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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6
监察职务犯罪案件
通用证据收集、审查标准
一、主体证据收集、审查标准
1.证明被调查人自然身份的证据
包括:户藉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可以证明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籍贯、职业、住所地等身份信息的书面材料。
2.证明被调查人职务身份及职责的证据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6)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人员
3.证明单位犯罪主体的证据
包括:
1.有关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材料;
2.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材料;
4.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文书;
5.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署名制作并加盖监察机关印章,能完整反映调查突破过程等内容的案发经过,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被调查人被异地监察机关抓获的应有当地监察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三、违纪违法处分情况
四、自首、坦白、立功
2.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已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已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3.被调查人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监察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2)监察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被调查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监察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4.证明坦白的证据
(1)证实供述是否具有一贯性,是否坦白,是否避重就轻等内容的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
6.审查立功材料要查证是否被调查人本人实施的行为。
为使被调査人得到从轻处理,被调查人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控制、抓捕其他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被调查人的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