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最新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最新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最新2024(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章人民币

第四章业务

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THE END
1.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法律顾问类第二十六条 在开展民营企业合规法律服务时,律师应帮助民营企业实现自我约束与合规管理,增强民营企业家合规经营意识,推动民营企业建设合规管理体系,提升合规管理水平,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避免在经营中出现不合法不合规问题,塑造民营企业遵法守法、 合规经营的良好形象,让民营经济在新时代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https://www.xueyuan.com.cn/index.php?a=show&catid=88&id=540
2.成都知名刑事律师:高利转贷罪立案量刑标准(2022更新)四川刑事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胡静主任律师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可以认为,凡是以用于借贷https://new.qq.com/omn/20220523/20220523A0BMDK00.html
3.四川省律师协会《破产程序中金融机构债权律师实务操作指引》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保护金融债权中的作用,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指导律师在破产程序各阶段为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1.2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系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及其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531/19d9a8cbf0f75b28.aspx
4.郭泽长:关于银行票据承兑业务的律师备忘录用贷款资金支付到期票款是否存在监管障碍。 一、银监会、人民银行在票据承兑领域发布的法律法规 鉴于票据承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全由银监会、人民银行颁布,我们将其他部门发布的关于票据承兑的法律法规一并提供给贵行,相关法律法规目录请参见本备忘附件一,相关法律法规文本请参见本备忘附件二。 http://www.scshuyuan.com/news_detail.asp?id=760
5.汽车贷款法律实务分析9篇(全文)汽车贷款法律实务分析 第1篇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 以自由资金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如2008年5月4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下称《指导意见》) 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f5cpt4he.html
6.信贷域——信贷基础概念信贷是金融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金融机构(如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向个人、企业或政府提供资金的过程。在信贷过程中,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则承诺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按照约定的条件和利率偿还借款。这种借款通常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条款。 https://blog.csdn.net/weixin_41605937/article/details/141306644
7.以一则司法案例为例在金融业务中,贷款操作领域面临着比较复杂的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深入探讨银行在解除贷款合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挑战,并针对银行在风险防控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了若干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供银行机构在处理类案时参考。 01 案情概要 http://www.jingshsz.com/show-19-567-1.html
8.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向关系人违法发放贷款怎么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要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https://www.scxsls.com/knowledge/detail?id=172093
9.律师办理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8)业务指引作为舶来品,与西方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各地律师协会对相关业务操作鲜有较为系统的梳理、阐述。因此,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经多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撰写《律师办理资产证券化法律业务系列业务操作指引》。该系列业务操作指引依据基础资产类型不同,分为以下四个分指引:《律https://www.lawyers.org.cn/info/c2bff202ee874adda621b3f8468b2f9b
10.原铭赏:房建领域资金归集问题相关刑事风险解析依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到房建领域资金归集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是因为相关企业采取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交易项目、物权证明,或伪造大量“按揭”贷款、虚设担保物、重复抵押,使金融机构有权批准发放贷https://www.deheng.com/dhgc/flgc/24578.html
11.银行贷款纠纷答辩状(合集12篇)委托代理人陈 某,湖南××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某某支行(以下简称××支行)诉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被告××投资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标的额巨大,应移送湖https://www.hrrsj.com/wendang/qitafanwen/742482.html
12.所十二大业务团队培训德衡动态银行金融法律服务团队在银行、金融、投资、证券机构机构担任法律顾问,在银行贷款风险防范、逾期贷款处置、不良资产剥离、民事信托、证券交易、融资租赁、再保险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具有独到的处理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法律事务诉讼与仲裁,接受委托对授信或并购目标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http://www.dehengzz.com/news/37_769
13.警察网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 2.2.5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4 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319215
14.记者调查:深圳律协联合银行推出律师展业贷款能否为青年律师解困但是律师助理就不一样的,普遍薪资不是很高,因此执业三年以下的律师和实习律师其实是更需要经济上的帮助。 观点三:借贷不能解决根本 法律服务公司对律师业冲击更大 在深圳大型知名律所执业多年的C律师表示,作为他个人,他是欢迎这个金融产品的,“我觉得律师展业贷款当然也会有一些帮助。”至于对年轻执业律师的帮助有https://www.sznews.com/news/content/2024-09/04/content_31175171.htm
15.一家金融机构帮我贷了20万,然后带我去一家第三方面签,最后放款说是华您好,一家金融机构帮我贷了20万,然后带我去一家第三方面签,最后放款说是华夏银行,但是款项是从个人银行打到我账户的,贷的是1分的利息,他说贷完之后帮我转成2.3厘的利息,然后用我手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出去了77000,作为质保金,我现在想去全部退了,我不贷了,让他把77000转给我可以吗?https://www.66law.cn/case/25229148.aspx
16.本所律师受邀为金融机构及税务机关开展培训讲座律所讲座2020年9月7日,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况铭茜律师在巴南区云纂山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培训基地,为邮储银行重庆分行下辖各支行法务岗、资产保全岗等岗位的员工进行了知识产权相关基础知识的培训讲座。 培训过程中,况律师从知识产权侵权的普遍现象入手,讲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知识产权的涵义和特点,并以生动的案例http://www.kyhtlaw.com/article-detail/BQa5YRrB
17.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行业分析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市场调研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行业由若干从事处理资金借贷及管理金融负债的法律业务的法务机构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客户构建交易、保护客户的最大法律和商业利益、并协商和记录借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可细分为客户在银行贷款、收购融资、房地产融资、项目融资、资产融资等金融交易时提供的法律服务及为客户提供的https://www.leadleo.com/wiki/brief?id=6683738db4d696b6372eb5bd
18.古髌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http://wap.stockstar.com/detail/JC2016092600000164
19.人民法院案例库: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19条澎湃号·政务裁判要旨: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属于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应归入民间借贷范畴,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1条第1款、第28条、第29条、第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47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