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被调查人陈述或者供述,证据符合法定标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该款规定对调查实践中的“零口供”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提供了指南,也对监察机关办理“零口供”贪污贿赂案件提出了更高标准。笔者认为,应从注重全面收集书证、全方位收集证言、查证赃款赃物去向三个方面着力,通过形成互相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有效提升贪污贿赂“零口供”案件的办理质量。
仔细研究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不难发现,条文意在强调其他证据与有罪供述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也旨在指导办案人员减少对口供的依赖,重视搜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只要提高重视程度,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案,在被审查调查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将案件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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