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优先受偿权观点小结wwx的个人博客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性质:他物权【(2020)最高法民终491号】,其期限性质为除斥期间

【最高院观点集成】

1.三个关于结算的基础观点

①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是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

(2016)最高法民申259号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主张: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1、案涉工程2007年已经竣工,天思公司也于2008年4月将房屋交付业主入住,工程保修期也早已届满,天思公司应当向中建六局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涉案工程部分资料丢失的原因系天思公司2008年4月强行搬迁造成的,天思公司以资料不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是为了逃避债务,不应由中建六局承担因资料丢失不能完成竣工结算的不利后果。3、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根本原因并非26-28层曾出现过工程质量问题,而是天思公司建设资金不到位。4、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应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继而对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置,有质量问题且应当由中建六局承担的应当扣减相应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其余工程款应当依约支付。(二)一、二审审理过程中,中建六局曾向法院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但两审法院并未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造价鉴定。对工程结算数额存在争议时,进行造价鉴定是法律允许的最好解决方案,中建六局也根据证据主张原则向法庭申请造价鉴定,法院未予委托鉴定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

第三,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天思公司认可后,中建六局向天思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在中建六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提交了上述资料或其他能够确定其已完工程量的施工资料的情况下,其请求天思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尚不具备。而中建六局再审申请时所称的工程质量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应是结算过程中考虑的因素,中建六局可在结算中进行主张。另外,中建六局虽称工程部分资料丢失的原因系天思公司强行搬迁造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中建六局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未提交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必要的施工材料作为竣工验收及结算的依据,原审法院认定天思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是正确的,中建六局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②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工程应由发包人组织验收,此时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不作为应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义务

(2013)民申字第659号北京新领国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及北京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机械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在2007年6月机械公司起诉前,新领国泰公司从未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新领国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③承包人提交竣工文件后,发包人置之不理的,仅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视为认可”情形下约定有效。

(2020)最高法民申2786号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默示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根据十建公司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两点:1.原判决采信鉴定意见认定工程造价是否正确;2.原判决对工期延误损失的处理是否正确。对此,本院作如下审查:

(一)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首先,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7.6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合同专用条款未作相应约定。此种情形下,原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认定不宜以通用条款简单推论雅致公司认可十建公司决算意见,进而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结算程序和方式,准许雅致公司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并依据鉴定意见确定工程造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其次,十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向雅致公司送达了决算书,并且,单独一份决算书不构成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十建公司称向雅致公司邮寄了该公司单方制作的决算书,但其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送”,不足以证明“达”,原判决认定雅致公司未收到决算书,处理正确。同时,决算书未附其他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足以引起合同通用条款37.6约定的“视为认可”的后果。

2.优先受偿权计算规则

(2019)最高法民申6556号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陇南汇鑫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二十三局三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2017)最高法民终883号内蒙古新加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3号指导性判例也是此观点)

(三)关于中建公司就其所施工的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

本院认为,由于新加多公司欠付工程款违约,中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于法有据,中建公司发函解除案涉三份施工合同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案涉工程因新加多公司违约并未在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中建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中建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一审法院判决中建公司对其所施工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新加多公司关于一审判决中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适用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裁判观点:

⑥中途退场情况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同意,且法院认为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的,可酌定发出合同解除之日起算工程价款

(2017)最高法民终766号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德化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⑦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应从起诉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同利息)

(2020)最高法民终496号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340号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吉林投资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这个案子相当经典,后附裁判书全文】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因未经招投标无效,最终法院也支持了优先受偿权,且二审法院对工程范围进行了详细审查)

三、关于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上诉案件而言,人民法院原则上应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但是一审判决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审理。

针对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一审法院判决:“中航公司就其承建的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该项判决均未提起上诉;但是,一方面,鉴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项具有优先性的权利,在案涉工程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正确判断该权利的行使范围,或者对中航公司本不应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错误确认,则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一审法院关于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并不明确,这将对下一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影响国家司法权力的行使。故考虑到上述两方面因素,为避免一审法院认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避免影响本案执行权的行使,本院对一审法院关于中航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错误认定,依职权予以纠正。

首先,关于中航公司对擅自未按图纸施工的扣款部分,鉴于已从中城建吉林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故中航公司就本院判决已经扣除的该部分工程款,不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其中隐含的逻辑是工程变更中扣除工程款的部分,也应当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内扣除,即狭义语境下的变更应该是有效的,至少未物化的部分应该扣除)

