本备忘附件一,相关法律法规文本请参见本备忘附件二。 http://www.scshuyuan.com/news_detail.asp?id=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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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一则司法案例为例在金融业务中,贷款操作领域面临着比较复杂的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深入探讨银行在解除贷款合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挑战,并针对银行在风险防控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了若干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供银行机构在处理类案时参考。 01 案情概要 http://www.jingshsz.com/show-19-567-1.html
8.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向关系人违法发放贷款怎么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要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https://www.scxsls.com/knowledge/detail?id=172093
9.律师办理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8)业务指引作为舶来品,与西方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各地律师协会对相关业务操作鲜有较为系统的梳理、阐述。因此,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经多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撰写《律师办理资产证券化法律业务系列业务操作指引》。该系列业务操作指引依据基础资产类型不同,分为以下四个分指引:《律https://www.lawyers.org.cn/info/c2bff202ee874adda621b3f8468b2f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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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所十二大业务团队培训德衡动态银行金融法律服务团队在银行、金融、投资、证券机构机构担任法律顾问,在银行贷款风险防范、逾期贷款处置、不良资产剥离、民事信托、证券交易、融资租赁、再保险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具有独到的处理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法律事务诉讼与仲裁,接受委托对授信或并购目标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http://www.dehengzz.com/news/37_769
13.警察网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 2.2.5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4 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31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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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古髌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http://wap.stockstar.com/detail/JC201609260000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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