其次,关于地上土方堆土外运工程部分,已查明,案涉土方外运工程费用属于中城建吉林公司应承担的土地征收整理成本,而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该部分费用并未物化到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中,故就该部分未物化到案涉建设工程中的费用,中航公司无权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上)

再次,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的利息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航公司对中城建吉林公司欠付工程款所应支付的利息,无权行使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中所认定的中航公司针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适用不当。(利息不予支持,同司法解释规定)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中航公司对所承建的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为28244357.66元(51139891.66元-12400386元-10495148元),一审法院关于“中航公司就其城建的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有欠明确具体及可执行,本院予以纠正为:“中航公司就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款28244357.66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无效不影响优先受偿权是目前的通说,但是这个问题比较坑的一点是第二手违法分包之后的专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来看最高院判例倾向于认定为不具有】

(2019)最高法民申2755号(类案参考)马建忠、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此案为2019年最高法年度参考案例,其裁判要旨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即承包人,法律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该项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逻辑实际也把甲指分包之外的专业分包人排除在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人范围之外。】

(2021)最高法民申4949号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即实际上两个起算日期都是对发包人极其有利。如以下两个案例

(2017)最高法民终655号上诉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8)最高法民终325号沈阳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转让与执行问题

10、优先受偿权可与工程款债权一起转让

(2021)最高法民申33号王晓燕、闫小毛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其次,关于王晓燕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获得人民法院支持所要满足的四个要件,但该条规定仅能对抗对被执行人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属于对一般不动产买受人与金钱债权执行发生冲突时的裁判规则,王晓燕并不能以满足该条规定情形为由来排除对闫小毛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钱债权的执行。因王晓燕购买的案涉房屋属于商铺且其已出租给他人,并非用于居住的住宅,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有关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答复》精神,因此王晓燕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消费者,故二审判决认定王晓燕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11.在发包人破产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须明确自己所主张的权利及享有优先权,当事人未明确主张自己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其所主张的权利仅能视为普通债权。且破产申请受理时,工程债权即视为到期,此时承包人有权依法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0)最高法民申2592号东营市顺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关于顺达公司主张应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顺达公司主张上述规定为特别规定,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自2019年4月3日工程价款得到确认之日开始计算。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系关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一般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的规定属于关于债权到期的具体规定,二者并不冲突。根据上述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顺达公司对华懋公司享有的工程债权即视为到期,其有权依法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一、二审法院认定顺达公司2019年4月12日向华懋公司管理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亦无不当。

12.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3.工程所有人以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已解除且欠付工程款主体系合作开发人另一方为由主张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2019)最高法民终1572号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原宁夏庆华置业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1.华宸公司是否可主张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本案是否超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华泽公司与华宸公司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2016年9月1日华宸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工程款,一并主张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六个月的期限,一审认定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行使期间正确。

3.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包括工程款利息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护建筑工人利益的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全部工程价款。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孳息,未物化为工程,不属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含工程款利息。一审判决认为利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扩大了工程款的范围,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14.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中消费性购房者指以生活居住为目的的购房人,不包括一般以物抵债的情形,此种债权属于一般债权【其更不能对抗优先受偿权】

(2021)最高法民申948号张宝峰、廊坊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4.优先受偿权范围与客体限制

①优先受偿权范围不包括损失和索赔,也不包括利息(因索赔款属于工程款一部分,之前各地诸多高院和最高院存在很大的分歧,目前新司法解释再次予以重申)

(2014)民一终字第56号(公报案例)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关于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能否成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

【新建工司法解释】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违章建筑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国防设施、公益建筑不满足优先受偿权要求

(2019)最高法民申6931号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一)瀚瑞公司认为其在原审期间提交的证明案涉工程属于公共租赁房屋且具有公益性质的证据,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的证据

(2019)最高法民申1250号亦持此观点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儋州珠联璧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三、关于南通公司是否就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此外,公共项目停车场也不能进行单独进行拍卖

(2018)最高法民终59号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六、关于美建公司是否有权对“新宁广场公共停车场综合改造项目工程”进行折价拍卖并优先受偿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关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应当是指建筑工程的性质及其用途特殊,不适合以折价或者拍卖的规则加以转让。首先,新宁广场公共停车场综合改造项目系市政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其次,该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明瑞公司,因此该项目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另一方面,美建公司所施工的钢结构工程系该项目的子分部工程,并非独立工程,也无法单独拆分进行折价拍卖。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美建公司无权对新宁广场公共停车场综合改造项目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是正确的,美建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③承包人对其债权无法实现未尽谨慎义务的,基于公平原则可能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2019)最高法民再57号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二)关于美雅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④涉案土地被拍卖的,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同时,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不及于土地

(2017)最高法民申628号云南农耕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执监470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是否应当对涉案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分别确定,并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和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THE END
1.民间借贷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时,法院如何处理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经常口头约定利息,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在这种情况下,到底给不给利息呢? 案情回顾 张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张某因资金周转向赵某借款15万元,张某为赵某出具一份借条,仅载明:“张某向赵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未书面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张某一直未偿还借款。赵某起诉张某要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621139
2.银行起诉后还有利息吗?相关问题解析在法律框架下,利息的计算通常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利率(合同利率)或国家规定的法定利率。若合同未约定利率,通常适用法定利率。 三、银行起诉后的利息问题 3.1 起诉后的利息计算 当银行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后,借款人仍然需要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通常从借款人逾期之日起开始,直到欠款及利息结清为止。 https://www.jmnews.cn/yqnews/ptyuqi/25085.html
3.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怎么算导读: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因债权人对起诉之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很难举证,如可以举证证明经催告,但是借款人仍不偿还,可至催告之日起计算利息,如无法举证证明之前是否催告,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视为催告,从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 https://www.64365.com/zs/1302128.aspx
4.欠条上没写利息起诉了利息怎么算是从起诉之日起算吗欠条上没写利息起诉了利息怎么算是从起诉之日起算吗:1、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还款到期算起,不是从借款日算起,2、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从您找对方要求还钱计算诉讼时效。3、逾期时是可以主张利息的,以前的口头约定https://mip.66law.cn/question/answer/5136278.html
5.借款合同范本(通用16篇)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___%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自逾期之日以逾期时所欠本金金额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hetongfanben/20230705182059_7363068.html
6.民间借贷起诉状范例(精选20篇)判令被告___有限公司按照月利率___%、基数为___万元向原告支付自___年___月___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其中___年___月___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总额为___万元)。 判令被告___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_万元。 判令被告___有限公司、被告___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令被告https://www.wenshubang.com/qisuzhuang/4641538.html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八十二条【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http://wlj.ordos.gov.cn/xwdt_138767/gzdt_138769/202212/t20221201_3311226.html
8.论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与行使——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和分析/高圣平[53]第二种裁判观点认为,主债务人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免责,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起即无须再就主债务支付利息,主债务人亦因此而获益,而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而占用自有资金, 将直接产生利息损失,对此,主债务人亦应明知。因此,代偿金额的利息亦应纳入保证人追偿权的效 力范围,并不以当事人就此存在明确https://cpcivillaw.dlmu.edu.cn/info/1018/2302.htm
9.通用借款合同范本(精选17篇)若乙方中途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当于解除劳动关系当日一次性还清所有未归还款项,同时并按借款金额的每日1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五、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___份,双方各持___份,每份均https://www.yjbys.com/hetongfa/jiekuan/2169776.html
10.注意!九民纪要后,再也不能用"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了(起诉状和二、被上诉人新源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诉人新源县兴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411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401339591&efid=3hqP1IKwLqHYENGMW73Omg
11.借款合同范本优选15篇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 %计算利息。 四、借款期限 从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借期__月。 五、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按月支付,每月__日支付利息。 六、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七、https://www.jy135.com/hetongfanben/1644484.html
12.诉讼请求很重要!主张利息应按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还是按实际支付之日前言: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对于利息的计算期限,当事人在起诉状中经常会有不同的表述,有的要求利息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有的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是两种比较典型的表述方式,看似两者并无太大的差异,但在实践中,面临执行期间动辄以年起算的现实,两者在利息数额上的差异也就越来越明显。 http://sdyuank.com/news_detail_228693.html
13.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六个月应自起诉之日计算三、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21313.1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http://www.lzzcwyh.com/content/838.html